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精選10篇)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

當我們受到啓發,對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時,將其記錄在心得體會裏,讓自己銘記於心,這麼做可以讓我們不斷思考不斷進步。那麼好的心得體會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精選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1

中央臺的3.15晚會明年必看,因爲跟自己自身有關,我們都是消費者;也跟自己的專業有關,通過這個窗口我可以瞭解更多的信息。

因爲3.15晚上臨時有事,沒有看到晚會的直播,昨天晚上的重播看到了。只能說感謝中央臺這麼用心地調查、拍攝,做了這樣一期令人難忘的晚會。另外的就只有傷心和感嘆了。

先不說網絡黑客和違法者如何盜用個人信息進行詐騙,因爲這個有些防不勝防,只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了。但是,就是個人隱私問題,也不是自己可以防備的問題,還是的依靠組織。其他的問題,如坑蒙拐騙、虛假廣告、道路亂收費等等問題,似乎是愈演愈烈了,讓人傷心,似乎又看不到希望。雖然今年晚會的主題是“有你更有力量”,我還是不能釋懷,因爲你我都不是專家,都是普通的消費者,無力也無能與這些違法的行爲抗爭。我以爲,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還是得依靠制度、依靠法律、依靠政府部門。

作爲消費者,我們與商家永遠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境地,要信息公開、公正,必須依靠公共權力,而不是你和我。儘管,你和我的力量也是不可小看,但畢竟有限。如果法律完備、制度健全、監督到位、懲罰徹底,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比如完善《廣告法》,雖然《廣告法》第38條有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3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佈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新聞媒體、電視臺等廣告發布單位的連帶責任的懲罰規定還可以更加具體,懲罰可以更加嚴格,這樣才能讓改革的發佈者心有餘悸,才能起到威懾作用。還有對廣告中個人的代言的虛假廣告,規定懲罰的民事責任,甚至嚴重的如故意隱瞞事實,騙取消費者的錢財重的行爲則構成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使廣告代言人更加謹慎,如履薄冰。今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對廣告代言的連帶責任作了規定,但還不能夠涵蓋《廣告法》的內容,所以,《廣告法》要進一步完善對廣告代言人的制約。有了法律,還必須有完善的監督制度和嚴格的執法程序,這樣虛假廣告和假冒僞劣產品才能慢慢銷聲匿跡。

關於亂收費問題,還得建立公共權力的約束機制,客服地方保護主義。對於亂用公共權力、以權謀私的現象,也要建立懲罰機制,對相關人員和領導下實行問責制。對於給公衆帶來的利益損失要進行賠償,就如瀏陽地區的收費站問題,到今天仍無人過問和整改,不僅要追究這8年間的相關人員的責任,也要追究現在的領導的責任。政府部門和收費站不僅要賠付司機過往的經濟損失,還要依法上交非法所得,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沒有真正的依法治國,還是行政命令,就無法解決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所以,我們的公共權力還要下大力氣和加快立法步伐,講治理納入法制的軌道,纔是解決問題的出路。依靠個人其力量還是太薄弱了。

希望明年,還有以後的3.15,我們的問題越來越少,我們的嘆息越來越少,我們的笑臉越來越多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2

通過參加這次短期培訓,使我增長了眼界,學到了很多東西。使我進一步認識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堅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決心。並利用此次培訓所學理論和方法,不斷豐富和提高自身素質,處理好與金融機構以及消費者的關係,刻苦鑽研,爲金融消保事業發展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領導的精彩講解、閃光的個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淺。在培訓過程中,大家都不約而同地談到金融消保尚處於成長階段這一問題,這也就要求着每一個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創新思路,開拓方法。培訓過程中優秀中支的先進經驗也使我對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認識。

一、加強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費者,乃金融產業發展的基礎,美國次貸危機表明:此基礎不牢,則地動山搖。保護金融消費者,就是保護金融機構自身,就是維護金融穩定,保護金融安全與經濟安全。對銀行業來說,近年來,伴隨着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個人化,圍繞着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問題日漸突出,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更是變得炙手可熱。我國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未亡羊先補牢,否則像美國次貸危機那樣亡羊再補牢,成本就比較大。

二、消費者的利益與銀行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息息相關

消費者的利益與銀行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息息相關,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從消費者切身利益出發,以改進銀行業服務質量,提高金融穩定性,提高公衆金融素質,支持行業發展,贏得社會尊重爲目標。通過嚴格的行爲監管,建立和維護消費者對銀行業的信心和信任,以實現銀行業整體安全、穩定、持續發展。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主體,應積極貫徹落實相關國家政策、監管規定和行規行約,不斷完善消保管理體系,熱切關注社會熱點問題和消費者訴求,持續開展消費者教育服務活動,切實有效地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對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事前預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會公衆消費者金融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與能力爲目標,開展金融知識宣傳與教育活動,提升社會公衆對金融產品認識水平,消除由於消費者對金融產品、金融市場、金融慣例的不瞭解而導致的誤解與矛盾。近年來公衆對於銀行服務的許多方面通過輿論、媒體都出現了一定的意見,而這其中絕大多數問題都是由於公衆對於銀行業務、法律法規的不瞭解而造成的,這既對消費者享受金融服務造成了不便,也在側面促成了部分羣衆對銀行的消極態度。

