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競價與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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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競價與成交

一、競價原則

證券交易所內的證券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競價成交。

(一)價格優先

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二)時間優先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二、競價方式

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採用兩種競價方式:集合競價方式和連續競價方式。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爲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爲連續競價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採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爲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4:57爲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爲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一)集合競價

1、概念

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例2—11(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

【參考答案】√

解析】所謂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2、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如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規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爲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爲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則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爲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中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二)連續競價

1、概念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託當日有效。另外,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成立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規定,連續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例2—12(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  )是指對證券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A、連續競價

B、集合競價

C、拍賣競價

D、招標競價

【參考答案】A

【解析】連續競價是指對證券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2、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爲: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爲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爲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爲成交價。

三、競價申報時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一)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都爲5%。

例2—13(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連續競價時,符合(  )的申報爲有效申報。

A、買入申報價格爲12、50元,該股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爲12元

B、賣出申報價格爲15元,該股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爲13、80元

C、賣出申報的價格爲12元,該ST股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爲11元

D、買入申報的價格爲8元,該*ST股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爲8、20元

【參考答案】ABD

【解析】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根據現行制度規定無論買入或賣出,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

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爲最近成交價格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範圍調整爲前收盤價的上下3%。

(二)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範圍

1、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2)增發上市的股票;(3)暫停上市後恢覆上市的股票;(4)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2)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3)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規定:

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例2—14(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  )。

A、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100%

B、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C、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D、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

【參考答案】D

【解析】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以下規定: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9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

(2)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

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爲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爲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爲最新成交價格。

4、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