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爲了規定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影響因素,制定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希望大家閱讀與收藏!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影響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衛生防護技術措施。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本標準適用於企業生產過程的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建立企業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體系和編寫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的標準、規範等。也適用於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衛生狀況,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與管理措施的考覈和監察。

農業、林業、礦山、電力、建築、交通運輸等生產過程的安全、衛生要求,應結合生產特點制訂。

本標準中的衛生,係指生產過程中的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爲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本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 4387 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

GB 5044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GB 5083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702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

GB 11651 &nbsp。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50201 &nbsp。防洪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3.1 生產過程 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從勞動對象進入生產領域到製成產品的全部過程。

本標準中的生產過程包含安全作業和施工的過程。

3.2 生產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產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輔料和半成品。

3.3 剩餘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產過程中的餘料和生產過程產生的廢品、廢料,包括氣態、液態和固態物質。

3.4 生產裝置 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工機具、儀器儀表等各種勞動資料。

3.5 危險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3.7 有害物質 harmful substances

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職工健康的所有物質的總稱。

4 基本要求

4.1 凡對人員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對財產可能造成損失的生產過程,都應制定相關的安全、衛生標準。

4.2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標準中,應對下列諸因素明確規定具體要求:

a、 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和有害因素。

b、 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的選擇及其平面佈置。

c、 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設計、組織和實施。

d、 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的建(構、築物。

e、 生產物料。

f、 生產裝置。

g、 設備、設施、管線、電纜的配置和作業區的規劃和組織。

h、 生產物料、產品、剩餘物料的貯存和運輸。

i、 生產輔助設施和公用工程。

j、 人員選擇。

k、 防護技術措施。

l、 管理措施。

m、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n、 應急救援體系。

o、 其他

4.3 根據危險和有害源特點及可能的影響範圍,明確規定相應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和防護帶。

5 控制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影響因素的一般要求

5.1 闡明危險和有害因素

在規劃、設計、組織和實施生產時,應首先闡明一下內容:

a、 生產過程中存在或可能產生的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類別、數量和性質,危害的途徑和後果。

b、 可能產生危險和有害作用的過程、設備、場所和物料。

c、 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濃度,以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指標。

5.2 廠址、礦區、施工作業區的選擇及其平面佈置

5.2.1 選址的原則

a、 選址時,除應考慮其經濟性和技術合理性外,還應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同時選定生活區、水源以及有害廢氣、廢水、廢渣的排放點。

b、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有關要求。

c、 產生危害較大的氣體、煙霧、粉塵、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的工業企業選址時,應遵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d、 廠址應位於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應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凡位於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脅地帶的工業企業,其防洪標準應符合GB 50201的有關要求。

e、 下列地段和地區不得選爲廠址:發震斷層和設防烈度高於九度的地震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採礦陷落(錯動、區界限內。爆破危險範圍內。壩或堤決潰後可能淹沒的地區。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國家規定的風景區及森林和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古蹟保護區。對飛機起落、電臺通訊、電視轉播、雷達導航和重要的天文、氣象、地震觀察以及軍事設施等規定有影響的範圍內。Ⅳ級自重溼陷性黃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和Ⅲ級膨脹土等工程地質惡劣地區。存在放射源危害的地段。具有開採價值的礦藏區。

f、 根據企業物流、人流狀況,確定廠區出入口、交通運輸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設施,公路、路網鐵路不得通過廠區。

g、 廠區設計最低標高應符合有關規定。

5.2.2 平面佈置的原則

a、 總平面佈置,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建築物具有良好的朝向、採光和自然通風條件。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築物,應避免西曬。

b、 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裝置和場所,應根據生產特點,在保證從業人員和公衆安全、衛生的原則下合理佈置。

c、 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設施,應佈置在便於服務、指揮和使用的地點。

d、 新建、改建和擴建廠礦企業時,廠房(裝置、作業場地、設備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消防通道、消防給水及有關設施均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e、 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源的車間、裝置和設備設施與控制室、變配電室、倉庫、辦公室、休息室、試驗室等公用設施的距離應符合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振、防輻射、防觸電和防噪聲等的規定。

f、 電離輻射裝置宜佈置在廠區內人流少的區域,與人行道和人員密集場所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g、 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通風、採光和防火規定。

h、 廠(場、內運輸網應根據生產流程,結合進出廠(場、物品的特徵、運輸量、裝卸方式合理佈局,並滿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塵、防毒和防觸電等安全、衛生要求,保證消防車、急救車順利通往可能出現事故的地點。

i、 利用水路運輸時,選定的船塢和碼頭的位置,應保證當水情、氣象變化時的作業安全。

j、 應根據生產性質、地下設施和環境要求,規劃綠地面積和綠化帶。

5.3 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設計、組織和實施

5.3.1 設計、組織和實施的原則

a、 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或能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物料、產品和剩餘物料。