在今後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當前,着眼長遠,運籌百步,始於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難,認真做好每一項工作,爲金融消保工作貢獻自己的力量。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3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行將持續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長效工作機制,繼續提高對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體員工的維權意識,引導客戶強化風險意識,以進一步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強化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意識,提高服務水平進一步加強員工的教育培訓,樹立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從自身價值與履行社會責任的角度,高度認識和關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問題,讓消費者享受到優質的金融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制度,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落實到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中去,進一步完善各項內控制度,制定相應的考評制度,實現全員全方位的管理機制。結合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活動,認真組織各部門、各崗位、各類人員中開展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專項自查。自查重點包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法合規收集、保存、使用和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過自查,使全行內部權限管理規範,責任落實明確,有效降低個人金融信息被盜的風險,確保個人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濫用。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衆維權意識

把金融消費教育貫穿於金融消費者的日常金融活動中,

加大對社會公衆的金融宣傳力度,提升全體公民的整體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增強金融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4

我想圍繞着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這個主題以及企業品牌形象的提升,企業的健康發展,談一談自己的一點認識。也許能爲家居企業創新營銷之道打開一些思路。

第一、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父論裏面指出,消費是生產的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市場經濟是消費導向型經濟,經營者只有關注和尊重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經濟利益的化,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理念,說起來容易,但要落實到行動上卻並非易事。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爲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於理念不同,我們希望衆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於不敗之地。

第二、健全消費維權機制,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願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鑑。比如說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於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後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5

在這篇作文的開頭,我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有一對貧窮的農民夫妻,因爲買了假種子種到田裏而顆粒無收還賠了本,夫妻倆越想越生氣,便買了瓶毒藥一飲而盡,但因爲毒藥也是假的,他們昏睡了一天後又醒了過來,夫妻倆認爲自己大難不死必有後福,便買了瓶酒以示慶祝,誰知,這對夫妻喝完酒後再也沒有醒來,因爲他們喝的是假酒。

聽到這個悲慘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現在世上有多少假東西呀!坑害農民的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藥、有毒大米、蘇丹紅、人造雞蛋······,這些假東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的人,只管收錢,對造假的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還爲造假者通風報信。正是由於這些人的失職,才造成現在假貨滿天飛。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我興奮地來到大街上,希望能聽到有關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宣傳。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沒有宣傳標語,沒有宣傳喇叭,人們冷漠地來來往往,世界消費日什麼時候消失了呢?我心裏不由得升起一絲疑問。這時,一陣風颳來,風雖不大,我卻感到明顯的涼意。它帶給別人的是清涼,而此時帶給我的卻是憂慮和悲傷。

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還有用嗎?在大多數人心中,也許已經不重要了,也許已經沒有用了,他們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錢、金錢、金錢······人們哪!醒醒吧,不要爲了金錢而瘋狂了。我們不但要有誠信,更要有良心。讓我們一起來打假吧,讓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假貨的世界裏!我相信,這是每一個孩子的願望,也是每一個大人的目標。來吧,讓我們找回誠信、喚醒良心,爲徹底消滅假貨努力吧!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6

近年來,伴隨着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個人化,圍繞着銀行服務收費、理財產品等各類金融消費糾紛不斷攀升,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權益日漸突出,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話題也變得炙手可熱。

消費者的利益與銀行業務發展的可持續性息息相關,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從消費者利益本身出發,以改進銀行業服務質量,提高金融穩定性,贏得社會尊重爲目標。通過嚴格的監管行爲,建立和維護消費則的合法權益。

在這一年的工作中,我行從上到下,從機關到營業室,每一位領導和同事都爲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切實把消費者的權益放在了一個高度重要的地位上,從自身工作的點點滴滴做起,發揚了爲消費者着想的精神,做出了令人滿意的成績,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也收穫了很多心得體會與工作經驗。

對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事前預防是重中之重,只有把工作的責任心放在一個相當重要的位置,才能做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不管是在營銷過程中還是在內控管理上都要進行服務質量優化,保證我們每一位員工努力自覺的做好服務意識,爲此,我行做到了讓大衆消費者開展金融知識宣傳和教育,以提升社會公共金融性素質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與能力爲目標,消除消費者對金融產品、金融市場的誤解與矛盾,因此通過消費者進行宣傳,能夠大大的提升我行的信譽度。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7

我想圍繞着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這個主題以及企業品牌形象的提升,企業的健康發展,談一談自己的一點認識。也許能爲家居企業創新營銷之道打開一些思路。

第一、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父論裏面指出,消費是生產的唯一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市場經濟是消費導向型經濟,經營者只有關注和尊重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理念,說起來容易,但要落實到行動上卻並非易事。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爲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於理念不同,我們希望衆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於不敗之地。

第二、健全消費維權機制,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願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鑑。比如說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於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

