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通用10篇)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通用1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通用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1

第一條校長辦公會是研究決定學校行政重要工作的會議制度。爲提高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保證行政決策的民主、規範、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若干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出席,可委託其他校領導召集並主持。會議組成人員爲校長、副校長及其他校領導,校長助理列席會議。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週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定於週一下午。必要時,校長可臨時召開校長辦公會。

第四條議事範圍

1.傳達上級關於教育改革和發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會議精神,結合學校情況研究、討論貫徹措施。

2.校長、副校長交流通報各自工作情況、信息及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項。

3.審定學科建設與發展規劃、專業設置、學位授予點的增設與調整、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4.討論各項改革實施方案和重要的經費分配政策。

5.審定學校重大規章制度,決定重大獎勵與處分。

6.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職工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方案、人才引進和培養計劃,審批學校人事調配工作中規定須報經校長辦公會批准的引進人才報告

7.審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學生收費標準。

8.擬定學校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方案,學校貸款計劃。

9.審議學校基建計劃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計劃。

10.擬定學校土地、房屋、設施等重要資源的分配、使用與調整的方案。

11.決定涉及校譽或觀瞻的重大事項,學校榮譽職位及稱號的授予。

12.審議學校對外的重大合作事項。

13.決定學校的校歷安排、重大活動和慶典的安排。

14.審定以學校行政名義發佈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學校行政名義上報主管部門的重要文件、報告和請示。

15.審定開展與國(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合作交流。

16.其它必須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議題的徵集和確定

凡各單位、各職能部門和分管校領導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決定或協調解決的問題,不列爲會議議題。

1.機關各職能部處若要提出校長辦公會的議題,需要徵得相關職能部處的會籤或意見,報分管校領導審閱同意後,向校長辦公室正式提出討論議題。

2.所有議題的草擬必須嚴肅認真,不能塗改,構件必須完備。議題內容的表述和審覈由提交部門負責人把關,必須加蓋部門公章,由分管校領導簽字同意。相關職能部門的會籤意見表述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兩可。

3.校長辦公室主任負責議題的彙總、協調,並呈報校長審閱。議題提交校長辦公室後,原則上不能改動。

4.校長辦公室提前兩天書面通知與會人員,同時送交會議議題、日程和有關材料。未按程序提出或臨時動議的,校長辦公會原則上不討論。

第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題討論時先由提出議題的分管校領導報告情況,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決議。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做出的決定各部門必須堅決執行。會議決議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督辦。在確實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不適宜或不可能按決議或決定執行時,一般應由主要執行部門的分管校領導提請校長辦公會複議。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議,可由校長征求辦公會成員意見後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校長辦公會上予以通報。

第八條校長辦公會的紀律

1.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重要工作例會,會議組成人員應按照要求做好準備,準時出席會議。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應事先向校長辦公室說明理由,並徵得校長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員根據討論的議題需要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另行通知。

2.與會人員在會上發表的各種意見以及決議事項的具體過程,除會議主持人授權傳達者外,其他與會人員應嚴守會議紀律,不得泄露會議議決情況。

第九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明確專人做好會議記錄,編髮會議紀要和相關文件,專題歸檔備查等工作。會議紀要經主任審覈、校長簽發後發給會議組成人員。議題決議以批覆的形式發給相關部門。

第十條 爲進一步推進校務公開,確保廣大教職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從2008年1月1日起,校長辦公會的主要議題和決定事項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在校園網信息門戶網站進行通告,本校所有教職員工都可憑用戶名和密碼登陸查閱。

第十一條本議事規則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議事決策範圍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提議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學科建設、校園建設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重要工作計劃等。

2.學校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方案,學術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方案。

3.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計劃,涉及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人才成長環境優化等重要事項。

4.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預算追加和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5.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

6.國家或地方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採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7.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建設,以及學校學術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和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9.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10.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11.校長認爲需要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12.黨委常委會認爲需要先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教育工作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部門決策部署,加強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或決議事項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具體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安排。

4.學校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項。

5.學校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的人事聘任、解聘、考覈、晉升、管理等重要事項。

6.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執行,大額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預算的執行,大額度資金調動、使用和運作的具體安排,以及財務管理與監督審計的重要事項。

7.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8.學校重大建設、合作、採購項目實施中的重要事項。

9.學校年度審計計劃安排、重點審計項目執行等年度審計事項。

10.學校學科設置、建設與評估,專業設置與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申報與建設等重要事項。

11.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與修訂,課程體系建設和調整,教材編審,年度招生就業和學生畢業等重要事項。

12.科研項目設立,科研經費管理,科研成果申報、獎勵與轉化等重要事項。

13.學校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事項。

14.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事項。

15.實施思想品德教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和教師、學生社會實踐的重要措施。

16.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提交審議的相關事項。

17.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政紀處分,學生學籍管理、獎勵及違規處理等重要事項。

