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基層衛生計生系列高級職稱改革新政

近日,爲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寧夏出臺了基層衛生計生系列高級職稱改革新政,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爲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科學評價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近日,寧夏人社廳、衛計委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適用的範圍及人員包括與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簽訂聘用(勞動)合同且在崗工作的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

新政重點考覈職業素養、臨牀能力、實踐經驗、培養帶教衛生計生專業人員等情況,注重臨牀水平、服務質量、工作業績,突出職稱評價的能力業績導向。今後,常見病、多發病診治專題報告、病案分析資料、工作總結、醫療衛生計生新技術推廣使用報告、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次數、健康檔案管理數量等將作爲評審條件的重要內容;取消了基層衛生計生專業職稱評審對論文、外語、計算機等的要求;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是按照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完成規定數量的繼續教育學時,定期到上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進修學習。

取得現任職資格的規定年限內,年度考覈均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覈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順延一年;年度考覈一次不合格,年限順延兩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發生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未滿1年的;發生醫療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未滿2年的;僞造學歷、資歷受到查處未滿3年的;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按照條件要求,取得基層衛生計生專業高級職稱的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限定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聘任,由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向上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流動時,應取得全區統一的衛生計生高級職稱。此外,將副高級職稱評審權限下放到地級市。

附:

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調動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職稱改革的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是指與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簽訂聘用(勞動)合同且在崗工作的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是指經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

第三條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分爲副高級和正高級兩個級別,名稱爲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

第四條按照本評審條件的相關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取得基層衛生計生高級職稱的,統一頒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取得的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僅在全區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有效。取得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向上級醫療衛生機構流動的,須參加全區統一的衛生計生專業高級職稱的申報評審並取得相應職稱資格。涉及晉升的,同級別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可合併計算。

第五條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申報人員須參加全區統一組織的業務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基層合格標準。基層合格標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協商確定。

第六條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實行評聘分離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具體聘任按照《自治區事業單位崗位聘任辦法》執行。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七條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衛生計生工作方針和政策,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申報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學歷和任職年限須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一)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2年;

(二)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4年;

(三)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四)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五)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在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取得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第九條申報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須具有醫學及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滿5年。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現任職資格年限可縮短一年。

(一)執業範圍註冊或加註全科醫學專業滿2年,申報全科醫學基層副主任醫師資格。

(二)取得現資格以來,年度考覈連續三次優秀等次或個人獲縣處級以上業務類獎勵(排名第一)。

(三)自治區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人出師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取得現任職資格的規定年限內,年度考覈均達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覈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順延一年;年度考覈一次不合格,年限順延兩年。

第十二條申報有執業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相應專業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護士執業資格,並執業註冊。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

(一)發生醫療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未滿1年的;

(二)發生醫療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未滿2年的;

(三)僞造學歷、資歷受到查處未滿3年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第十四條因專業崗位變動,需申報評審或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在符合本評審條件的同時,其從事現專業崗位工作時間須滿2年。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申報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具備較豐富的基層衛生計生工作臨牀實踐經驗,能正確診斷和處理本專業常見病、多發病,具備本專業危急重症與疑難病例的鑑別診斷、搶救處理和轉診能力,熟悉本專業基層公共衛生情況並能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理論研究能力,能對工作實踐經驗或本專業實踐中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

(二)取得現資格以來,每年在一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於40周。保質保量完成年度確定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家庭簽約服務、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目標。

(三)取得現資格以來,按自治區統一要求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到上級醫療衛生計生機構進修學習累計滿四個月並取得結業證書(每次不少於1個月)。

(四)具備培養和帶教下一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取得現資格以來,培養帶教2名以上下一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備一定實踐經驗和分析總結能力,結合典型病例、常見病、多發病診治病例或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案例,撰寫2篇具有獨到見解的技術總結(每篇3000字左右)。

第十六條申報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具備豐富的基層衛生計生工作臨牀實踐經驗,能正確診斷和處理本專業常見病、多發病,具備本專業危急重症與疑難病例的鑑別診斷、搶救處理和轉診能力,熟悉本專業基層公共衛生情況並能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具有堅實的專業理論研究能力,能對工作實踐經驗或本專業實踐中問題進行分析總結並提出指導意見

(二)取得現資格以來,每年在一線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時間不少於40周。保質保量完成年度確定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家庭簽約服務、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目標。

(三)取得現資格以來,按自治區統一要求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學習累計滿四個月並取得結業證書(每次不少於1個月)。

(四)具備培養和帶教下一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取得現資格以來,培養帶教3名以上下一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分析總結能力,結合典型病例、常見病、多發病診治病例或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案例,撰寫5篇具有獨到見解的技術總結。

第十七條對申報參與評審的專業技術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設病牀的臨牀科室專業技術人員須填報任現職以來近5年的《主治典型病例一覽表》,每年病例數不少於10%。評審會從中抽取8份原始病案,參加評審。提交病案必須爲申報人本人主治或主刀的病例資料。

(二)專題報告

不設病牀的臨牀科室、非臨牀科室以及其它崗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反映本人專業技術工作能力與水平並在實際工作中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問題的專題報告6份。評審會從中抽取3份,由申報人提供原始病案或資料參加評審。

(三)“三新”工作總結

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者須提交本人運用本專業新知識、新技術、新成果開展某項業務工作的專題工作總結1份。“三新”工作總結須包括新技術項目名稱、開展該項目背景、項目的主要內容和項目的討論與結論等內容。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對全區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九條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建基層衛生計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地區的評審細則和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設在地級市衛生計生部門。基層醫療衛生計生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由地級市組建的基層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評審通過的,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衛生計生委備案審驗後,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佈發文發證。

第二十條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須建立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業務檔案,根據第十五、十六條有關規定,如實記載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上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對業務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基層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須建立工作目標任務考覈制度,依崗位年度工作目標任務,進行年終考覈。

第二十二條個體診所和其他小規模社會辦醫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本條件規定的,可以申報相應基層專業技術資格,由所在地主管部門負責推薦評審。

第二十三條本條件規定年限的計算時間,截止時間一律爲申報年份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本評審條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寧人發(2007)17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