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診制度(精選20篇)

會診制度

一、什麼是會診制度

會診是指出於診療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機構以外的醫務人員協助提出診療意見或提供診療服務的活動。規範會診行爲的制度稱爲會診制度。

二、會診制度(精選2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會診制度(精選2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會診制度1

(一)院內科間會診

1、會診的提出:會診由病房主治醫師決定,住院醫師填寫會診單,須詳細填寫申請單的申請會診項目,簡要重點描述病人的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時間具體到日,經主治醫師審覈並籤宇。申請科室負責將申請單送達邀請會診科室。特殊病人經科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並籤宇,可以特邀會診醫師。

2、會診時間要求:一般會診48小時內完成,如需特殊檢查的輕病人,可預約時間到專科檢查。院區內急會診必須在10分鐘內到位,(院址分散的酌情適當放寬時限)搶救須隨請隨到,危重病人可以電話邀請,被邀請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會診,嚴禁會診醫師不親自查看病人進行電話會診。

3、會診醫師的資格認定:由有執業資質的總住院醫師(二線)或主治醫師職稱以上的醫師承擔院內會診工作。如被邀請科室的會診醫師因故不能及時到場,須請該科其他同級醫師或上級醫師代爲會診。對特殊或疑難重症病人需要專家或科主任會診者,須由申請會診科室的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同意並簽字。院內急會診如二線醫師正在手術或搶救病人,由三線醫師或上級醫師及時完成會診。

4、會診醫師職責:詳細閱讀病歷,瞭解病人的病情,親自診察病人,會診後須書寫會診記錄。會診記錄包括會診意見和建議,會診醫師的科室、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會診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對疑難病例、診斷不清或處理有困難時,須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助會診。會診時須有甲請科室醫師陪同、介紹病情。

5、會診後確認需轉科的病例,由會診醫師簽署轉科意見,自簽署時起,病人的診療責任由轉入科室負貢。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轉入時,轉入科室須確保病人不發生診療延誤。搶救及危重病人須及時轉入,確有困難時須上報醫療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二)院際間會診制度

1、疑難病例或特殊病例需請院際間會診時,經病房副主任醫師以上醫師同意,寫好病人的病歷摘要和會診目的,確定請求會診醫院的相關專業(或會診醫師),報醫務處,由醫務處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會診時需有科主任或受委託的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陪同,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工作,並做好會診記錄。

2、院內外聯合會診由科室向醫務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病歷摘要。會診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管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情,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工作。

會診制度2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並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是指醫院各科室因醫療需要而要求某一個科室給予的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並填寫會診單,本醫療組主治及以上醫師審查簽字。應邀醫師必須爲主治醫師以上人員,一般會診在兩天內完成,並寫會診記錄。

2、會診醫師不能確診或遇到不能處理的問題,應主動請本科上級醫師再次會診。請會診科室醫師認爲會診未能確診時,也可主動提出再次請會診醫師的上級醫師會診。

3、同一科室會診同一病人兩次以上仍不能解決診療問題,原則上應由科室正副科主任會診,並不得再收取會診費。

4、超過5個專業及兩次本專業會診未能解決問題時及時申請全院會診。

5、醫務處有權指定有關會診醫師,被指定的會診醫師,應以搶救患者爲第一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三、急診會診:

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急救時應在接到邀請會診的通知(電話)樓內5分鐘內,樓間10分鐘內到達急救現場。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在場配合會診搶救工作。

四、全院會診:

是指由科室根據病情需要或患者與家屬自己提出的要求醫院組織相關科室參加的集體會診。

1、需要全院會診的病例,原則上先由全科討論,如仍不能確定診斷或治療時,可向醫務處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填寫患者基本病情、會診理由、要求解決的問題及所邀請的會診科室,經科主任審查簽字後上報醫務處,醫務處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再由醫務處具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會診一般由科主任主持,醫務處主管人員參加。

2、參加會診醫師必須是副主任醫師及以上人員。

五、派出會診:

請會診的醫院必須持蓋有該院醫務處公章的介紹信、會診單與醫務處聯繫,並辦理會診手續。醫務處根據會診要求,通知科主任安排會診醫師。如果請會診的醫院點名會診,科主任儘可能安排被點名醫師前去會診。派出急會診應告知總值班或值班的院級領導。任何醫師不允許私自外出會診。違章者,發生任何意外,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

六、外請專家會診:

凡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請外地醫療機構的專家會診或手術,嚴格依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和《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科室應提前三天寫出正式書面申請單,包括會診或手術病人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姓名、會診或手術時間等內容,遞交醫務處(急會診須徵得醫務處或主管院長同意)。經審批同意後,由醫務處向擬邀請專家醫師所在醫院醫務處遞交申請單,並通知手術室,無醫務處通知手術室將不予安排手術。

七、會診費管理:

會診費依照當時物價標準收取。由請會診科室以會診費記入患者住院帳單,並向被請會診醫師出具會診憑據。會診醫師持會診憑據每月底由科室統一登記造冊並將原始憑據一起交到質控辦,質控辦將會診費從請會診的科室的支出中扣除。月底統一結算,將會診費發給會診醫師本人。

會診制度3

一、目的

爲了使患者得到及時、準確的診斷和治療,特制定會診制度。

二、定義

會診的流程標準。會診包括: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赴外院會診。

三、職責

1、醫務部主任負責制定和修訂會診制度。

2、醫療科室醫師負責執行會診制度。

3、醫療科室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科室會診制度的執行。

4、醫務部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全院會診制度的執行。

5、院長負責監督和檢查醫務部主任會診制度的執行。

四、程序

1、會診對象

急診、門診、住院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確診病例。

2、會診人員資格

原則上會診人員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緊急情況下除外。

3、會診申請

(1)科內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向科主任提出口頭會診申請,科主任批准後執行。

(2)科間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主治醫師以上資格醫生審覈簽字,送達被邀請的科室執行。

(3)急診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病情特別緊急可在會診單上註明“特急”,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或用電話邀請先執行,後補寫書面會診單。

(4)院內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後,上報醫務部或總值班批准。由臨牀部或總值班通知受邀請科室後執行。

(5)院外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後,上報醫務部批准。

醫務部負責與有關醫院聯繫,發出邀請函;緊急情況時,可由醫務部派人派車前往;必要時也可由申請會診科主任攜帶病歷,陪同患者到外院會診;也可將電子病歷資料,網上轉發有關醫院,進行遠程會診。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申請

由院外醫院邀請,填寫院外會診邀請函,醫務部審覈後,上報院長審批。

4、會診人員

(1)科內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情況除外。

(3)急診會診人員

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情況除外。

(4)院內會診人員

由醫務部主任主持,應由被邀請科室主任或專家擔任,醫務部確定會診時間及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5)院外會診人員

由醫療院長主持,應由市級以上三級甲等醫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人員

由我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在不影響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會診時間

(1)科內會診時間

由本科主任根據情況自行按排。

(2)科間會診

在接到會診單2小時內完成,如需專科會診的病情較輕的患者,可由醫護人員帶領到專科會診。

(3)急診會診

必須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後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病情特別緊急會診必須在接到書面申請單或電話後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不得延誤。

(4)院內會診

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後12個小時內完成。

(5)院外會診

應有臨牀部與院外受邀請單位協商後確定時間。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時間

應由臨牀部確定。

6、會診記錄

所有會診均由主管醫生填寫會診申請單,彙報病情。受邀會診醫生會診完畢後,要在會診患者病歷中詳實記錄會診記錄,會診記錄上要有會診醫生的手寫簽名,並歸檔到病案中。

會診制度4

一、會診內容: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等

凡遇疑難急危重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會診完成後,必須填寫會診記錄,並簽字。

(1)急診會診:急性危重病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快進ICU。被邀請會診的科室人員,由值班醫生必須隨請隨到。院內醫師必須10分鐘內到達。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單。一般會診應邀醫師要在24小時完成。會診醫師必須由主治醫師及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會診時必須對病人進行體檢及查看相關檢查報告。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以避免專業設備儀器搬運。

(3)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4)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主管院長和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和相關科室人員參加,並報告主管院長,做最後處理決定。

(5)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務科同意,進行遠程會診;如遠程會診解決不了,由醫務科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主任負責組織,並報告主管院長參加。

二、會診程序: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

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由醫務科組織,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三、會診收費:參考河北省二級甲等中醫院收費標準進行收取

院內普通會診費2元/次,高級職稱6元/次。指定專人會診,按照副主任醫師40元/次,主任醫師64元/次收取。會診費按50%比例抽取給會診醫師。

會診制度5

會診制度

一、凡遇疑難、危重病例,需要他科協助診治的,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會診包括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級會診、外請專家會診、多學科聯合會診。

(一)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人員參加。

(二)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經治醫師填寫會診記錄單。

常規會診應在24小時內完成,並在會診結束後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三)急診會診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攜帶必備的器械,並在會診結束後即刻完成會診記錄,確因搶救病人不能完成會診任務的,應即刻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報告並通知總值班。

(四)院級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

一般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蔘加。

院級會診流程:

1、會診前:經治醫師將病歷資料準備完善,醫務科收到申請後,組織各相關科室專家參加會診。

2、會診時:醫務科工作人員負責協調會診,被邀請專家準時參加會診。申請會診的科室主任主持會診,經治醫師彙報病歷,提出提請會診需要解決的診療問題,上級醫師補充;被邀請的專家到病房查看病人,詢問病史,仔細查體後進行集體討論,提出會診意見,經治醫師詳細記錄,最後由主持人總結髮言。

3、會診後:經治醫師書寫會診記錄,並將專家會診提出的診療方案和執行情況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五)外請專家會診:遇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或本院無相應學科,或者患者及其家屬要求外院會診的,可邀請外院專家會診。

外請專家會診流程:

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並與有關專家和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申請會診科室按要求填寫《外請專家申請表》和《外請專家會診反饋表》,報醫務科備案。

(六)多學科聯合會診:對疑難危重患者、惡性腫瘤患者,應實施多學科聯合會診,爲患者制定最佳的住院診療計劃。

惡性腫瘤患者的多學科聯合會診應有腫瘤內科醫師和臨牀藥師參加。對腫瘤化學治療藥物的超常規、超劑量、新途徑的用藥方案,應由臨牀醫師和臨牀藥師通過病例討論確定。多學科聯合會診流程參照院級會診。

三、應邀參加會診的醫師應本着對患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全力配合,認真閱讀病歷,仔細查體,積極提供有助於診斷和治療的意見和建議。

四、各科室要安排好值班工作,確保按規定的時限完成會診任務。

常規會診應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前往會診,急會診在工作時間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會診,非工作時間先由一線值班醫師會診,根據患者情況必要時請二線醫師及時前往會診,協助處理,完成會診任務。院級會診應派科主任或診療小組組長參加。

五、單人單科常規會診和急會診時,邀請會診科室的經治或值班醫師應陪同會診,詳細介紹病情。

六、按《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完成與會診有關的醫療文書的書寫。

單人單科會診時會診記錄單另頁書寫,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多學科聯合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在病程記錄紙上書寫會診記錄,緊接病程記錄,不需另立單頁,但需在橫行適中位置標明題目“會診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會診日期、參加會診的人員姓名、職稱以及會診醫師對病史和體徵的補充和診療意見等。

七、醫務科負責檢查會診制度落實情況,將院內會診制度納入醫療質量考覈體系中,並與科室獎金掛鉤。

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一、搶救工作應由診療組長、主治醫師或經治(值班)醫師組織,重大搶救應由科主任或院領導參加組織,所有參加搶救人員要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分工協作。

二、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和各種技術操作常規,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嚴防差錯事故和醫療糾紛發生。

三、搶救工作中遇有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困難時,應及時請示、迅速予以解決。

一切搶救工作要做好記錄,要求準確、清晰、扼要、完整,並準確記錄執行時間。

四、醫護人員要密切合作,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嚴格執行口頭醫囑制度與流程。

五、因搶救過程中未能及時書寫搶救記錄的,醫護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

六、各種搶救藥物、輸液輸血的安瓿、空袋等用完後要集中放置,以便查對,經醫護雙方覈對記錄後方可棄去。

七、搶救車的物品和藥品使用後及時歸還原處,及時清理補充,並保持整齊清潔。

八、危重病人下病危醫囑時,病危通知書一式三份,病人家屬簽字後,一份交病人家屬,一份入病歷,一份報醫務科。

特殊病情突變的危重病人,應及時電話報醫務科或醫院總值班。

九、危重患者搶救過程要按照要求記錄在病歷和《危重患者搶救記錄本》內。

死亡病例討論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均應進行病例討論,一般病例在患者死亡後一週內完成;特殊病例即時完成;屍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做出後一週內完成。

二、討論應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科室醫護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醫務科及醫患辦人員參加。

三、討論中應由經治醫師簡明介紹病情、病史、治療與搶救經過以及死亡原因(急診死亡病例由當時負責搶救的值班醫師介紹,參加搶救的其他醫師予以補充),上級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可酌情補充並做詳盡的分析論證。參加討論人員應本着科學嚴謹的態度,對診療意見、死亡原因、搶救措施及診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盡分析,借鑑國內外對本病診治的先進經驗進行總結。

四、討論記錄應詳實記錄在病歷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本》中。

疑難病例討論制度

一、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應及時進行疑難病例討論。

二、討論應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本科室有關醫護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科室專家參加。

三、對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報醫務科,組織院級疑難病例討論,必要時請上級醫院的專家會診。

四、疑難病例討論由主治醫師提出,經治住院醫師將相關醫療資料收集完備,必要時提前將病例資料整理提交給參加討論人員;討論時由經治醫師簡明介紹病史、病情及診療經過;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詳細分析病情,提出開展本次討論的目的及關鍵的難點疑點等問題;參加討論的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最後由主持人進行總結,並確定進一步診療方案。討論由經治醫師負責記錄和登記。

五、討論情況應詳實記錄在病歷和《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內。

會診制度6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在兩天內完成,並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醫教科有人蔘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教產同意,並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指派人員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以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會診制度7

1、凡遇到疑難或涉及其它專業本科室診治有困難的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內會診:疑難病例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並將會診意見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3、科室間會診:

(1)會診醫師資格:正班時間:會診醫師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副班時間:當班醫生即可。

(2)會診程序及時間:

正班時間:由經治醫師提出,本科主任批准同意,並開醫囑,填寫會診申請單,邀請會診科室。普通會診應邀醫師一般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後填寫會診記錄。

