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再審答辯狀

民間借貸再審答辯狀1

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xxx年6月17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城北街道XXX社區52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

民間借貸再審答辯狀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xxx年7月21日出生,xx市人,住xx市某某花園x號樓xx房,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電話號碼:xxxxxxxxxxxx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安民初字第2076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答辯人現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如下: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一、被答辯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時意圖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該上訴理由明顯不值一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所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應當理解爲“對要不要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原審判決結合本案對該法條已做出十分客觀、正確的分析,即“本案借條中明確寫明‘利息月結付給’,說明當事人之間已明確約定本筆借款應支付利息,而非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只是對利息的計算標準(即利率)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本案借款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及借款人鄭某某當時是有約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礙於朋友關係,雙方只是對該利息標準做了口頭約定而沒有把它寫進借條。對此,答辯人已在本案原審時做了詳細的闡述。

被答辯人上訴認爲“本案證據‘借條’中有‘利息月結現金付給’,但‘利息月結’究竟按什麼標準結算,即利息標準究竟如何,並沒有約定明確,應屬於《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約定不明確’,故應當認定爲‘不支付利息’”。該主張顯然是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意圖逃避其應承擔的合法債務,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能充分印證一審判決的正確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上述司法解釋目前並未失效,且其規定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並沒有衝突,應予以適用,故原審判決應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上訴無理,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12月9日

民間借貸再審答辯狀2

答辯人:,女,xxx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址:

答辯人就上訴人xx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一案[(xxx)閩0民終號],答辯如下:

一、關於本案送達程序:本案送達程序均違法。

1、答辯人從未收到一審的開庭傳票,對於一審判決書答辯人更是沒有收到,亦不知一審判決結果。此外,xx有限公司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答辯人同樣沒有收到上訴狀。

2、答辯人至今也未收到二審開庭傳票,系近日向答辯人提起本案才得知部分情況,答辯人認爲法定權利受到侵害,並直接導致一審判決結果錯誤。爲糾正一審錯誤判決,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

二、關於案件基本情況:涉案債務與答辯人王梅梅無關。

1、是否借款,均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無需對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與答辯人已經在xxx年9月2日辦理了離婚手續,對相關債務等已經明確約定各自承擔。對是否借款、借款金額等,答辯人均不知情,沒有在借款憑證上簽字,也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涉案借款與答辯人有關。退一步說,即便借款真實,其所借款項亦沒有用於家庭開支等,故同樣並非夫妻共同債務。

2、一審作出的判決書同樣是送達給了,而沒有送達給答辯人,而無權代收應當送達給答辯人的判決書等訴訟文書,故一審關於判決書的送達程序也明顯違法。在未收到一審判決書的情況下,是根本無法知道一審判決結果的,明顯也剝奪了答辯人上訴、應訴等相關法定權利。

此外,一審判決後,公司、均依法提出了上訴,但是上訴狀亦沒有送達給答辯人,導致答辯人對上訴事宜均不知情,也無從參與二審訴訟,法律賦予的權益遭到無視。

綜上,答辯人從未收到本案訴訟材料,一審、二審相關涉案材料均未送達給答辯人,答辯人系近日方纔知曉本案,故借貴院二審尚在審理之際,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