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爲,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爲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爲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爲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第二章 工資確定

第八條 省人民的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佈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設區的市人民的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發佈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定期發佈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政府發佈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佈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製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確定辦法;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三)工資正常增長辦法;

(四)獎金分配辦法;

(五)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後,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第三章 工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週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工資扣除事項;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徵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並向全體勞動者公佈。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於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於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託他人代領的,受委託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企業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爲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