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爲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集團公司監督、直屬企業負責、層層分級管理,定期定量考覈”的管理體制。直屬企業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二條直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行政一把手負總責,應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覈。

第三條直屬企業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全面推行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體系,落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直屬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五條直屬企業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按《事故管理規定》的要求,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環保局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直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或HSE)委員會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網絡。

第七條直屬企業職業衛生部門應負責制定、完善職業衛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及時通報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覈、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第八條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單位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九條直屬企業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羣衆監督;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設備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職業衛生工作責任。

第十條直屬企業應保留現有的職業病防治專職技術服務機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沒有建立職業病防治專職技術服務機構的直屬企業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前期預防

第十一條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和竣工驗收時,直屬企業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單位做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並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審;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應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審;直屬企業對職業衛生隱患,應按《事故隱患治理管理規定》要求,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第十三條直屬企業職業衛生主管部門應建立並保存以下檔案或臺帳:

1、職業衛生檔案;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4、職業健康教育培訓臺帳;

5、職業病禁忌證、疑似職業病、職業病人員檔案;

6、職業病危害評價檔案。

第十四條直屬企業應制定完善的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持續改進。

第十五條直屬企業應做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配備、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處於完好狀態,不應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具體的情況,應爲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不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應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

第十七條直屬企業各級單位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應隱瞞。

第十八條員工應按勞動合同要求履行職責,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訂立合同單位不應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人事部門應根據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的鑑定意見安排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禁忌證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觀察、治療、診斷或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等。

對在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員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二條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不應安排女工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

第二十三條直屬企業應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員工公佈。

第二十四條直屬企業應加強設施、裝置的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應停止生產運行,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二十六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置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和風向標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二十七條嚴禁員工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等,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第二十八條對設施、裝置進行檢維修時,應制定職業衛生監護方案;應加強檢維修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承擔檢維修作業的員工,必要時組織檢維修前體檢。

第二十九條檢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進行鑑定、確認,杜絕開車運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

第三十條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直屬企業統一管理。單位和當事人應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和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一條發現職業病病人,應按有關規定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報告。

第七章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1次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在班組安全活動中,每季度應至少對全體員工安排1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員工、外來施工人員或僱用的臨時工上崗前的教育培訓應按《安全教育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