18.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項。

19.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見辦理事項。

20.其他事關學校事業發展、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項。

21.按規定需要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週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校長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校長辦公會議成員一般爲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在會前向校長請假。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第九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後確定。重要議題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要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凡屬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自身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條健全校長辦公會議決策諮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意見。

第十一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提交至校長辦公室,校長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題。

第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彙報。出席人員應當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未到會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校長應當最後表態。

第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議題時,校長應當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研究討論的事項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可由校長與分管校領導共同商議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通報。

第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題時應當通知相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七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十八條校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佈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十九條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彙報。

第二十條校長辦公室負責督查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督促有關單位按要求落實,並定期向校長辦公會議彙報督查情況。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校長辦公室如在督查、督辦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分管校領導或校長報告,必要時提請校長辦公會議複議。

第二十一條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需要複議的,按照第九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校長辦公室負責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髮會議紀要,分送校領導和有關部門,歸檔會議材料。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校長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重大委〔20xx〕153號)同時廢止。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3

爲了建立和貫徹科學的決策機制,充分發揮各行政職能部門的作用,建立高能高效的校長辦公會議事制度,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校議事規則。

一、校長辦公會議事原則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日常辦公的議事機構,校長負責建立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負責討論和決定學校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校長辦公會一週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校長商定隨時召開。

校長辦公會一般由中層以上幹部參加或可根據會議內容吸收有關人員與會。與會人員要根據事先通知的議題,認真準備發表意見或建議,給校長決策提供理論與實踐的根據,一旦形成決議,全體與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若有不同意見,可在下次會議上提出複議。

二、校長辦公會議事範圍

1、學習領會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示、計劃等。

2、討論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總結,制訂實施意見和措施。

3、研究師資隊伍的建設和教師培訓學習,研究學校教育教學的有關問題,有計劃地進行教育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4、研究學生各方面發展及團隊工作有關事宜;研究決定對班級和學生的獎懲意見。

5、研究教職工的思想狀況和做好工作的措施。

6、研究學校的校舍管理,校園文化建設及學校經費和設備的管理工作(含學校勤工儉學工作)。

7、研究教職工的工作安排,教研組長、年級組長、班主任的任免出任等事宜。

8、研究教職工的集體福利和開展各種形式的教育活動等事宜。

9、研究並決定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競賽項目,召開校運會、學生軍訓、下鄉勞動等問題。

10、根據工作要點,安排下週全校工作日程。

三、校長辦公會議事程序

1、重要議題,會前校長與書記要先溝通,取得共識後交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討論、決定。

2、校長主持辦公會議,分輕重緩急或中心問題集中討論研究,集思廣益,校長集中大家意見進行決策,決定的事情要有明確分工,分頭實施完成。

3、下次辦公會各職能部門彙報上次辦公會分工實施的工作完成情況,彙報參加有關會議的重要內容。

4、校長歸納下週的工作要點,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5、安排下週工作日程。

四、校長辦公會紀律

1、與會人員要按時出席,有事不能參加要向主持人請假。

2、與會人員必須緊緊地圍繞議題,深入討論發表個人意見,已經決定的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不得延誤打折扣、自行其是或散佈不同意見。

3、與會人員對不屬自己傳達執行的不得外傳,要嚴格守密,對機密或暫不許對外泄露的會議內容,嚴禁向非與會人員泄露。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議事決策程序,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召開。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時,可委託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正式成員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校長助理組成。學校辦公室主任、政策法規研究室主任、監察處處長、校工會主席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內容需要報校長確定。特別事項,可採取擴大會議的形式,特邀相關人員出席。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辦公會議事並作出決定的過程,應充分體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的要求。

第二章 會議議題

第六條下列議題應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傳達落實上級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落實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有關決議,研究貫徹措施。

(二)研究決定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和調整、社會服務和保障條件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屬於“三重一大”範圍的則由常委會或全委會研究決定。

(三)審定辦學規模和年度招生計劃。

(四)審定學校內設機構的編制。

(五)確定及調整校學術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重大調整方案,並報常委會審定。

(七)提出學校年度經費預算的細化方案,並提交黨委全委會審定。

(八)研究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處理的其他工作和突發事件。

第七條下列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校長辦公會決策,如確需上會,負責校領導應簽署明確意見:

(一)一般通報性議題(規定必須上會的除外);

(二)分管校領導職權範圍內能決定的事項;

(三)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能解決的議題;

(四)經過正常會籤能決定的事項。

第八條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策的議題,在提交會議之前,應由相關職能部門或主辦單位須在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論證充分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意見或解決方案,並經分管校領導審閱認可。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溝通協調工作。

第九條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策的議題,在提交會議之前,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障羣衆師生參與、專家諮詢、科學論證和集體決策相結合。

