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易契稅

根據近期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住建廳聯合下發的《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房產交易契稅

房產交易契稅

(閩財稅[2016]8號)和省地稅局《關於房地產交易環節涉稅新政與“閩七條”銜接的執行口徑》精神,市房屋登記中心和市地稅局從4月11日起(含11日),對當前福州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執行細則進行調整。昨天,市房屋登記中心公佈了閩財稅[2016]8號文(3月22日製定出臺的)。該文是我省三部門爲貫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下發的。首席記者 綦芬

閩財稅[2016]8號文規定

一、符合財稅[2016]23號文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納稅人,在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時,應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購房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或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查詢機構)出具的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查詢機構應當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加蓋公章後,交納稅人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涉稅手續。

購房所在地查詢機構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在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後,地方稅務機關給予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二、納稅人向查詢機構申請查詢其家庭住房信息情況時,應當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員(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等相關證件,如實申報家庭成員信息及家庭住房情況。各地查詢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詢,在查詢結果中列明所申請查詢的納稅人家庭成員名下登記的住房情況,註明查詢日期等,不得隨意擴大查詢範圍。

福州調整房地產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 市民爭相辦理有關業務

4月8日,在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市民等候辦理首改房、首購房證明等事宜。

當日,爲了在房地產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調整前辦理房地產交易,許多福州市民來到市房屋登記中心辦理有關業務。4月11日(含11日)起,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執行細則將做調整,其中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從個人改爲家庭,同時個人轉讓住房的購房時間改按契稅完稅憑證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時間孰先原則認定,不再按原購房合同簽訂時間認定。

2月22日起,房地產交易環節開始實行新的契稅、營業稅優惠(財稅〔2016〕23號文件,以下稱“23號文”),規定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爲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徵收契稅;面積爲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徵收。昨日,記者獲悉,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結合相關政策,出臺了實施細則。細則明確,2月22日起申報納稅的購房人,均可申請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根據實施細則,福州市購房套數的認定主體明確爲個人。住房套數是指購房人個人在購房時點名下擁有的以市場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數,不含經濟適用房、解困房、徵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資房、繼承房、受贈房和個人自建房。

同時,市民查詢購房時點名下只有1套住房申報查詢住房的,福州市房屋登記中心可予出具《購買唯一住房證明》;已有1套住房,另購買1套住房申報查詢住房的,可予出具《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證明》。

細則再次明確,2月22日起申報納稅的購房人,可以申請享受“23號文”通知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此前福州市已在執行的`房地產稅收政策繼續執行,購房人應提供相應的住房查詢證明。

而對於購房人已享受首購或首改稅收優惠政策,相應房產轉讓後再次購房,若再次購房符合首購房或首改房文件規定的,可以繼續享受首購或首改稅收政策。

二手房強制轉移登記受理時點在2月22日之後的,受讓方可申請享受契稅優惠。

這些情況可退件或退稅

●2月22日前,已受理登記申請未繳稅領證的(含已過登簿崗的商品房交易件),可退件重新申請;

●已受理登記申請,2月22日之後(含22日)繳稅的,若符合稅收政策優惠,可申請退稅;

●2月22日(含22日)之後,已受理申請並繳稅領證的,若符合稅收政策優惠,可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