副班時間:由值班醫師提出,經本科主任批准同意,會診程序及時間同正班急會診。會診醫師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通知本科中級以上職稱醫師(即該醫師的上級醫師)來參加會診,以確保病人安全。需搶救的病人,應邀醫師應首先到場協助搶救,直至其上級醫師到場後方可離開。必要時由總值班協調。

4、院內集體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正班時間由醫務處召集;副班時間由總值班召集,召集人員填寫《總值班記錄》,由醫務處統計備案。科內做好會診記錄並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5、院外會診:先填寫《冀州市醫院院外會診申請單》(包括外請專家做手術,與我院有長期協作關係者除外),院長或主管院長批准簽字後,交醫務處保存。由科室聯繫專家,科內做好會診記錄並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6、院內、院外等集體會診,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7、醫師外出會診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會診制度8

1、門診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首診醫生對我院沒有條件救治的病人應該及時進行轉診,不得延誤病情。

2、如需要轉科檢查,可在門診病歷上注以“請xx科會診”字樣,接受會診科室不得推諉,應優先就診,認真做好問診、檢查及處理工作,並詳細記錄。

3、門診留觀病人院內科間會診,需填寫會診單,並經主治醫師簽字後再送往應邀科室(值班時不受此限),除專科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指定專人。各臨牀科室應安排會診責任醫師,急診應隨邀隨到。一般病人不超過24小時。

4、會診時,經管醫師應爲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牀資料並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好會診記錄,遇疑難、危重或處理有困難者,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

5、會診後若需轉科治療,經管醫師應開出轉科醫囑,寫好轉科記錄,連同病人所有臨牀資料同時轉出,派人護送病人至新科室,並交好班,接納科室應優先照顧,不得推諉,及時書寫接科錄及開出醫囑。

6、院內集體會診:因病情需要多科集體會診,由需會診科主任或負責人向醫務科彙報,醫務科同意後,確定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醫務科派人蔘加,並做好登記和記錄。

會診制度9

1、遇到疑難病人如全身狀況差、合併心肺腦等全身疾病、病竈緊貼重要臟器及血管時及再程放療病人需會診。

2、要到全身狀況差、合併心肺腦等全身疾病、病竈緊貼重要臟器及血管時及再程放療病人時,可隨時請相關科室會診及科內會診。

3、遇到病竈緊貼重要臟器及血管及再程放療病人時,可隨時通過網絡進行遠程會診,我院放療科與xx醫院建立網絡會診中心,科隨時進行會診。

4、遇到少見病及特殊疾病時,可通過網絡及電話會診。

會診制度10

一、門診病人會診

應遵循“首診負責制”原則,首診醫生完成病史詢問、體格檢查,書寫較詳細的門診病歷和初步診斷後,提出會診要求。應邀科室的會診醫生在複習病史及有關檢查資料後,提出會診意見,完成對病員的診療和處理。嚴禁推委病人。

二、住院病人的院內會診

1、凡遇疑難複雜病例,懷疑病人病情與其它專科疾病有關,均應及時申請會診,並按要求填寫會診單。內容包括患者病情及目前診療情況醫學|教育網整理,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等。

2、科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3、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並填寫會診單,上級醫師同意、簽字後送出。應邀醫師應在48小時內完成,並完成會診記錄。如需作專科檢查且一般情況許可的病人,可由工作人員陪同至該專科會診。如系點名會診,邀請人應事先與受邀請醫師聯繫,確定會診時間。

4、急會診:會診單上應註明“急”和申請會診具體時間。緊急情況下,可口頭或電話通知。受邀請科室(醫師),必須在接通知10分鐘內到達會診地點醫學|教育網整理。指定醫師不在時,由該科在崗的高年資醫師立即前往,同時向科主任彙報。會診中如遇診療難題,應逐級向上彙報以便及時解決。

5、院內大會診:疑難病例或病情危重、複雜涉及多個學科,可申請全院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經科主任同意後,報醫務處批准並確定會診時間、地點、人員等。會診一般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員主持,院質控室相關專家參加,重大會診由醫務處參加並主持,必要時請院長參加或主持。會診內容應在病程錄中有記錄。

三、院間會診制度

1、邀請外院會診:凡本院一時難以診治的疑難危重病例或家屬要求外院會診的病例,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同意後,醫務處審批登記加蓋公章,必要時報分管院長批准。醫務處負責與有關單位聯繫,發出會診邀請,確定會診時間、地點,也可在審批後由科室直接與有關專家取得聯繫。邀請會診前,經治醫師應向患方講明會診方式、人員、時間、費用等,並在醫患溝通記錄上專門記錄、簽字醫學|教育網整理。會診由申請會診的科主任或其指定人員主持。會診後需進行手術或特殊治療的,應按規定報醫務處進行審批。邀請外院會診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嚴禁擅自邀請院外人員來院會診。