(一)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在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廣大師生員工意見和建議,並由教代會執委會彙總出具明確意見;

(二)應由學術委員會審議的重大學術事項,在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由學術委員會出具明確意見;

(三)政策和規章制度類事項,在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應提交學校政策法規研究室審覈,並由政策法規研究室出具明確意見;

(四)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在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應事先進行專家或第三方評估論證,並在會前出具專家或第三方專業意見;

(五)其他重要事項,在校長辦公會決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程序,廣泛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羣衆和專家意見,深入進行論證和協調,提交論證報告。

第十條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策的議題,應經領導班子成員溝通醞釀且無重大分歧後提交會議討論決定。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取得共識後再提交會議討論。

第三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一條學校辦公室協助校長(或主持人)組織召開會議,並負責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策的議題,依據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進行形式審覈。

(一)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週召開一次,相對固定在星期二。如遇重大或急辦事項可隨時舉行。

(二)學校辦公室每兩週收集彙總一次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申請。每次會議的議題應相對集中,不宜過多。

(三)學校辦公室應安排專職祕書負責會議記錄和相關會務組織工作。

第十二條主辦或牽頭職能部門提出議題申請一般應填寫《重大議題申報表》,並將議題方案、決策建議和情況說明以及相關意見書、論證報告等支撐材料一併提交給學校辦公室。無書面會議材料或必須的支撐材料不齊全的,不能上會。

(一)議題主辦或牽頭職能部門應認真準備彙報材料。彙報材料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重要彙報議題的核心內容和需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對意見、辦法等規範性文件或其他篇幅較長、難以壓縮的材料,應以“情況說明”的形式進行彙報,同時附上正文。彙報材料應對材料起草、形成過程等無關決策的內容點到爲止,避免“穿靴戴帽”,文字篇幅應控制在1500字以內。涉及到的上級精神、數據清單、對比方案、兄弟院校做法等背景資料,以及相關意見書、論證報告等支撐材料,均應以圖表或文字形式列爲附件,爲會議決策提供參考。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材料應於會議舉行的前一週交至學校辦公室。未按時提交上會材料的,原則上不安排當週上會討論。

第十三條校長(或主持人)確定校長辦公會會議議題後,學校辦公室負責擬定會議通知。除保密事項外,學校辦公室負責將提交會議討論的書面材料彙總後,至少提前三天送達與會人員閱研。

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校長辦公會正式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到會時,方可開會。若有需要表決議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員到會,方可開會。

因特殊情況,提出議題申請的校領導確不能參加會議,相關議題原則上應緩議。

第十五條參會成員應按照會議議題認真做好出席會議的準備,並準時到會,保證參會時間。遇有特殊情況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或說明,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十六條會議議題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章 會議議事程序

第十七條會議應按擬定的議題議事。

除緊急情況外,一般不得臨時動議,或者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報告並按程序予以追認。

第十八條會議應堅持一題一議。

在討論有關議題時,先由提出議題的校領導或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彙報,參會人員隨後逐一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會議要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

參會人員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未到會成員可以委託其他到會成員發表意見。對於少數不同意見應給予認真考慮。

第二十條會議主持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

(一)會議決議原則上應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若校長認爲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二)對議決事項,應明確所議決事項的主辦和協辦校領導,明確牽頭單位(牽頭人)或承辦單位(承辦人)和辦理期限。對意見不夠集中,討論不夠成熟的事項,若無時限要求,可由主持人決定終止討論,暫緩議決,重新調研,待意見成熟後,再提交會議。

第二十一條凡校長辦公會作出的決議,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有一名正式成員動議,並在會前徵得二分之一以上應出席會議人員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第五章 會議記錄、傳達與執行

第二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決策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結論等內容,應當準確、完整、詳細記錄。

學校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並交辦專職祕書對會議進行記錄。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包括少數人的意見和主要理由,均應在會議記錄中如實反映。

會議記錄的存檔工作由學校辦公室負責,由專職祕書定期依規存放學校檔案館。確有需要查閱會議記錄的,應當列出所查閱範圍和問題,經學校辦公室書面批准後,方可查閱。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禁止查閱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學校辦公室應及時將校長辦公會決議向缺席人員通報。除有傳達任務外,參加會議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公佈的會議討論事項和討論情況。

第二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應編髮會議紀要,並由專職祕書在會後兩天內整理完成,並報校長簽發。

會議紀要應做到“五明確”,即:決策事項、決策範圍、決策形式、決策程序、決策結論要明確。

第二十五條除涉密事項外,校長辦公會會議紀要應按照國家和學校信息公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公開。

會議紀要的查閱依照學校公文和檔案查閱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經會議討論通過的、以學校行政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由校長簽發。

第二十七條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應按領導分工認真組織落實,重大事項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校長辦公會報告。

