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答辯狀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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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答辯狀怎麼寫

勞動爭議答辯狀1

答辯人:蘇xx,男,xxxx年1月20日出生

住北京市西城區長椿街西里xxx號樓x門xx號

被答辯人:北京某某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區某地

法定代表人:石某,總經理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維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理由如下:

一、被答辯人沒有對修改過的《員工考勤休假管理規定》進行過公示或告知過答辯人,答辯人對此也確實完全不知曉,該規定不能適用答辯人。

正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所言,被答辯人並未提交證據證明修改過的規章制度已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蘇xx。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補充了幾張照片,但這些照片字跡不清,也沒有日期,根本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於規章制度修改後將其進行了公示。

另外還需要補充兩點:

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規定已進行過公示,該管理規定中要求病假員工提交掛號單、醫療手冊的條款也是沒有效力。

對於病假員工,爲了證明其病情的真實性,單位要求其提供診斷證明書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診斷證明書之外還要求員工另外提交掛號單、醫療手冊則有刁難患病勞動者的嫌疑。常理來說,一般人就醫並不會特意留存掛號單,醫療手冊雖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將其交與單位,必然會影響患病員工就醫。該管理規定的上述條款不合情理、強人所難,因此是無效的。

其次,再退一步講,即使上述條款是有效的,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在申請人按時向被申請人提交宣武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沒有提交掛號單、醫療手冊等次要的材料顯然達不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辯人未購買藥品不代表答辯人故意裝病。

勞動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規醫療機構來判斷,宣武醫院作爲一家三級甲等醫院當然有這種資質。因此,宣武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和休假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確實需要休病假。至於答辯人未購買藥品和做檢查,這和答辯人的病情有關,因爲答辯人的頭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藥。被答辯人以答辯人未購買藥品就推斷答辯人是裝病,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答辯人:

  年 月 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2

答辯人: A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史B,男,住址:XXXX。

就貴會仲裁的X勞仲案字【xxxx】第10號史B申請A水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沒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被答辯人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申請沒有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賠償金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具體到本案當中,答辯人從未做出過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違法解除的問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缺乏基礎。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勞動關係目前已經解除,也並非答辯人的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x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案當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起止日期爲: xxxx年3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當勞動合同期滿以後,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繼續按原定勞動合同條件繼續工作,雙方對此沒有表示異議,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而無需向對方承擔責任,在xxxx年3月底,當被答辯人不再上班並提請仲裁之後,應視爲被答辯人用行爲表示其要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對此,答辯人沒有異議也不應對此負擔什麼。目前勞動關係的狀態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造成,雖然不構成違法,但其卻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賠償金。

(三)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10800元賠償金額也不認可。即使本案當中存在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8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計算。實際上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起止時間爲xxxx年3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且被答辯人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在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2月17日期間並沒有到答辯人處工作,截止提請勞動仲裁之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勞動關係存續時間不足一年,按照前述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爲一個月的工資1800元人民幣,賠償金爲二個月工資3600元人民幣,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10800元請求明顯偏高。

綜上三點,被答辯人提出賠償金的請求與事實法律不符,且金額明顯偏高,請貴會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二項要求答辯人支付xxxx年8月至xxxx年3月28日加班費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雙方嚴格按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標準工時制執行,不存在加班。

(二)根據前述勞動關係存續時間,被答辯人要求加班費的起止時間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xxxx〕1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結合本案,被答辯人應對其在職期間存在加班事實承擔舉證,但是其並沒有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故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三、被答辯人提出的第三項要求支付xxxx年12月13日至xxxx年2月17日生活費的請求沒有依據。

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時間爲1013年12月31日,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2月17日,被答辯人沒有爲答辯人提供勞動,雙方在此期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其他法律關係,答辯人沒有義務向被答辯人支付任何費用。

四、被答辯人第四項要求補繳xxxx年8月至xxxx年3月28日的社會保險請求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應予駁回。

(一)欠繳社會保險費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在多處得以印證。

1、《人民法院報》xxxx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載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問: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爭議,一直是勞動者普遍關注的話題,這部司法解釋對此規定了哪些新的舉措?答:《調解仲裁法》確定了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否應把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不加區別的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確是一個在實踐中爭議廣泛的問題,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我們研究認爲,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對於那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對於因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則屬於典型的社保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的《審判工作欄目》xxxx-12-21《關於企業爲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引發糾紛問題的答覆》:xx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未規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欠繳費用負有徵繳的義務,如果勞動者、用人單位與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因此,此類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範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數額等發生爭議的,應向相關部門申請解決。

(二)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均作出了補繳社保不屬於受案範圍的規定,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條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問題:

對於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再比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對此不予受理。

(三)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勞動者無權對此提請仲裁。根據我國的《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收繳單位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徵繳社會保險費中形成的法律關係是國家徵繳部門與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係,並非勞動爭議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勞動者亦爲繳納主體,對用人單位欠繳的保險費既無請求權,也無放棄權。所以,因欠繳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不應屬於勞動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

(四)全國各地駁回補繳社會保險的案例非常多,這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共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法研[xxxx] 31號、(xxxx)粵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號,以及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天津辦理過的多起類似案件等,均裁決(或判決)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相關案例及最高人們法院答覆附後。

五、被答辯人第五項請求沒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因此,本案不涉及仲裁費用承擔問題。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所提申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貴會依法駁回。

此致

  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A水泥有限公司

  xxxxx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