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商改住新政

2017年商改住新政有哪些內容?想必這是不少有商業用房的人比較關心的問題,那麼,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17年商改住新政

廣東省發佈了《廣東省級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極力支持住房租賃。主要包含:

1.終於可變性了:允許商業用房改建爲租賃住房。土地年限、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爲居住用地,並且水電氣費用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2.大幅度減稅:降低租賃成本。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統籌研究有關費用扣除問題。

3.房中房可以解禁。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

允許“商改住”,極大利好公寓市場

允許商改住這意味着,商業用房比如公寓、廠房、寫字樓等都可改爲租賃住房,並且水、電、氣價格按居民標準執行。值得注意的是,不僅包括建成、庫存的商業用房,還包括在建的商業用房,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開發商建公寓出租運營的積極性。

此外,有商業用房的人,水電氣價格在調整後一視同仁,這將增加公寓改爲住宅出租的吸引力。商業用房不可以落戶,轉爲住宅,則可以落戶;同時,“商改住”後對房子本身也是一種升值;對於個人房東稅收減免,對於租房者,個人每月支出的租金,有望作爲生活成本被納入抵扣之中。

這也意味着國家將從政策層面鼓勵公寓業態的發展,促進公寓市場的規範化、有序化發展,公寓市場有望迎來新的投資熱潮。而肯定了商業用房可用租賃,使得今後公寓租賃的合法化,相信今年公寓市場或將更火爆。

以下是2017年商改住新政全文: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省級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加快培育和發展我省住房租賃市場,構建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經省級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級政府決策部署,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爲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爲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支持住房租賃消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到2018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法規制度體系,推動實現城鎮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標。

二、培育市場供應主體

(三)發展住房租賃企業。充分發揮市場作用,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賃企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的格局,滿足不斷增長的住房租賃需求。充分發揮省屬國有企業綜合優勢,搭建市場化、專業化、規模化的住房租賃平臺,收購或長期租賃庫存商品房,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出租給有需求人羣。加強省屬住房租賃平臺與各地級以上市的對接合作,探索引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開展混合所有制經營,激活和帶動我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落實國家有關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的支持政策,促進各類中、小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協同發展。(責任單位:省國資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工商局、地稅局,省國稅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均爲責任單位,以下省略)

(四)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拓展業務範圍,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住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局)

(五)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範的居間服務。建立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加強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管理,設置商品房、存量房、住房租賃網籤端口權限,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行爲,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加強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努力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引導成立房地產中介、房地產租賃行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行業自律工作。(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六)支持和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促進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行爲,支持個人委託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地稅局,省國稅局)

(七)規範城中村住房租賃。加強城中村房屋租賃信息登記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在2018年底前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將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中村統一納入平臺監管。鼓勵村集體成立專業化房屋租賃企業,將符合安全、消防、衛生等條件的住房統一出租、規範管理,享受住房租賃企業相關政策優惠,並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進村服務。對城市建成區現有違法建設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加強城中村違法建設治理,將城中村歷史遺留違法建設問題納入法制化、規範化治理軌道,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公安廳)

三、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八)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加快推進購租並舉住房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將符合條件的省屬住房租賃平臺的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廣東省專項建設基金支持範圍,並積極爭取將省屬住房租賃平臺的租賃住房項目打包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專項建設基金支持範圍。各地級以上市要制訂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落實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明確提取工作流程和辦理時限,簡化辦理手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衛生計生委、工商局、國資委)

(九)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保證住房安全、室內設施正常使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業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四、完善公共租賃住房

(十)推進公租房貨幣化。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鼓勵商品住房庫存規模較大、去庫存週期較長的城市,逐步將住房保障方式由實物保障爲主轉變爲租賃補貼爲主。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制訂。(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十一)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鼓勵各地政府採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准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五、支持租賃住房建設

(十二)鼓勵新建租賃住房。各地級以上市要將新建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在年度住房建設計劃和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安排,引導土地、資金等資源合理配置,有序開展租賃住房建設。人口淨流入大的城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公租房供應。

(十三)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允許將在建、建成、庫存的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爲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爲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完善改變土地使用條件手續,消防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商業用房改建後的實際使用性質進行審批。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省公安消防總隊,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落實稅收優惠。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落實營改增關於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統籌研究有關費用扣除問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結束後出售住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辦理銷售、不動產登記手續,按有關稅法規定繳納相關交易稅費。(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土資源廳)

(十五)提供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對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積極爭取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支持,促進省屬住房租賃平臺可持續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工作。(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監局、廣東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稅局)

(十六)完善供地方式。鼓勵各地政府盤活城區“三舊”和城市更新用地等存量土地,採用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用地有效供應。新建租賃住房項目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方案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七、加強住房租賃監管

(十七)健全法規制度。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積極配合國家做好住房租賃有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規範市場行爲,穩定租賃關係。制定推行全省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推動尚未建立住房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的地級以上市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建立備案制度。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求,逐步實現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籤約。(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工商局)

(十八)落實主體責任。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建立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等多部門聯合監管體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快建設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推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各地要督促指導街道、鄉鎮組織推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切實做好住房租賃基本信息登記工作。

(十九)加強行業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管理和相關協調工作,會同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建立省級住房租賃數據信息平臺,督促指導房屋中介機構將租賃房屋、租賃人員等信息及時、完整地採集錄入系統並上傳共享;完善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公安部門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工商部門通過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臺與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享中介機構的工商登記註冊信息。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工商局等)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廣東省級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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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出臺“商改住”新政 助力房產市場良性發展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市國土資源局已聯合市城鄉規劃局出臺《關於推進中心城區“商改住”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辦公用房轉爲住宅,進一步助力全市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平穩健康發展。

《辦法》明確對已建商業、商務辦公用房可改爲租賃住宅。由用地單位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並附修改方案,在滿足消防、日照等相關規範前提下予以審批。保留原商業用地性質不變。

《辦法》明確對已出讓但項目尚未建成的商業或者商住用地,如不屬於章江新區中央金脊範圍且出讓時未明確建設商業綜合體、星級酒店、專業市場等城市功能需要的具體商業業態的,可按程序申請將土地用途調整爲住宅用地。

《辦法》對“商改住”工作的具體流程進行了規範。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單位,分別向規劃、國土部門提出“商改住”申請及提交相關資料後,依次通過論證會審議、現場和網上公示、市政府批准等程序後,可依法辦理調整後的相關規劃、報建及不動產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