決議事項的牽頭單位(牽頭人)或承辦單位(承辦人)須按決議要求予以落實。各配合單位應主動給予配合。在執行過程中,遇新的問題或情況發生了變化、執行有困難的,應由分管校領導提請複議。

第二十八條學校內設組織和個人對校長辦公會決定的事項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任何組織和個人應認真執行和服從,不得擅自改變。

第二十九條校長辦公會議決事項的執行督促和反饋工作由學校辦公室負責。

凡是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須納入學校督辦辦公系統進行督促辦理。

學校辦公室每月彙總校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在下月第一次校長辦公會議上向與會校領導彙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則經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由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校長辦公會議正式成員應將執行本規則情況列入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xx年2月28日頒發《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5

第一條爲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保證學校行政決策的科學、民主、規範、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對學校重大行政事項進行研究和決策的會議。議事範圍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

2、研究和落實黨委全委會(常委會)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等決議。

3、制定和落實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的重要請示報告。

4、對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財務、國際化辦學、學生工作、審計與監察、行政管理、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產業、基本建設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屬於“三重一大”事項的,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策。

5、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有影響的重大資金籌措和使用、基本建設計劃、學校財務經濟政策、重大資金項目等事項,並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策。

6、審議以學校名義發佈的涉及學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規範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師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規定。

7、審定校級教學、科研成果及校級行政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批准學生學籍註銷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8、聽取院(系)、部門有關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彙報,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9、其他應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工作和事項。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校領導主持。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1、全體校領導出席。

2、校長助理、總經濟師、黨辦主任、校辦主任、監察處長、工會主席、新聞中心主任列席。

3、議題相關的院系、部處負責人可列席相關議題的審議。涉及師生員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相關議題的審議。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週召開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週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項需要討論決定的,可臨時召開。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工作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包括議題徵集、人員通知、會場安排、資料準備、記錄及紀要整理等。

第六條參會人員應準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參加的,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校領導提出,校長審定。院系、部處與直屬單位如有議題,需報經分管校領導同意。

會議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確需臨時增加議題,應徵得會議主持人的`同意。能夠由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原則上不列入校長辦公會議議題。

第八條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策的議題,應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學校規定應當事先履行審覈或者審查程序的決策事項,應當在會前經由有關部門的審覈或者審查,必要時需經專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院系、部處和直屬單位的,應當充分協商並事先聽取意見;涉及師生重大切身利益的,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校內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舉行聽證會。

第九條有關部門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向校長辦公室提供議題相關材料,內容包括議題背景、需討論決策的事項以及建議方案。校長辦公室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提交會議出席人員。

第十條會議出席人員應在會前閱讀和研究會議材料。如對議題有重大異議,應與有關校領導溝通,必要時可提請校長撤銷相關議題。

第十一條校長辦公會議議事和決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議題的校領導向會議彙報,必要時可由相關列席人員補充彙報,並回答問詢。在討論決策時,本規則第三條第3項所列人員應該回避。

2、會議出席人員應針對提請決策事項發表意見,發言時應簡潔、明確。

3、會議主持人在充分聽取與會成員意見後歸納集中,作出決定或決議。

第十二條校長辦公室負責校長辦公會議的記錄,並應於會議召開後兩個工作日內形成會議紀要送審稿,報校領導審閱。校領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校長辦公室彙總整理校領導反饋意見後,報校長簽發。

會議紀要印發至校領導和各院系、部處和直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各單位和人員必須認真貫徹落實。

第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的決議或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對決議或決定作重大變更時,須經校長同意,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複議。因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議,可由校長征求有關校領導意見後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校長辦公會議上通報。

第十五條校長辦公室負責對校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和決議進行督辦,並及時向相關校領導報告。校長辦公室每季度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督辦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出席及會務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校長辦公會議授權校長辦公室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6

一、總則

第一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爲加強會議管理,提高會議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中辦發〔20xx〕55號)和《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二、議事範圍

第二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海應用技術大學章程》賦予校長職權範圍內的決策事項,校長辦公會議的研究、決策範圍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或會議精神。

2.根據黨委全委會、常委會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重大改革方案、內設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等決議,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執行黨委全委會、常委會關於學校行政工作的決策。

3.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年度或階段性工作安排和學校工作報告等。

4.研究決定學校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學科專業、社會服務和保障條件等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涉及師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規定。屬於“三重一大”事項的,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

5.審定10萬-100萬元的新增預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研究學校財務經濟政策、年度財務預決算、超過100萬元的預算調整、重大資金籌措和使用、重大資金項目等事項,並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策。