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後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8

週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紀念日,這幾天,全國人民都在關注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央視也會一如既往的舉辦"315"晚會,曝光一些沒有良心、沒有公德心的企業和事件。經營者這兩天也很注意,也在盡力避免自己被投訴,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單。當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這兩天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也很重視,也在加強市場檢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轄區出現大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事件,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尤其是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

當然,每一位工商執法人員都知道,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僅靠工商局單幹很難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談起此事,同事說:不知道消費者如何想。

在平時,除了工商局,有哪個單位會想到消費者?消費者投訴時,誰會看到他們?"315"到了,突然會冒出很多單位,他們都在搶着宣傳自己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的職能,大有高過工商局之勢。同事的話反映了當前我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部分現狀。消費者投訴時,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訴訟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到的到"有關行政部門申訴",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實,不知道還會有那個部門也在落實。

我也希望自己的認識是片面的,畢竟,處理消費者投訴的部門越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更大的保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不是隻能靠處理投訴來實現?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想,處理消費者投訴,是一種被動行爲。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部門更應該主動。實際上,工商部門、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只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就是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出的最大的貢獻。

法律法規宣傳、打擊商標違法行爲,打擊市場違法行爲、廣告違法行爲、打擊無照經營違法行爲等工作,有哪一項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無關?經營者主體資格合法、市場經營行爲合法有序,經營者與消費者消費糾紛會減少,消費者投訴事件也會減少。一旦遇到投訴,經營者與消費者達成和解、能夠依法作出賠償或者補償,工商局的處理投訴工作量也會減少,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個負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部門都能依法履行職責,會是怎樣的情況呢?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9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該法施行二十年來,隨着經濟社會不斷髮展,尤其是網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20xx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新消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消法有什麼新亮點?對這部將於20xx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試作以下解讀:

亮點一、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爲500元。

而現行消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原價的一倍。

關於“賠償”原則,一直是消法修改的爭議焦點。草案將兩倍提高至三倍,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

亮點二、個人信息列入保護範圍

我國現行消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等9項權利,但隱私權等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缺失。近年來,因住宿、購物等消費過程中個人信息發生泄露的事件屢有發生。一些經營者利用竟將消費者個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當然,如何落實個人信息的權益保護,還必須採取制定一些細則,以落實新消法的規定。

亮點三、消費者有七天的“後悔權”

現行的消法中,沒有直接具體規定可以退換貨的天數,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三包”規定。目前僅有電視機、自行車等18類商品以及手機執行“三包”規定。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根據新消法,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後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7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由於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爲防止權利濫用,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質量問題,屬於有因退貨,就要按照三包規定來進行退換貨,這時的退貨費用就應由經營者承擔。

另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發生的諸如"牛拉奔馳"、"錘打寶馬"等事件,多緣於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過大。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的,消費者可自收到貨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亮點四、網交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曾發佈報告,售後服務、退款問題、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成爲今年上半年消費者投訴最多的問題。

如在網上購買商品,拿到實物的時候發現跟照片相差很大,這是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的問題。而在新消法當中,則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交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當然先行賠付責任的有前提,即網交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新消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五、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佈者也擔責

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佈者的連帶責任。此外,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了更多的保障。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爲,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心得10

20XX年新修訂的消保法針對近年來消費領域的熱點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法律的全面貫徹實施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法律規定的一些內容還沒有真正"落地",比如消保法規定了消保法規定了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服務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範圍太窄、舉證責任時限短等問題。

(二)一些新的消費領域缺乏有效規制,網絡消費、服務領域和預付卡消費成爲消費維權案件集中的新領域。

(三)消協組織的作用發揮不夠。在實踐中存在着登記管理不明確、編制經費不到位、履職能力不適應的情況。

(四)消費者維權渠道需要進一步理順。

從檢查的情況來看,消保法實施一年多來,對於改善市場環境,維護市場誠信,保障消費維權,拉動經濟增長,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在貫徹實施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問題,尤其是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網絡消費成爲消費侵權案件的多發領域。據商務部反映,互聯網領域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製售假冒僞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爲十分突出,已經成爲侵權假冒的重點環節。

一是質量不合格和假冒現象比較嚴重。2014年,質檢總局開展了5類14種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的國家監督抽查,合格率只有73.9%.據國家工商總局抽查,2014年的網購正品率只有58.7%.

二是投訴和案件增長迅速。2014年全國工商部門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7.78萬件,同比增長356.6%;在消協組織受理的20135件遠程購物投訴中,網絡購物佔到了92.3%.根據法院提供的數字,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自消保法施行以來,共受理消費者網購合同糾紛107件,同比增長3.7倍。針對這一問題,在完善以消保法爲龍頭的消費維權法律體系的基礎上,應當加快電子商務的立法進程,完善電子商務監管體制,明確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義務,規範落實電子商務平臺和企業的主體責任。同時依法充分發揮消協組織的作用,並協調和理順消費維權機制。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永遠在路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永遠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同行,檢查組自此認真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必將更全面的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貫徹實施,更好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