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爲加強醫療廢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了《錦州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錦州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醫療廢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遼寧省醫療廢物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列入國家《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以及國家規定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第四條 醫療廢物實行統一收集,集中、無害化、有償處置。

第五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的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等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衛生防護和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暫時貯存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醫療廢物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定期向市、縣(市)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醫療廢物的種類、數量、去向。

第七條 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八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和應急方案;

(二)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三)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爲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健康受到損害;

(四)對醫療廢物的收運和處置,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五)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七)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二)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三)建立符合有關環境保護、衛生安全等技術要求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日;

(四)新建、改建、擴建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五)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應當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和人員活動區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以及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

(六)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七)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定期清潔和消毒;

(八)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一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運醫療廢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規定並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

(二)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三)運送醫療廢物的行車路線應當避開人口密集區域和交通擁堵道路,並避開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並將運送醫療廢物的行車路線報告發放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收運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後,及時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進行清潔和消毒;

(五)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簽訂醫療廢物委託處置協議,載明收運時間、處置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報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醫療廢物處置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按照補償處置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則覈定。

第十三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必須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可以採用高溫熱處理技術作爲過渡性處置辦法,設施選址應當遠離住宅和耕地,並在設施周圍設置避免畜禽和無關人員接近的防護設施;

(三)不能採取高溫熱處理技術處置的物品,消毒後集中填埋,並在集中填埋地設置固定警示標誌。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第十五條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需臨時停止處置設施正常運轉的,應當事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先自行採取有效應急措施處理,而後及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處置設施2日內無法正常運轉的,應當將醫療廢物轉移到具有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十六條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進行投訴、舉報。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行爲的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覈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瞭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複製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爲;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爲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遼寧省醫療廢物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爲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