6.審定以學校評選的重要獎項以及以學校名義承辦的重大活動。

7.批准學生退學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

8.聽取院、部、處等部門有關行政工作重要事項的彙報,並就有關事項作出決定。

9.審定學校專題會議對重要事項進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議方案。

10.通報行政工作重要事項。

11.研究重大突發事件。

12.研究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屬校長職權範圍內的重要事項。

三、會議組織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週召開一次,確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時間相對固定。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議人員由校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副校長、總會計師組成。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長委託的其他校領導主持。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1.校長辦公會議成員。

2.校長辦公室主任、校工會常務副主席、監察處處長、黨委宣傳部部長、政策研究部門負責人列席。根據需要,可增加列席人員。

3.根據工作需要,會議主持人可確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在討論到相關議題時進入會場,彙報或討論完畢即離場。

4.校長辦公會議定期邀請校教代會代表旁聽校長辦公會議。涉及教職工和學生重大利益的事項必須安排校師生代表旁聽。

第六條校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業務分管校領導不能參加會議時,相關議題原則上應緩議。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收集和會議工作由校長辦公室負責。會議應有專人記錄並編髮會議紀要,對會議決定的事項、參與人及其意見、討論情況、結論等內容,應有完整、詳細記錄並存檔。

四、議題準備與確定

第八條校長辦公會議議題分“決定、通報”兩大類,由議題相關業務分管或主管校領導提出。議題表一般於會前2個工作日送校長辦公室進行彙總。校長或主持會議的校領導審定是否列入校長辦公會議的議題。

第九條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策的決定類議題,業務分管或聯繫校領導和相關部門應事先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和協商,形成相對一致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

第十條涉及師生重大切身利益的決定類議題,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校內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師生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舉行聽證會,提出建議方案。

第十一條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評估論證,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形成論證報告或立項報告,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

第十二條涉及學術、教學、學科等內涵建設的重要事項,應按照《上海應用技術大學學術委員會規程》、《上海應用技術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由學校相對應的機構評議或審議,形成評議或審議結果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

第十三條凡直接或間接涉及財務事項的議題必須提前和財務、審計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形成明確的建議方案,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必須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第十四條涉及學校重大事項或特別複雜的問題,可召開專題討論會進行充分論證,形成相對統一的意見。

第十五條凡未經充分溝通並形成明確建議的、分管校領導職權範圍內可以解決或協商解決的、能夠由專題會議研究解決的事項,原則上不作爲校長辦公會議題。

第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的議題應在會前向黨委通報,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與黨委進行充分溝通後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

五、議題材料報送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校長辦公室提供議題相關材料,內容包括議題背景、需討論決策的事項以及建議方案。如不能按時提供議題相關材料,該議題原則上應緩議。

第十八條校長辦公室應提前1個工作日將會議議題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及主要列席人員。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及主要列席人員如對議題有重大異議,應及時與有關校領導溝通,必要時可提請會議主持人撤銷相關議題。

六、議事程序

第十九條校長辦公會議按事先擬定的議題議事,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確需臨時增加議題,應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條校長辦公會議議事實行一事一議。一般由提出該議題的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彙報。

第二十一條議事和決定程序如下:

1.決定類議題:彙報人作簡要說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會成員就此議題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徵求與會成員意見後,歸納集中作出決定。

2.通報類議題:彙報人作事項通報,與會成員可提出與事項相關的意見或建議。會議不作決定。

第二十二條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策。

七、決議傳達、執行與督辦

第二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決議通過校長辦公會議紀要和校長辦公會議決議執行通知單傳達。

第二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紀要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起草並報校長審覈簽發後向全校公開。

第二十五條校長辦公會議決議執行通知單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起草報校長審覈簽發後印發給相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六條校長辦公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由分管校領導和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單位和人員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不得隨意變更。責任部門執行過程中遇有新的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和相關人員如對決議持不同意見,按正常途徑向業務分管領導、業務部門或校長辦公室反饋,確需對決議或決定作重大變更時,須經校長同意,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複議或提交黨委常委會。因緊急情況需臨時調整原決議,可由校長征求有關校領導意見後進行調整,但應在下次校長辦公會議上進行確認。

第二十八條校長辦公室負責對校長辦公會議的決議和決定的重要事項進行督辦,並及時向相關校領導彙報。校長辦公室每學期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督辦落實情況。

八、附則

第二十九條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應事先向校長辦公室說明理由,並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員根據討論的議題需要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另行通知,不能與會者應向分管校領導說明理由並得到批准。

第三十條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涉及本人或者近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決策人員或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與會人員應就議題充分發表意見。與會人員在會上發表的各種意見以及決議事項的具體過程,除會議主持人授權傳達者外,其他與會人員應嚴守會議紀律,不得泄露會議議決情況。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7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主持學校行政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會議的組織

1.校長辦公會應定期召開,根據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2.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參加人員一般爲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長助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審計處、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只參加相關議題,並實行候會制。

3.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4.校長辦公會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包括議題徵集、會議通知、會議服務等。黨政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工作人員)列席會議並負責記錄。