2、外出會診:各科室人員在完成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遇外院病人需我院會診者,可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由申請會診的醫院醫務科提出書面申請經醫務處(總值班)同意並登記後外出會診。外出會診人員除對方指定外,應由科主任、醫務處或總值班安排,原則上爲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接受電話邀請時,可在會診結束兩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會診邀請函送交醫務處存檔。外出會診人員代爲繳納會診費者,應在會診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至醫務處繳納。已發生醫療糾紛或有醫療糾紛苗頭的病人須帶回醫院進一步診治的,須提前向醫務處報告。嚴禁未經同意私自外出會診和借外出會診之機,向病人索要財物醫學|教育網整理。未經同意私自外出會診引發的不良後果和醫療糾紛均由外出會診者本人承擔,有關部門並作相應的紀律處分。

四、其它

1、各科室每月排班時,應在排班表中明確院內會診、備班人員,保證會診工作有序進行。

2、院內會診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或以上人員擔任。輪轉、進修醫師不得單獨進行會診,否則一切責任及後果由指派其會診人員及科主任承擔。

3、會診醫師在會診中遇到困難時醫學|教育網整理,應及時向上級醫師彙報。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後應及時到場指導。

4、科內、院內或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應做好會診前準備工作,詳細介紹病史和診治經過。會診中應認真聽取意見,詳細記錄。會診主持人要認真總結會診意見並組織實施。院內大會診或院外會診記錄要求同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會診制度11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會診工作,給患者提供及時有效的診斷和治療,保障醫療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除急會診外,申請會診者及會診者均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申請會診前須填寫會診申請單,會診者須在申請單上書寫會診記錄。

第三條 各科應建立能滿足院內會診需求的會診小組,小組成員不少於3人,急會診應10分鐘內到達,一般會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條 院內會診的住院病人需去門診診斷或治療時,不得讓患者掛門診號。有病房的科室,一般不得讓患者到門診會診。

第五條 各科應建立會診申請單簽收制度,收到會診單後應儘快通知會診人員;申請科室送會診單時攜帶會診登記本,請被申請科室簽署收到會診單的時間、接收申請單人員姓名。會診後,請會診醫師在會診登記本上簽名並註明會診時間。

第六條 申請會診的醫師應親自接待會診醫師,主動介紹病情,說明要求,就會診的問題進行討論;會診醫師要認真的查看病人,並提出診療方案。

第七條 對未及時會診者,扣發被申請科室獎金50元,並通報批評。若因會診不及時延誤診斷、治療而導致不良後果,由被申請科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一般由被申請科室的醫師到申請科室會診,特殊情況需病人去他科會診時,須有申請醫務人員陪同。

第九條 請院外會診,必須有科主任簽字同意,到醫務處備案,由醫務處負責聯繫。

第十條 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開始執行,原《會診制度》同時廢止。

會診制度12

爲了提高我院的醫療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護患者、醫生、醫院的利益,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1、醫療科室醫生負責執行會診制度。

2、醫療科室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科室會診制度的執行。

3、醫務部負責監督和檢查全院會診制度的執行。

二、會診的準備及要求

1、如遇下列情況須及時申請會診:

(1)診斷不明確,疑似有其他學科或專業疾病的病例。

(2)診斷已基本明確,需要其他科室完成或協助完成診療工作的病例 。

(3)疑難危重的門診、急診、住院病例需要其他科室協助完成診治工作的。

(4)存在其他需要討論或協助解決的問題的病例。

2、原則上會診醫師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緊急情況下除外。

普通科間會診一般應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隨請隨到(十分鐘內到場);醫務部組織的全院會診或多科室會診以醫務部安排時間爲準。

3、會診前,申請會診醫師須先請主管上級醫師查看病人,決定會診後須開會診醫囑並填寫會診申請單,簡要記錄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及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由科主任審閱簽署後由本科護士將會診申請單送達會診科室。(緊急情況下可先會診,後補填)

4、會診時,擬請會診科室的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患者病情、診療經過、上級醫師查房意見及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負責主治醫師進行補充。

5、會診後,主持會診的人員於會診後要詳實將會診有關情況進行小結並認真組織實施。

6、住院危重病人或急診病人的會診,被邀請會診科室的會診人員必須隨請隨到(十分鐘內)。提出申請會診的醫師必須全程在場陪同,配合會診治療、搶救工作。會診醫師要認真負責,不許推諉病人或拖延會診時間。

7、各科室會診討論過程要有記錄本,院外會診手續存醫務部。

三、會診種類與實施程序

(一)科內會診:

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主任醫師或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討論,以進一步明確和統一診療意見,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主持人審閱記錄並簽名。

(二)科間會診:

1、門診科間會診:根據病情,若需要其他科會診,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記錄在門診病歷上,並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病人可轉回給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2、病房會診:

申請醫師提出會診申請,簡要載明患者病情及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科主任審閱簽字後,由護士送往會診科室。被邀請科室指派相關醫師完成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須陪同進行。會診醫師與會診後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於病歷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複雜病例,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儘快作出診療並提出具體意見。

(三)院內會診:

病情複雜或特殊,涉及科室、專業較多時可申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協調,並確定會診時間、地點及參加人員。由醫務部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院內會診一般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會議,負責主治醫師、經治醫師必須參加,醫務部派人員參加。記錄存於病歷中。

(四)院外會診:

經院內會診後確實無法解決的疑難、危重或特殊病例,必須請專科醫院會診的病例可申請外院會診。由經治醫師填寫《會診申請單》,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批准後聯繫有關單位,商定會診專家和時間後通知申請科室。如遇急會診,申請科室可先與醫務部(班外時間與總值班)電話聯繫,再補辦會診手續。院外會診由申請會診科室的'科主任主持,負責主治醫師、經治醫師必須參加醫務部派人蔘加。科室詳細記錄會診相關內容,院際會診人員填寫會診記錄單並簽字蓋章。醫務部對院外會診應有登記並保存回執。登記與回執相符。

(五)急診會診:

由急診科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在特殊情況下,可電話邀請病房值班醫師中級別最高者前往急診室會診(十分鐘內),會診後應詳細明確記錄會診意見、診斷及治療方案於急診病志中(急會診記錄要具體到分鐘)。

(六)我院醫師外出會診:

1、我院接到外出會診邀請後,在不影響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由醫務部提請相關科室有相當資質、能代表醫院水平的醫師參加院際會診。醫師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會診後應向會診單位詳細明確記錄會診意見、診斷及治療方案。

2、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3、院外會診結束後,受邀醫師應當在返回本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醫務部備案,或將院外邀請函回執交與醫務部存檔。

4、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我院可適當協調處理。

四、會診記錄(含會診意見)書寫規定

(一)申請會診記錄(會診申請單)

1、申請會診記錄(會診申請單)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寫。應寫明患者病情和診療情況(簡要病史、體徵、有關實驗室和器械檢查資料、擬診疾病)、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醫師簽名等。科間會診應簡明扼要,院外會診應詳細記錄。

2、科內會診由主管病人的經治醫師記錄;院內會診、院外會診由經治醫師負責將會診意見整理後經負責主治醫師或科主任審覈後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3、緊急會診應在會診申請單左上角註明“急”字樣。

4、申請會診醫師應在病程記錄中記錄會診意見執行情況。

(二)會診意見記錄

1、由會診醫師負責書寫。集體會診由參加會診醫師分別書寫並簽名,經治醫師負責彙總會診意見,上級醫師籤審。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後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時在會診結束後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2、會診意見記錄應包含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

3、會診醫師不能決定的問題應請示本科室上級醫師或帶回科室討論。需轉科或轉院,應寫明具體時間和聯繫人。

會診制度13

凡疑難病例,均應及時申請相關科室會診。申請會診醫師應做好必要的準備,如化驗、X光片等相關資料,填好會診申請單。

一、科內會診

對本科內較疑難或對科研、教學有意義的病例,由主治醫師提出,(副)主任醫師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醫務人員參加,進行會診討論,進一步明確診斷和統一診療意見。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報告病歷並分析診療情況,同時準確、完整地做好會診記錄。

二、科間會診

1、門診會診

根據病情,若需要他科或專業會診者,由病人持門診病歷,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專業會診。會診醫師應將會診意見詳細記錄在門診病歷上,並同時簽署全名;屬本科疾病由會診醫師處理,不屬本科診療範圍的病人應轉科被邀請科室或再請其他有關科室會診。

2、病房會診

院內科間會診申請必須經本科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批同意,會診醫師要求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擔任(急症例外),會診醫師接到會診通知單後應簽收並註明時間,並於24小時內前往會診。如有困難不能解決,應請本科上級醫師協同處理。

申請會診科室必須提供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並將上述情況認真填寫在會診單上,由主治醫師簽字後送往會診科室。

被邀請科室醫師會診時,主管經治醫師應全程陪同進行,以便隨時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共同研究治療方案,同時表示對會診醫師的尊重。會診醫師應以對病人完全負責的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會診,並將檢查結果、診斷及處理意見詳細記錄於會診單上。如遇疑難問題或病情複雜時,應立即請上級醫師協助會診,儘快作出診療方案並提出具體意見。對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許推諉扯皮、延誤治療。

申請會診儘可能不遲於下班前一小時(急症例外)。

3、急診會診

急診科值班醫師對於本科難以處理、急需其他科室協助診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經治醫師提出緊急會診申請,並在申請單上註明“急”字。或者直接電話通知和邀請。會診醫師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申請科室進行會診。會診時,申請醫師必須全程陪同,配合會診及搶救工作。

4、院內大會診

會診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主持,醫務科參加,必要時分管副院長參加,由主治醫師報告病歷,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並認真執行會診確定的診療方案。

5、院外會診

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可邀請外院專家來院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由主管病人的主治醫師填寫書面申請,包括簡要病史、體檢、必要的輔助檢查結果以及初步診斷和會診目的及要求等情況,科主任簽字送醫務科批准。由醫務科或相關科室與有關醫院聯繫,確定會診時間,並負責安排接待事宜。會診由科主任、醫務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長主持。主治醫師報告病情,經治醫師作詳細會診記錄。

