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民事上訴狀

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保險公司民事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保險公司民事上訴狀

保險公司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三公街x號,電話:xxxxxxxx

公司負責人:何xx,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xx,男,xxx年2月10日生,漢族,中專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區xx下路xx號附14號5棟4-4-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xxx年2月7日日生,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xx市xx區xx下路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車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體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 (xxx)xx民初字第88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xxx)xx民初字第88號判決第一項並依法改判。

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和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上訴人於xxx年9月16日在一審中針對成蓉鑑(xxx)精鑑字第556號鑑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鑑定申請,要求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進行審定。最後由四川中益司法鑑定中心僅對第三項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作出鑑定。沒有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進行鑑定。由於原審原告患有右肝原發性肝癌,對護理依賴重新鑑定對查明本案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是必要的。經查,中益司法鑑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鑑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鑑定資質上有高低之分。違反《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原一審判決對有異議的護理依賴作出了裁判,嚴重違反程序,沒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實。並且部分護理依賴也是按照30%計算,大部護理依賴纔是按40%計算。護理依賴時限認定10年也過高,原審原告是60歲,癌症是肝癌,存活年齡不應依據四川省平均年齡71.2歲計算。營養費,病歷醫囑和鑑定都沒有明確規定,不應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本省規定應當按15元/日計算。依照交強險條款責任免除規定和司法實踐,鑑定費屬於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範圍,上訴人不應賠償,應由其他原審被告負擔。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x市xx支公司

  xxx年1月16日

保險公司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

負責人:xxx,公司經理。 住所地:xxx市xx東路北101號。

委託代理人:趙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xxx年2月1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鄉xx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範xx,男,xxx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鄉xx村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樑xx,男,xxx年5月20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x村xx組x號。

原審被告:林xx,南,xxx年8月1日出生,漢族,住xxx市xx區xx路西9號院x號

上訴人因與徐xx、範xx、樑xx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x市新華區人民法院xxxx年9月20日(xxxx)新民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書(xxxx年11月6日收到),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xxxx)新民初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重新改判;

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院錯誤。

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徐民法醫療費27324.14元、被上訴人範xx醫療費1256.81元、被上訴人樑xx醫療費3255.32元,共計31836.27元,由上訴人全部承擔是錯誤的。在本案中,上訴人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原審被告林xx承擔主要責任。原審被告林xx在上訴人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責險及不計免賠。依據交強條款險醫療費限額爲10000元,超過10000元的由商業三責險按事故責任承擔。在本案中,先由上訴人在交強險10000元限額內承擔醫療費,由商業三責險按事故責任承擔其餘醫療費21836.27×70%=15285.38元,上訴人一共應承擔醫療費爲25285.38元。一審法院讓上訴人多承擔醫療費6550.89元。

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司法鑑定費700元也是錯誤的.。

根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鑑定費與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一審法院讓上訴人承擔司法鑑定費明顯是違背合同約定的,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判決。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4份。

上訴人:中國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

xxxx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