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起訴狀範文

馬路上車水馬龍,發生車禍是常事,那麼如何寫車禍起訴狀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車禍起訴狀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車禍起訴狀範文1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訴訟請求:

1、要求四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共計人民幣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

2、由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xxx3年11月13日03時42分,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運載水泥管,由官渡區大板橋前往盤龍區石關村,原告某某某乘坐與副駕駛位置。被告某某某駕車延昆明市X003線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醫院附近路段時,遇違章臨時停放於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駕駛的雲A96007號貨車,某某某未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某某某臨危發現避讓不及,與某某某車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傷,腿部當場離斷。事後查明,被告某某某駕駛贛G02562號“乘龍”牌貨車超載,並且車輛超期未車檢(車檢有效期至xxx2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後經過第六交警大隊(昆公交認字[xxx3]第00399號)認定爲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某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某某某無責任。

原告某某某受傷後被120急救車送往五三三醫院救治,而原告經濟能力有限,致使無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長期的.護理,此處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損失。後經雲南正大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爲 五(伍)級傷殘,並且喪失勞動能力、後期醫療費用爲4000元、傷殘器具費鑑定爲xxx00元(每3年換一次);經過本次事故,作爲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原告某某某喪失了大部分勞動力,而家庭內有老父母需要其贍養,兩子女需要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原告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1、傷殘賠償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醫療費:157716.44元

3、護理費:120元×67天= 8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67天 = 6700 元;營養費:100元×67天= 6700元;此項共計:21440元

4、交通住宿費:3761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武漢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本項按被撫養人的住所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父母(母錢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週歲以上)= 47250元;原告兒子沈某某(xxx1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 ×0.6 = 23625元;原告女兒沈某(1999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3÷2×0.6 =14175元,本項合計:85050元(根據)

6、誤工損失費:(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 =59304元。(按照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2772元計算,計算定殘之日前一天)

7、精神損失費:xxx00元

8、司法鑑定費:2500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xxx00元×12=240000元(現年43歲,計算至75週歲,每3年換一次)

10、殘體火化費:370元

11、律師代理費:13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881973元人民幣。

依據昆公交認字[xxx3]第0039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對於上述賠償總額,作爲車主某某某提供的車輛未檢測合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被告某某某承擔相應連帶責任,被告某某某應該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書上認定的次要責任對原告進行賠償。

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於上述的總賠償額,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原告與四被告就相關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無奈,只得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能依法裁判,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具狀人:付xx

  xxx4年 6 月8 日

  車禍起訴狀範文2

原告:陳xxx,女,漢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縣人,住xx縣xx鎮xxxxx。

被告:陳xx,男,漢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xxxx。

被告:張xx,男,漢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xxx。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4560元、誤工費4560元、交通費5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5年xx月xx日11時25分許,原告乘坐被告張xx的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經莆田市內荔城路與石室路交叉路口與被告駕駛的閩xxx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廂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被告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醫院治療,共治療24天,由於兩被告不再支付醫療費。原告在病情好轉的的情況下出院,醫生建議休息叄個月,並門診繼續治療。之後,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調本事故的賠償事宜,兩被告拒不答應。兩被告的行爲給原告共造成經濟損失 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16785-905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24天),營養費720元(30元/天×24天),護理費4560元(114天×40),誤工費4560元(114天×40),交通費500元。由於兩被告拒不償還原告的上述經濟損失,爲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訴。

此 致

  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xxx

  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