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室主任審籤,送醫務科登記,報分管副院長審批。

6、外出會診

外院指定邀請我院醫師會診,必須提供單位(醫務科)介紹信,經我院醫務科同意,辦理外出會診手續後方可外出會診,否則由此發生的醫療糾紛或交通事故,由外出應診醫師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7、會診時應注意的問題。

申請會診科室應嚴格掌握會診指徵,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審覈同意。

切實提高會診質量,做好會診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歷,會診人員要仔細檢查,認真討論,充分發揚學術民主。主持人要綜合分析會診意見,進行小結,提出具體診療方案。

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拒絕按正常途徑邀請的各種會診要求。

會診制度14

一、會診範圍

凡遇到以下情況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及時提出會診。

(一)患者入院七日後仍未確定診斷者,必須在三日內組織科內或院內會診。

(二)患者住院兩週後治療效果不顯著並逐漸加重者。

(三)已提出重危報告的患者,診斷治療尚不明確者。

(四)凡術前診斷不明確或技術水平難以勝任的手術。

(五)患者有嚴重的併發症及多臟器損害。

(六)對患者實施新開展的技術項目、技術操作。

(七)患者及家屬對診斷、治療過程提出異議的。

(八)特殊身份的患者(老幹部、老紅軍、海外僑胞、外籍)。

二、會診形式

(一)科內會診:由經治醫生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組織科內醫務人員集體會診。

(二)科間會診:門診由接診患者的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並在門診病歷中註明,由病員直接到有關科室會診。如遇不宜搬動的病員,應由接診醫師將會診醫師請到本科會診或作相應輔助檢查。

療區由經治醫師提出,並填寫會診單,經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同意並簽字。應邀醫師要在48小時內完成會診,並書寫會診記錄,寫明會診意見、會診時間、會診醫師所在科室,並簽名蓋章。不準口頭會診。

(三)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部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會診由科主任主持並請醫務部參加。

(四)醫師外出會診(執業)及外聘專家來院會診。

(五)急會診:申請科室要在會診單上標明“急”字,應邀科室應隨叫隨到。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

三、會診要求

(一)科間會診、院內會診及急會診的要求

2、會診醫生如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或值班期間療區患者病情不允許離開時,應立即請示上級醫生或科主任,上級醫生及科主任應儘快妥善處理會診事宜。值班醫生應邀會診,必須向護士及相關專業療區的值班醫生說明去向。

3、會診前應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要詳細彙報病史,明確提出會診應解決的問題,做好會診記錄,科主任要進行小結並認真組織實施會診意見。

4、凡提出會診的科室,會診前必須事先做出書面摘要報送醫務部,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組織,經治醫生認真做好記錄,醫務部做好備案。

(二)醫師外出會診(執業)的要求

1、醫師外出會診(執業)爲其它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必須經醫院批准。未經醫院批准,醫師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醫院高級職稱醫務人員(正、副高級職稱),外出會診(執業)、調休、事假一天需請示報告,經醫務部准假方可;一週內超過兩次需經主管院長審批,醫務部備案。

3、會診醫師要在不影響本科室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進行外出會診(執業)。雙休日、節假日科主任外出亦需到醫務部登記批准。

4、醫院批准醫師接受會診後,會診醫師應詳細瞭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並按規定書寫醫療文書。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證會診質量和安全,應當建議將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規、法律、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醫師在外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屬的錢物,不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6、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糾紛,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7、會診結束後,會診醫師要在返回本單位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情況報告院醫務部。醫院將建立我院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並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年度考覈相結合。

8、邀請我院醫師會診的醫療機構,需向我院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簡要病情、邀請醫師的專業、職稱及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遇緊急情況用電話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9、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要統一支付給醫院,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醫院將拿出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的60%給會診醫生作爲勞動報酬;節假日出外會診的,醫院將拿出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用的80%給會診醫生作爲勞動報酬。

(三)外聘專家來院會診的要求

1、臨牀科室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自願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來院會診時,經治科室要向患者說明會診目的、費用等情況,徵得患者同意後,報請醫務部批准。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時,應徵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

2、申請外院會診的科室,應由科主任提出,並填寫“聘請外院專家會診審批單”及“邀請函”,經醫務部同意,並報主管院長簽字批准。醫務部或申請會診科室應及時與有關單位取得聯繫,確定會診時間及有關事宜。會診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採用遠程會診。

3、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屬醫院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一切費用由醫院承擔;屬患者主動邀請的,費用由患者承擔。

會診制度15

(一)醫療會診包括:急診會診、科內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外會診等。

(二)急診會診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後,應在15分鐘內到位。會診醫師在簽署會診意見時應註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三)科內會診原則上應每週舉行一次,全科人員參加。主要對本科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手術病例、出現嚴重併發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學價值的病例等進行全科會診。會診由科主任或總住院醫師負責組織和召集。會診時由主管醫師報告病歷、診治情況以及要求會診的目的。通過廣泛討論,明確診斷治療意見,提高科室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科間會診: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專業範圍,需要其他專科協助診療者,需行科間會診。科間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應在24小時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進行會診。會診時主管醫師應在場陪同,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會診後要填寫會診記錄。