二、會議議題的提出

1.校長辦公會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校長助理提出,校長確定。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等一般至少提前1天通知與會人員。需要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後可事先傳閱或分發。

2.分管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提交校長辦公會的議題應進行認真準備,對比較複雜的議題,前期要進行分析論證和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在此基礎上,提出初步解決方案。上述會議材料應於會前2天送黨政辦公室,由黨政辦公室將其彙總、整理並報會議主持人審定。有關部門按照通知的時間和內容做好彙報準備。

三、議事規則

1.校長辦公會應按事先擬訂的議題議事,一題一議。

2.校長辦公會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3.校長辦公會召開前,重要議題要與黨委書記溝通。會議召開後,通過適當的方式將會議作出的決定向黨委通報。

四、議事範圍

1.貫徹學校黨委和上級領導機關有關工作部署並研究實施方案。

2.研究制定學校年度行政工作計劃和教學、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具體計劃、方案、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

3.研究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專業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校園建設規劃、教學及行政機構設置及調整方案、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年度進人計劃等。

4.研究教學、科研、專業建設、人事、學生、對外合作、後勤、校辦產業、醫療、安全保衛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5.討論決定預算內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資金的使用、預算外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資金的使用。

6.研究確定中級以下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科級以下幹部、工人的調入調出和因公出國人員的名單,行政獎懲人員名單。

7.研究確定需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有關問題的議案。

8.討論研究需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五、會議決議或決定的落實

1.校長辦公會決議由黨政辦公室根據校長意見和要求,通過辦公系統傳達,或經校長授權口頭傳達,並及時向缺席人員通報。

2.會議決定的辦理事項,由黨政辦公室根據會議要求通知相關部門落實。

3.黨政辦公室對校長辦公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要做好督察督辦工作,並及時將有關落實情況向校長或會議主持人報告。

4.校長辦公會的決議或決定,各部門、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因情況變化暫時不能貫徹落實的,要及時說明情況,提交校長辦公會複議。對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時落實的,有關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或黨政辦公室要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切實加強黨的領導,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不斷提高依法治校、科學決策、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進學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xx〕55號)、《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黑辦發〔20xx〕42號)、《哈爾濱理工大學章程》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組織落實學校黨委有關決議、研究和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項的工作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主持。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組成,學校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需由主管校領導根據會議內容確定,一般僅限議題會籤部門的負責人。議題列席人員由議題提交部門負責通知,原則上一個部門可列席1人。涉及師生員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時間定爲每學期教學周單週的週五召開,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提前、延期或臨時召開。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校領導到會方可舉行,討論重大問題時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校領導參加方可舉行。不能出席會議的校領導,事先可以對會議的議題發表意見。研究或決策某一問題時,主管校領導一般應到會。

第六條參會人員原則上不準缺席,確實因故不能參加的,須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說明理由,對議題的重要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並由參會成員轉達。

第七條學校辦公室負責校長辦公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

第三章 會議的議事範圍

第八條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範圍包括:

(一)研究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落實上級部門有關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研究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訂等擬提請黨委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向上級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等;

(四)研究擬定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

(五)研究決定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財務、國際化辦學、學生工作、招生就業、審計與監察、行政管理、資產管理、資產運營、後勤保障、基本建設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重大資金籌措和使用,決定學校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1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項目、修繕項目和其它項目,一次性動用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不含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對外投資、對外借出款項目;

(七)研究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聽取學生管理部門關於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及建議;

(八)審定以學校行政名義發佈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研究人員的調入與調出,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的聘任與解聘;

(十)審定批准學生學籍註銷及給予學生開除學籍等處分;

(十一)審定行政收費項目(涉及學生的收費須向常委會通報);

(十二)研究擬定學校分配政策、改善教職工生活福利和以學校名義進行的全校性獎勵事項和工資、津貼、醫療、住房等重要事項;

(十三)聽取校長、副校長重要工作通報;

(十四)討論決定應由校長辦公會審議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四章 議題的提交和確定

第九條提交和確定議題的原則:

(一)各部門申報議題,應先向主管校領導彙報,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工作事項,需經主管校領導對該事項簽署明確意見。學校辦公室根據校長、主管校領導的意見受理各部門提交的會議議題。

(二)凡通過公文流轉或經校領導會籤能決定的事項,原則上不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

(三)凡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必要的都應有調研;所涉及部門事先應進行充分協調;重大事項應充分論證;涉及職工利益的問題,應充分研究有關政策並考慮政策的連續性;涉及法律法規問題或對外簽署協議的事項,應先經過學校法規辦審覈並簽署意見;屬於學校專門委員會職責範圍的事項,應先通過專門委員會討論並提出明確意見後,再提交議題。

