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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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1

原告:宗xx, 被告:陳xx, 被告:王xx, 第三人:張xx, 第三人: 李xx

訴訟請求:1、請求對執行標的物中止執行;

2、請求確認原告享有標的物15年的租賃權;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年第三人張xx因資金困難向其借款40萬元並約定了利息,後因張xx無力償還,xxx年初張xx將其位於帝都花園B區第13、14、15號的門面房租賃給宗xx以抵償4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賃期限爲15年(自xxx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張xx因借款擔保被起訴,菏澤中院執行其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原告提出執行異議,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執異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認爲“宗xx關於其與張xx簽訂帝都花園B區第13、14、15號門面房的租賃合同後又將該房產轉租的說法與本院調查的情況不符,宗xx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駁回案外人宗xx的異議。原告認爲此裁定錯誤,理由如下:

A、宗xx與張xx簽訂的合同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爲有效合同。裁定書對合同效力沒有任何說明僅以與調查情況不符駁回異議顯屬錯誤,人民法院應居中裁判,僅按照自己的想法調查,顯然違背司法公正。

B、裁定書認定事實有誤。a、xxx年10月22日,工商登記顯示張xx經營“百歲商務酒店”原因分析說明:xxx年張xx與宗xx簽訂《租賃協議》前,雙方共同經營“百歲商務酒店”,因爲需要支付房產稅,所以辦理了張xx名下的工商執照。但所有的裝修,運營及手續的辦理均是宗xx所辦理,並且“百歲”品牌的簽訂系宗xx所籤,所有的賬務均系宗xx確認簽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業等)。有多人可證明是宗xx經營“百歲”酒店,“百歲商務酒店”在西關設有分店,也系宗xx與他人簽訂合作合同。“百歲商務酒店”除工商登記顯示張xx外其他事張xx均沒有參與,裁定書的認定顯然片面。b、裁定書涉及“老城故事飯店”中孫xx與張xx簽訂的合同是宗xx委託張xx簽訂的,孫xx爲了辦理執照需用房東張xx的身份證、房產證,並工商要求帶與房東張xx的租賃合同纔可辦理。孫xx與宗xx協商,宗xx同意並通知張xx簽訂的。孫xx簽訂的合同是與宗xx經營“百歲商務酒店”的經理劉xx簽訂的,也是宗xx讓孫xx與劉劉xx簽定的。最能夠說明問題的房租是給劉xx與宗xx的,房租沒給張xx,所以裁定書認定錯誤。c、魏xx與張xx的合同也是魏xx先找宗xx,當時宗xx不在家,宗xx讓張xx與魏xx簽訂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個人證可以證明,並有物業、衛生、地稅等部門均可調查。

C、宗xx有證據可以證明租賃關係的存在。涉案房屋的電話交費單據顯示宗xx,因經營“百歲商務酒店”的需要,宗xx與隔壁鄰居簽訂一間房屋的租賃合同,先一樓經營服裝叫愛的小屋,二、三樓仍由宗xx租賃使用。另有其他證據印證宗xx與張xx租賃關係的存在。

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宗xx

  xxx年十月七日

附:

1、本訴狀副本4份;

2、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執異議字第6號執行裁定書複印件一份;

4、《租賃合同》複印件一份;

5、其他相關證據一宗。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狀2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 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年 月 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 執行字第 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爲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 所有的 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並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和 民終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爲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爲抵押的反擔保在 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 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爲採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 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覈實。民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係,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於 年 月 日即起訴了B公司,並於 年 月 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 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後,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爲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後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簽字、捺印)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關於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幾個特別問題

前文論述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理論基礎及常見的類型。但是實踐中還有其他非常見的案外人執行異議的類型。

(一)基於租賃關係提出的案外人執行異議

其法理基礎與“買賣不破租賃”相同,本文不做贅述。具體的規定條文爲《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限內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此種案外人執行異議主要審查:1、合法有效的合同生效時間必須是在人民法院查封執行標的物之前;2、必須爲書面的合同,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同口頭合同的區別,也就是說,口頭合同並不能阻卻執行;3、並已經實際佔用不動產,這裏的實際佔用必須發生在查封之前,而且必須的實實在在的佔用,而非形式上的佔用。同時在該執行異議之訴的情況下,應注意惡意串通的情形。

(二)基於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提出的異議

關於不動產的預告登記,規定在物權法第二十條,是爲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爲目的的請求的不動產登記。在實踐中,要注意幾個問題,第一是納入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具有排他效力;第二是預告登記時的被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具有了物權效力。具體在《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的第三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

詳細解讀該法條,發現預告登記僅僅是對於法院停止處分該標的物,不能排除執行。而只有符合物權登記條件的,才能真正排除執行。

(三)案外人異議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查標準的異同

仔細研讀《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可以發現,最高院對於執行監督機構作出執行異議裁定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審查標準:

1、形式審查標準。對於形式審查標準,《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主要規定在第二十五條,具體爲: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這體現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效率原則,畢竟審查的期限僅爲15天,在案外人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只能依據登記的內容。但是通過該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看出: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說,上述規定僅僅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形式審查標準。而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辦理過程中,當然要結合該規定,但是更要審查涉案執行標的物的真實權利狀態。

2、實質審查標準。《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及二十九條規定了基於不動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實質審查標準,這兩個條款前文已經論述過,在此,不再贅述。但需要強調的是,上述兩個條款並沒有但書的規定,因此在辦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上述的條文規定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