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

爲了明確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責任,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制定了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州市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辦法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爲加強本市建築玻璃幕牆建設安全和維護管理,明確建築玻璃幕牆管理責任,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建築玻璃幕牆,是指由玻璃面板與支承結構體系組成,具有規定的承載能力、變形能力和適應主體結構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牆體結構。

第三條(適用範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築玻璃幕牆的採用、設計、施工、驗收和既有建築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以下統稱爲建築玻璃幕牆建設和使用安全維護)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築玻璃幕牆,是指已竣工驗收並交付使用的建築玻璃幕牆。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指導本市建築玻璃幕牆建設和使用安全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建築玻璃幕牆建設和使用安全維護的監督管理。

國土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玻璃幕牆工程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強審查工作,嚴格控制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範圍。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建築玻璃幕牆建設和使用安全維護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政策鼓勵)推廣綠色建築,推行綠色施工。鼓勵使用安全、輕質、環保、節能的外牆材料,採用具有防墜落性能的玻璃,設置應急擊碎裝置並予以標識。

第二章 建築玻璃幕牆建設要求

第六條(質量安全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是建築玻璃幕牆工程質量安全的責任人,對建築玻璃幕牆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依法對建築玻璃幕牆工程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註冊執業人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設計要求)對採用玻璃幕牆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築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設計,按照《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和《玻璃幕牆光熱性能》的要求,經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及安全性分析,對玻璃幕牆部位進行專項設計,選擇符合規定的型式、構造和材料,防止玻璃幕牆墜落以及對周邊光環境產生影響。

第八條(結構安全性論證)對採用玻璃幕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玻璃幕牆結構安全性報告,並在安裝施工前組織玻璃幕牆方面的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對玻璃幕牆安全性進行全面論證,論證結果作爲玻璃幕牆施工和驗收的依據。

第九條(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提交結構安全性論證報告和專家論證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除應當審查《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要求的內容外,還應當審查是否滿足《玻璃幕牆光熱性能》的要求。

變更建築玻璃幕牆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條(材料要求)玻璃幕牆建築材料應當符合《玻璃幕牆工程技術規範》和《玻璃幕牆光熱性能》的有關規定,且應當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必須經強制性認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玻璃幕牆建築材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未經認證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施工要求) 建築玻璃幕牆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技術標準以及經審查合格的玻璃幕牆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建築玻璃幕牆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並納入總承包管理。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監理要求)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建築玻璃幕牆專項監理細則,對玻璃幕牆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監理單位應當出具建築玻璃幕牆專項監理報告。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的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驗收要求)建築玻璃幕牆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組織工程質量驗收並形成完備的驗收資料。

建設單位的建築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應包含設計依據文件、計算書、設計變更、工程材料質保書、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記錄、竣工圖、質量驗收記錄和《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第十四條(使用維護說明書)採用玻璃幕牆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應將《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移交給建築物的所有人。

《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載明玻璃幕牆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設計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維護、檢修要求,易損部位結構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式,施工單位保修責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內容。

第十五條(保修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建築玻璃幕牆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不少於三年,外牆面防滲漏保修期不低於五年。

建築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時,施工單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其中,對採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築玻璃幕牆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時,應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一年後應當再進行一次檢查和調整。經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維修。

第三章 既有建築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

第十六條(安全責任主體)既有建築玻璃幕牆的安全維護責任,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承擔。建築物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建築物的使用人是安全責任人。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建築物的所有人將玻璃幕牆管理工作職責委託給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或安全維護合同中明確約定玻璃幕牆維護和檢查的具體的內容、方式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單位接受委託作爲既有建築玻璃幕牆的安全責任人的,建築物的所有人負連帶責任。

既有建築玻璃幕牆上添加其他構件的,該構件的'添加人應當承擔安全維護責任。

第十七條(安全維護責任)安全責任人應保證玻璃幕牆正常使用及安全可靠,並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本辦法以及《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安全維護合同的要求,自行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對玻璃幕牆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安全性鑑定及日常維修、更換改造等工作。在實施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工作措施時,應在行人易於注意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二)設置玻璃幕牆日常巡查專責人員,並在建築物的顯著位置標識玻璃幕牆日常維護專責人員聯繫電話、安全隱患投訴舉報電話。日常維護專責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三)建立建築玻璃幕牆的日常管理檔案,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安全性鑑定以及日常養護、維修更換、應急搶險等資料。

(四)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有效開展應急搶修排險工作,並對因建築玻璃幕牆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五)保證用於日常管理和履行安全維護責任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六)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持既有建築玻璃幕牆安全維護情況年度備案申請表、上一年度開展的玻璃幕牆檢查、安全性鑑定、更換改造、應急處置等資料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安全維護費用)建築玻璃幕牆保修期滿後的安全性鑑定、維修、更換改造等相關支出,可按照相關規定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有玻璃幕牆建築物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日常巡查)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建築玻璃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安排玻璃幕牆日常維護專責人員對玻璃幕牆進行日常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隱患報告、跟進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定期檢查)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原施工單位或者其他有建築玻璃幕牆施工資質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對玻璃幕牆進行定期檢查:

(一)玻璃幕牆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後,安全責任人應當配合原施工單位對玻璃幕牆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此後每五年應自行組織一次檢查。

(二)對採用結構粘接裝配的玻璃幕牆工程,竣工滿十年的,應對該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粘連性能的抽樣檢查;此後每三年進行一次檢查。

(三)對採用拉桿或者拉索的玻璃幕牆工程,保修期滿後每三年檢查一次。

(四)達到或者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玻璃幕牆,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定期檢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實施。

第二十一條(專項檢查)遭受冰雹、颱風、雷擊、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後,安全責任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單位應當及時對可能受損建築的玻璃幕牆進行全面檢查,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及時進行維修處理。

第二十二條(安全性鑑定)建築玻璃幕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建築玻璃幕牆檢測資質的鑑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鑑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等現象的;

(二)遭受颱風、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疑似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目標使用年限但需要繼續使用的,且每年鑑定一次;

(五)幕牆使用期滿十年的,應在使用期滿十年後的半年內及以後的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鑑定;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性鑑定的情形。

鑑定單位開展安全性鑑定,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鑑定結果,並依法對鑑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三條(日常維護保養)安全責任人應加強對既有建築玻璃幕牆的日常維修保養,正確進行玻璃幕牆室內、外表面的清洗,不得隨意拆卸玻璃幕牆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響玻璃幕牆安全性能的其他構件、增加玻璃幕牆的附加荷載,確保玻璃幕牆各構件正常、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維修更換)經過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安全性鑑定、羣衆反映等途徑,發現既有建築玻璃幕牆存在安全隱患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消除安全隱患後方可解除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