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管理實施辦法

爲維護業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工程變更處理程序和立項審批權限,理順監理、設計、承包人、業主各方變更管理工作,加強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雲南華能瀾滄江水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瀾滄江公司)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糯扎渡前期籌建工程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總則

1.1所有工程變更應符合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要求,不降低技術標準、工程質量和使用效益;以優化完善、經濟合理、工程安全爲前提,變更前要有詳實的技術經濟比較或論證。

1.2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設計變更是指因設計方案修改或細化引起的合同清單項目或數量的變化;工程變更是指合同實施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項目變化和其他合同變更。變更包括工程量增減變更、工程項目的變更、新增工程等。

1.3由於變更出現的新增工程項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質劃分爲合同內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補償費用三類: 合同內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標工程本合同項目施工承包範圍之內,因設計修改或監理變更指令而出現《工程量清單》未曾列示的工程項目。 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項目施工承包範圍之外,由發包人採用委託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給承包人的工程項目。 補償費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而要求額外支付或索賠的工程(或費用)項目。

此外,還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不能列爲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賠補償項目。

1.4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屬於合理化建議,經論證後被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可列爲合同內新增工程,並按有關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1.5嚴格審批制度,未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報、批的變更,不充許施工和結算。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搶險、公共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時,不受此限,但承包單位和監理仍應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條 變更的內容及依據

2.1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和監理單位認爲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範圍的變更,但下述變更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如:增加或減少合同範圍內的工程項目;增加或減少合同清單工程量;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轉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更改工程的性質、質量或類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線、標高、位臵或尺寸;進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動部分工程的施工順序或施工時間等。

2.2變更的主要依據:(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2)經監理人簽發的施工圖紙及其他設計文件;(3)發包人和監理人發佈的有關指令、通知、會議紀要、文函、圖表等。

第三條 變更立項審批權限

3.1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差異,若是測量和計算錯誤造成,不需按變更處理;監理、承包人、業主均有權提出變更,但正式變更指令均由監理工程師發佈實施,即變更指令的出口在監理單位,業主提出的變更,亦由監理人發佈變更指令;施工圖設計變更修改,由監理審覈後簽發。

3.2變更立項審批權限根據變更的性質和引起合同價格增加額度進行分級管理(暫定):

單項工程變更估價(淨增加額)在 3萬元以下的合同內新增工程,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並報糯扎渡水電工程籌建處(以下簡稱籌建處)備案;

單項工程變更估價(淨增加額)在 10萬元以下的合同內新增工程,由監理人和工程部項目工程師審定後,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單項工程變更估價(淨增加額)在 20萬元以下的合同內新增工程,由監理人和工程部項目工程師審定,工程技術部(副)主任審批後,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單項工程變更估價(淨增加額)在 50萬元以下的合同內新增工程,由監理人和工程部審定,籌建處領導審批後,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無論合同金額大小,凡是單項工程變更估價(淨增加額)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合同內新增工程,由監理人和工程技術部審定,籌建處領導審覈後,由籌建處主任審批,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

單項工程變更估價(淨增加額)小於合同額5%或小於500萬元的變更,由籌建處負責立項審批,報瀾滄江公司備案。

合同內新增工程單項估價大於合同額5%或500萬元及以上的變更,由籌建處上報瀾滄江公司審批立項。

3.3合同外新增工程:單項工程估價在1000萬元以下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籌建處負責立項審批及施工招標(或委託施工);單項工程估價超過1000萬元及以上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籌建處報瀾滄江公司立項審批及招標工作。

3.4重大技術方案調或重大設計變更項目,監理和籌建處做相關基礎性工作並提出初擬方案報公司,由公司徵集設計意見、組織技術諮詢並審查批示。

第四條 變更立項處理流程

4.1參建各方提出變更的處理原則

4.1.1設計方提出的變更指施工圖設計階段圖紙及現場設計通知單等與招標設計內容不同引起的變更。設計變更文件(圖紙、或設計修改通知單)經監理審覈、簽發至承包單位執行。

4.1.2監理指示的變更包括監理人自己提出的變更、根據業主決定和意見的變更,以及經覈准的'承包人提出的變更。

業主明示的變更包括根據工程需要做出變更決定和向監理提出變更意見由監理完成變更內容兩種:業主的變更決定,監理人應按業主的決定內容直接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未超過審批權限的不需報送審批,但籌建處工程技術、計劃部門參與變更指令簽發前的會籤;業主的變更意見由監理人完成變更內容並簽發變更令,若意見不宜採納,應及時與業主方溝通,並提出更合理的解決方案。業主的變更決定和意見以書面文件爲準。

監理人可在審批權限範圍內根據工程需要直接發佈變更指令,同時報籌建處核備。

承包人提出變更申請,其主要內容:a) 變更的原因及依據;b) 變更的內容及範圍;c) 變更對原合同價格的影響分析;d)變更工程量估算;e) 變更項目組織實施方案;f)其他輔助資料及附件。

4.2變更確認

4.2.1設計提出變更的確認

設計變更文件,涉及合同清單外的變更細目,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不需要再進行變更項目的審批。

由承包人負責設計的總價費用項目的變更也要經監理人批准後才能實施,但不調整合同價格。

4.2.2監理指示變更的確認

設計單位的設計圖紙修改變更,由監理人審覈簽發執行,其他變更均以監理變更指令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執行。

監理人在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之前,需要對變更的具體方案作技術經濟比較,按照合理、經濟的原則迅速決策,還應預先估計變更所帶來的影響。承包人提出的變更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從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造價變化等方面嚴格審查,明確提出變更處理意見。籌建處將不定期或隨機對監理簽發的變更進行抽查,若發現變更指令有悖合同內容,或不符合工程實際,業主有權責令停止變更實施和費用支付,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責任。

4.3變更確認文件

確認變更的依據必須是書面文件,包括監理人簽發的設計圖紙、設計通知單、監理人的變更指令、對承包人變更申請報告的批覆文件,以及現場工程簽證單五類。

監理人的現場工程簽證單主要用於1萬元以內的現場零星變更項目,以及非乙方的合同責任和風險的現場額外投入,現場簽證單的簽證必須從嚴控制。估算價格超過1萬元的現場簽證,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現場簽證單的格式由監理負責制定。

4.4 變更處理程序

4.4.1設計變更立項處理流程

因前期工程存在現場設計需進一步明確設計方案、對設計進行修改、優化或調整改等,爲確保及時規範地提供施工依據,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現場設計變更立項作如下規定:

設計變更類別

設計變更根據金額及重要性分兩類:以施工圖紙爲主,產生的設計變更;以設計通知單爲主產生的設計變更。

施工圖紙類變更的立項

由監理人組織圖紙覈審(會審),對照合同清單(招標圖紙)建立新增清單,由監理人主持施工圖技術交底,編擬施工圖技術交底會議紀要,由工程技術部審覈後發放。設計變更立項流程及表格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