黃材鎮農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委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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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材鎮農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委守則

一、評委評標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評標工作嚴格保密,不得與任何投標人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收受財物或其他好處。

二、評委必須嚴格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項目主管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爲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三、評委評標期間應關閉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集中保管。

四、評委應按照招標文件和評分標準規定進行評分,並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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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隆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委守則

一、評標工作堅持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二、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小組,下同)成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公正廉潔、不徇私情,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實施迴避制度。凡有以下情況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1、投標人或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項目主管部門人員(項目代理業主招標的除外);

3、與招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投標公平評審的;

4、曾因招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爲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工作必須嚴格保密,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評標過程、結果等泄露給投標人或與投標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五、評標期間,評標委員會成員關閉隨身攜帶的通訊工具,交監督人員、公證人員或招標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公司統一提供工作電話對外聯繫。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委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評分標準規定評分。對法律法規、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的問題,評標委員會可作出書面決定,報監督小組備案。個別評委評分與大多數評委評分相差過大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或監督小組有權要求該評委進行復核或作出解釋;評標委員會負責人或監督小組認爲個別評委評分與大多數評委評分差異過大而影響評標的公平性的,可報請監督小組同意後以評標委員會其他評委的平均分代替該評委的評分。

七、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次評標紀律,徇私舞弊、操縱評標結果的,視情節輕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八、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權就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督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