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所得稅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 企業分爲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爲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爲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爲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爲不徵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爲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第十三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爲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爲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四條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五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六條 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七條 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