b、 應優先採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薪材料。

c、 對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合理地採用機械化、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d、 對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過程,應配置監控檢測儀器、儀表,必要時配置自動聯鎖、自動報警裝置。

e、 及時排除或處理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剩餘物料。

f、 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或系統,應設置能保證人員安全、設備緊急停止運行的安全監控系統。

g、 對產生塵毒危害較大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應採取密閉、負壓等綜合措施。

h、 對易燃、易爆的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應採取防火防爆措施。

i、 排放的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j、 其他。

5.3.2 對工藝、作業和施工過程的控制、檢測系統的要求

a、 對事故後果嚴重的生產過程,應按冗餘原則,設計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並能保證在出現危險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b、 各種儀器、儀表、監測記錄裝置等,應選用合理,靈敏可靠,易於識別。

5.3.3 工藝、作業和施工文件中,應按5.1的要求,闡明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概況及相應的預防和處置措施,以及操作和作業時的注意事項。

5.4 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的建(構、築物

5.4.1 生產廠房、倉庫和各種構築物的結構強度、耐火等級。抗震設防烈度、通風、採光、照明等,均應按其使用特點和地區環境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應有抗震、防水、防漏防風、防雪等措施。

5.4.2 建(構、築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危險和有害物質濃度不超過國家標準和防爆規定。

5.4.3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振動、高溫、高壓、低溫、腐蝕等因素,如對建(構、築物造成影響時,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5.4.4 生產、處理、貯存有GB5044中規定的極度和高度危害毒物的廠房和倉庫,其牆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於清掃,必要時加設保護層及專門的清洗設施。

5.4.5 具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築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建築材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4.6 危險性作業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應設應急照明、安全標誌和疏散指示標誌。門窗應向外開啓。通道和出口應保持暢通。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有關規定。

5.4.7 根據建(構、築物的防雷類別,按有關標準規定設置防雷電設施,並定期檢測。

5.5 生產物料

5.5.1 應優先採用無毒和低毒的生產物料。若使用給人員帶來危險和有害作用的生產物料時,則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制訂使用、處理、貯存和運輸的安全、衛生標準。

5.5.2 對不易搬運的物料,應設置或採用便於吊裝及搬運的裝置或設施。

5.6 生產裝置

5.6.1 應儘量選用自動化程度高的設備。危險性較大的、重要的關鍵性生產設備,應由具備有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製造和檢驗。

5.6.2 使用的各種設備,均應符合GB5083的有關規定。

5.6.3 鍋爐、壓力容器及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維修和檢驗,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進行,並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5.6.4 用於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根據場所的危險等級和使用條件,按有關規定選型、安裝和維護。

5.6.5 設備本身應具備必要的防護、淨化、減振、消音、保險、聯鎖、信號、監測等可靠的安全、衛生裝置。對有突然超壓或瞬間爆炸危險的設備,還必須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泄壓、防爆等安全裝置。

5.7 設備、設施、管線、電纜配置和作業區的組織

5.7.1 配置設備、設施、管線、電纜和組織作業區的基本要求

a、 在生產廠房和作業場地上配置的生產設備、設施、管線、電纜以及堆放的生產物料、產品和剩餘物料,不應對人員、生產和運輸造成危險和有害影響。

b、 各設備之間,管線之間,以及設備、管線與廠房、建(構、築物的牆壁之向的距離,都應符合有關設計和建築規範要求。

c、 在設備、設施、管線上需要人員操作、檢查和維修,並有發生高處墜落危險的部位,應配置扶梯、平臺、圍欄和系掛裝置等附屬設施。

5.7.2 設備佈置的原則

a、 便於操作和維護。

b、 發生火災或出現緊急情況時,便於人員撤離。

c、 儘量避免生產裝置之間危害因素的相互影響,減小對人員的綜合作用。

d、 佈置具有潛在危險的設備時,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分散和隔離,並設置必要的提示、標誌和警告信號。

e、 對振動、爆炸敏感的設備,應進行隔離或設置屏蔽、防護牆、減振設施等。

f、 設備的噪聲超過有關標準規定時,應予以隔離。

g、 加熱設備及反應釜等的作業孔、操縱器、觀察孔等應有防護設施。作業區的熱輻射強度不應超過有關規定。

5.7.3 管線配置的原則

a、 各種管線的配置,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b、 配置的管線,不應對人員造成危險,管線和管線系統的附件、控制裝置等設施,應便於操作、檢查和維修。

c、 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液體、氣體管線,不得穿過與其無關的生產車間、倉庫等區域,其地下管線上不得修建建(構、築物。

d、 管線系統的支撐和隔熱應安全可靠,對熱脹冷縮產生的應力和位移,應有預防措施。

e、 根據管線內輸送介質的特性,管線上應按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排氣、泄壓、穩壓、緩衝、阻火、放液、接地等安全裝置。

5.7.4 電纜配置的原則

配置電纜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5.7.5 作業區組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