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範文2016

如何寫民事起訴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起訴狀範文2016,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起訴狀範文2016一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市××路××號。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6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爲×××××)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並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 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後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於 xxx6年6月18日,經××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於xxx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 醫院於xxx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於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餘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後遺症,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僱,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於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於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爲:被告的行爲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年×月×日

附件:

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民事起訴狀範文2016二

告:A,女,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七星區X路XX號。

訴訟代理人:XX,本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C,男,X歲,X族,農民,家住本市雁山區X鄉X村X組X號。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對甲遺留房屋無繼承權;

2,請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返還房屋一間,並停止入住;

3,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堂嫂與堂弟關係。原告爲甲長子媳婦,育有一子B,甲長子於xxx6年車禍身亡,之後原告承擔着贍養甲乙夫妻的重任,甲乙年邁,無生活來源。被告爲甲乙親生次子,自幼被送養甲兄D收養。E爲甲乙之女。xxx1年3月,甲離世,留下與乙共有房屋五間(位於市七星區X路X號),無遺囑。甲死後,乙、原告、被告、B、E就房產歸屬發生爭議,隨後,在D的慫恿下,被告入住了五間房中的一間。被告作爲D的養子,未對甲履行贍養義務,原告認爲被告無房屋繼承權,現原告要求被告搬出房屋,停止侵佔。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起訴狀副本1份

  具狀人:xx

  xxx1年X月XX日

  民事起訴狀範文2016三

原告:X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市XX區XXX樓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告:XXX,女,漢族,XX歲,現住XX市XX區XXX樓X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

被告:XXX,女,漢族,XX歲,住址XX市XX區XXX樓X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

被告:XXX,男,漢族,XX市XX區XXX樓X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

訴訟請求:

三被告搬出位於XX市XX區XX樓XX號的房屋,停止對原告所有權和居住權的侵害,排除對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礙。

事實和理由:

被告XXX與被告XXX系姐妹關係,被告XXX與被告XXX系夫妻關係。原告與XXX系夫妻關係,二人的婚姻爲後結合婚姻,被告XXX與XXX系XXX與前妻所生之女。原告與XXX於1977年2月27日結婚,結婚時被告XXX、XXX均已成年。

原告與丈夫XXX於1998年購買了位於XX市XX區XX樓XX號的房屋,並一直居住至今。XXX於xxx2年4月19日病逝。XXX病逝後XXX、XXX、XXX三被告不念其父與原告共同生活了三十多年的感情,爲佔有上述房屋強行搬入該房屋居住,並要求原告搬出房屋。三被告經常對原告進行辱罵和毆打,有時還將原告反鎖在門外,不讓原告進屋休息,給原告的身體上和精神上帶來巨大的傷害。

面對被告的辱罵、毆打和無理要求,原告多次撥打110求助,公安民警多次出警解決,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也多次出面指責三被告,讓三被告搬回自己原來的住所,但三被告不但不聽勸阻,反而變本加厲虐待原告。原告是一個75歲的老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經不起三被告如此慘無人道的折騰,故訴諸法律,尋求公力救濟。

原告認爲,位於XX市XX區XX樓XX號的房屋系原告與丈夫XXX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且原告自購買該房屋後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的非法搬入侵害了原告對該房屋的所有權,被告的非法行爲及無理 要求妨礙了原告的居住權,被告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搬出係爭房屋;又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之規定,被告對原告的辱罵和毆打侵害了原告的身體權和健康權,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公平正義。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