(四)準備會議材料。會議材料一般應包括議題原由、論證材料、政策依據、可供選擇的若干個方案或建議。複雜的事項還應列出需會議決定的若干問題的提綱;涉及職工利益方面的事項,應分析可能引起的哪些不穩定因素;涉及經營、開發方面的問題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經濟決策,有關部門負責人要在調研報告上簽字負責。

(五)擬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校長確定是否提交會議討論。

第十條提交議題的程序:

(一)議題提交部門應填寫《哈爾濱理工大學校長辦公會議題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申報表》應一事一表,填寫時應着重闡述需會議決定的事項,議題相關材料要以附件形式同時提交。

(二)《申報表》和議題相關材料需經主管校領導簽署意見,並在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提交給學校辦公室。如屬規章制度類議題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臨時決定召開時,不受此限,但議題相關材料也必須準備充分。

(三)學校辦公室應對議題認真審覈,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議題,學校辦公室有權退回重新辦理。

1.未按規定時間和程序提交的議題;

2.材料準備不充分的議題;

3.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全部會議材料的議題。

非議題申報單位的原因且事情緊急的議題,需經校長同意方可安排上會。

(四)學校辦公室負責對議題進行排序,形成《校長辦公會議通知單》,經學校辦公室主任審覈後,報校長審定。

(五)學校辦公室應將《校長辦公會議通知單》和會議相關材料及時提交參會校領導閱知,除臨時召集的會議外,都要提前1天通知參會校領導。參會領導要認真閱讀會議材料,準備意見。

第五章 會議的討論和決策

第十一條議題彙報人在彙報時應準確、簡練,嚴格控制彙報時間,討論時不得提出或議論與議題無關的問題。

第十二條除緊急、特殊情況外,會議一般不討論臨時動議的議題。

第十三條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同時應明確決策事項的負責校領導、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明確辦理期限。

第六章 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

第十四條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要按照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或會議要求認真組織落實。學校辦公室作爲會議決議的督辦單位,負責協助有關領導對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辦和協調,必要時還應採取調查的方式查明未落實的原因,各承辦單位應及時將決議的執行情況反饋給學校辦公室,重大緊急事項落實情況應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承辦單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說明情況,並報主管校領導批准,及時向學校辦公室報告,必要時可在相關會議中安排聽取彙報。

第七章 會議紀律和材料查閱

第十六條會議在研究涉及參會者本人及親屬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時,本人應迴避。

第十七條參會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非參會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會場。

第十八條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涉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傳,不得向當事人透露。

第十九條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如需查閱未歸檔的會議記錄,可到學校辦公室查閱;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如需查閱已歸檔至學校檔案館的會議記錄,需列出所查閱範圍和議題,經校長書面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二十條學校辦公室根據會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各單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議紀要,未歸檔的會議紀要可到學校辦公室查閱;對已歸檔至學校檔案館的會議紀要,按檔案查閱相關規定履行手續後方可查閱。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哈爾濱理工大學黨委常委會議議事規則》(黨發〔20xx〕46號)同時廢止。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皖辦發〔2016〕46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議事規則示範文本的通知》(教黨〔2019〕48號)等法規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緊密圍繞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會議的構成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集體議事和決策的主要形式,原則上一般一週或兩週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校長決定隨時召開。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長委託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參加人員爲校長、副校長,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副書記視議題需要參加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邀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參加會議。校辦公室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校長可安排有關部門、二級學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六條會議議題由校長確定。副校長或分管校領導可向校長提出議題;有關部門需要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應在OA系統按照“一事一報”原則提交會議議題表,經分管校領導簽署意見後,至少提前1天提交校長審定。未提交(列入)的議題和臨時動議的事項,原則上不予討論。凡同意準備研究的議題,有關部門要作好充分準備並提出處理的具體方案,會上由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與項目負責人一道作具體彙報。

凡提出議題部門要規範填寫會議議題表,把好相關提交材料的政策關和文字關,並複印若干份送辦公室,由辦公室會前呈交與會人員。

第七條會議議題確定後,由學校辦公室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同時送達會議議題、日程和有關安排。有關人員應做好會前準備工作。辦公室要認真做好會議的記錄、督辦和歸檔工作,並編髮會議紀要,督辦有關決定的落實。

第三章 主要議題範圍

第八條校長辦公會主要議事範圍包括:

(一)傳達、貫徹落實上級重要文件、會議精神;落實上級部門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研究部署落實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

(三)研究擬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制訂學期計劃、任務分解並組織實施。研究決定專業建設、校歷以及重大活動或事項安排。

(四)研究擬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和社會服務等規劃。

(五)制定或修改學校有關行政規章制度。

(六)研究制訂學校教學、科研、人事、後勤等改革方案;制訂和實施教學、科研計劃;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學生、人事、圖書、財務、預算、招生、就業、基建、後勤、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對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聽取有關部門的專題彙報;部署、協調全校性的行政工作。

