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民事上訴狀樣本

近年來,發生離婚糾紛的事件不在少數,協商不來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民事上訴狀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離婚民事上訴狀樣本

離婚民事上訴狀樣本1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女,xxxx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xx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爲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後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爲,至少是侵犯了作爲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佔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爲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爲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峯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爲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後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爲上訴人離婚後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爲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離婚民事上訴狀樣本2

上訴人:黃xx 女 xxxxx年8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城小區x棟x單元xx號房,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電話:

被上訴人:劉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鎮xx村xx組1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電話:

上訴人黃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歸上訴人黃xx所有。

事實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

xxxx年9月,黃xx生育兒子後,劉xx認爲兒子不是其親生血肉,是“野種”,夫妻開始爭吵,還未滿月,黃xx母子被遂出家門,無處安身,爲解決食宿問題,黃xx向孃家人求救,最終其姐姐願意出資(借款)45000元購買了以上房屋,暫時解決了居住問題,但被上訴人仍不肯罷休,多次找上門,不但多次毆打黃xx,還砸毀了黃xx新居的所有電器傢俱,黃xx被迫到鄉下躲避,有家不能歸。而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劉xx也在其老家裏建起了一棟樓房。

上訴人認爲,涉案的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資(雖然屬於借款,但如果沒有孃家人的支持,上訴人是沒有能力購買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間購買,該房屋登記在其黃xx民名下,被上訴人不但沒有任何貢獻,參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等有關規定,涉案房屋應認定爲夫妻一方即女方黃xx的個人財產,一審時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證明了以上事實,一審法院判決女方的財產判給被上訴人劉xx完全不顧事實和法律規定,是對國家保護的婦女兒童權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屋即使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也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或竟價取得。

上面說過,xx市xx城小區1棟D單元605號房應屬於上訴人黃xx的個人財產,但一審法院直接判決:“三、...... xx市xx城小區1棟D 605號房屋歸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認可以上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也應遵循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按該條規定,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要求必須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訴人並沒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權的表示,一審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皰,胡說什麼女方已經同意把此房屋讓給男方,真是豈有此理!作出瞭如此荒唐的判決也不足爲奇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爲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