(七)研究擬定學校內部行政機構的設置和調整方案。研究決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研究決定師生員工的獎懲,重要事項報黨委會審定。

(八)擬定和實施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等。

(九)校長認爲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十)黨委會認爲需要校長辦公會討論審議的事項。

第四章議事原則及要求

第九條校長辦公會要體現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條會議議事程序實行“一把手”末位表態制,一事一議一表決。先由提出議題的部門負責人或分管校領導彙報,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參加會議人員逐一發表意見和表態並對錶態意見負責,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最後由校長綜合集體意見並作最後陳述表態,形成會議決議或意見。

第十一條會議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中,每個成員既要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又要實事求是,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允許保留個人的意見,但對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每個成員都必須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凡屬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應由分管副校長(或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副書記)負責處理。必要時可由分管副校長(或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提出意見,與校長商定後辦理。分管副校長(或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決定問題時,如涉及非分管範圍的事項,應徵求相關副校長(或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意見。

第十三條凡屬各職能部門決定和處理的問題,不得提交校長工作會議。涉及幾個部門的問題,由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不了的問題,提交校長工作會討論時,必須列明分歧和依據。

第十四條會議要講求效率和質量。凡提交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堅持走羣衆路線,儘量避免臨時動議。對一時難以提出比較明確意見的重大問題,可採取務虛會的方式,只作討論,先不作結論,待意向比較明確後,再提交會議討論研究。會議期間,原則上不處理與會議無關的工作,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議論。

第十五條參加會議的人員,要遵守組織紀律,保守會議祕密。 與會人員必須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參加者,會前應向主持人請假。

第十六條會議討論的問題涉及與會人員時,會議主持者應提醒被涉及人員主動迴避。

第五章決策執行與督查督辦

第十七條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和決定,應及時編髮會議紀要,經校長同意後可在一定範圍內公佈。

第十八條校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和落實。

第十九條學校辦公室負責決議的督辦和檢查工作,責任部門要將決議辦理情況反饋至分管校領導,重大事項執行和落實情況要及時向校長辦公會議報告。

第二十條校長辦公會議紀要等資料由校長辦公室負責整理,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歸檔。

第二十一條本規則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校辦公室負責承擔。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於20xx年9月修訂,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

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10

爲促進學校管理工作科學、民主、有序、高效,根據縣教育文化體育局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一、會議任務和召開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日常辦公的議事機構。負責討論和決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由校長、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蔘加,也可根據議事內容吸收其他人員與會,由校長召集和主持,專人擔任記錄併入文書檔案。校長辦公會原則是每週一上午召開,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二、議事範圍和議題

(一)議事範圍

1、凡屬下列重大問題須經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後,再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實施意見。

(1)黨的方針、政策、上級會議精神、決議、指示的貫徹執行;

(2)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方向、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精神文明建設實施方案的制定;

(3)改革舉措,規章制度的制定以招生工作;

(4)副校長人選,所管幹部的任免;

(5)校內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人事變動、教師隊伍建設。

(6)學校獎懲工作、教職工工資、福利分配方案;

(7)年度經費預決算方案,重要基建項目,大額經費收支、大額接待、重要物品的購置和處理。

(8)其他涉及學校和教職工利益的重大情況。

2、聽取分管副校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對重要工作情況的彙報。

3、安排學校重大活動,研究處理各部門報請解決的重要問題。

4、研究解決學校工作中存在的較大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處理意見。

5、討論需校長辦公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會議議題

1、校長認爲有必要提交辦公會研究的事項,可列爲議題。

2、爭得分管副校長同意,各職能部門提請辦公會研究的事項,可列爲議題。

三、議事和決策

1、所議事項應由分管副校長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會前認真研究,提出主導性意見和建議。

2、與會人員圍繞議題彙報工作,發表意見。要簡潔、清楚、明瞭,實事求是,所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要具體、切合實際。

3、校長根據上級有關批示精神和法規,集中正確意見,作出科學決策。

4、黨支部書記對校長的決策提出同意與否的審議意見,凡屬原則分歧提交支委會討論,根據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議向校長提出意見和建議,校長要認真聽取支委會意見,召開會議重新決策。

四、決策的落實與檢查

1、決議已經形成,所有部門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地貫徹執行,確保政令暢通,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具體要求抓緊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報告分管副校長或校長,必要時向辦公會彙報。

2、分管副校長要檢查有關部門和人員貫徹執行執行情況、效果,並及時向校長彙報。

3、凡屬重大問題決策的實施,校長要親自檢查並及時向支委會通報貫徹情況。

五、會議紀律

1、參加會議人員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需向召集人請假。

2、與會人員在會上不得談論與議題入關的內容。

3、與會人員對不該對外泄露的事項和問題,嚴禁向他人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