(五)全院會診:病情疑難複雜且需要多科共同協作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醫療糾紛或某些特殊患者等應進行全院會診。全院會診由科室主任提出,報醫療服務部同意或由醫療服務部指定並決定會診日期。會診科室應提前將會診病例的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和擬邀請人員報醫療服務部,由其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會診時由醫療服務部或申請會診科室主任主持召開,業務副院長和醫療服務部原則上應該參加並作總結歸納,應力求統一明確診治意見。主管醫師認真做好會診記錄,並將會診意見摘要記入病程記錄。

應有選擇性地對全院死亡病例、糾紛病例等進行學術性、回顧性、借鑑性的總結分析和討論,原則一年舉行≥2次,由醫療服務部主持,參加人員爲醫院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相關科室人員。

(六)院外會診。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或派本院醫師到外院會診,須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42號令)有關規定執行。

會診制度16

1、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一般在兩天內完成,並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急診會診:被邀請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4、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5、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教科同意,並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般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醫教科有人蔘加。

6、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填寫申請單,經醫教產同意,並與有關單位聯繫,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指派人員前往會診。會診由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以將病歷資料,寄發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7、科內、院內、院外的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技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會診制度17

1、凡遇到疑難或涉及其它專業本科室診治有困難的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內會診:疑難病例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並將會診意見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3、科室間會診:

(1)會診醫師資格:正班時間:會診醫師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副班時間:當班醫生即可。

(2)會診程序及時間:

正班時間:由經治醫師提出,本科主任批准同意,並開醫囑,填寫會診申請單,邀請會診科室。普通會診應邀醫師一般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後填寫會診記錄。

副班時間:由值班醫師提出,經本科主任批准同意,會診程序及時間同正班急會診。會診醫師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通知本科中級以上職稱醫師(即該醫師的上級醫師)來參加會診,以確保病人安全。需搶救的病人,應邀醫師應首先到場協助搶救,直至其上級醫師到場後方可離開。必要時由總值班協調。

4、院內集體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正班時間由醫務處召集;副班時間由總值班召集,召集人員填寫《總值班記錄》,由醫務處統計備案。科內做好會診記錄並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5、院外會診:先填寫《冀州市醫院院外會診申請單》(包括外請專家做手術,與我院有長期協作關係者除外),院長或主管院長批准簽字後,交醫務處保存。由科室聯繫專家,科內做好會診記錄並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6、院內、院外等集體會診,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7、醫師外出會診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會診制度18

1、門診病人實行首診負責制。首診醫生對我院沒有條件救治的病人應該及時進行轉診,不得延誤病情。

2、如需要轉科檢查,可在門診病歷上注以“請xx科會診”字樣,接受會診科室不得推諉,應優先就診,認真做好問診、檢查及處理工作,並詳細記錄。

3、門診留觀病人院內科間會診,需填寫會診單,並經主治醫師簽字後再送往應邀科室(值班時不受此限),除專科特殊需要外,一般不指定專人。各臨牀科室應安排會診責任醫師,急診應隨邀隨到。一般病人不超過24小時。

4、會診時,經管醫師應爲會診準備好必要的臨牀資料並陪同檢查,介紹病情。應邀醫師認真填寫好會診記錄,遇疑難、危重或處理有困難者,及時請本科上級醫師會診。

5、會診後若需轉科治療,經管醫師應開出轉科醫囑,寫好轉科記錄,連同病人所有臨牀資料同時轉出,派人護送病人至新科室,並交好班,接納科室應優先照顧,不得推諉,及時書寫接科錄及開出醫囑。

6、院內集體會診:因病情需要多科集體會診,由需會診科主任或負責人向醫務科彙報,醫務科同意後,確定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醫務科派人蔘加,並做好登記和記錄。

會診制度19

1、外出會診醫師資質:我院註冊執業醫師同時具有副主任及以上職稱者、經醫院醫務科批准登記後(非行政時間由醫院總值班批准),方具有外出會診的資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審批程序:會診邀請機構應向我院醫務科發出書面會診函(信件或傳真)。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會診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並加蓋邀請醫療機構公章。特殊情況可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提出會診要求,但應及時補辦書面手續。批准外出會診後,及時通知科室負責人安排會診人員。個人收到會診邀請函時應及時報科主任及醫務科審批,經審批同意、登記後方可外出會診。非行政時間可報告總值班。

3、會診費用:與邀請方商議決定。

4、會診彙報:會診結束後填寫《醫師外出會診記錄》,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會診邀請單、會診記錄和會診交費發票交醫務科留存、備案。

5、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時,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並終止會診;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時,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6、處罰:凡未經醫院獲准或不具備會診資質的人員外出會診,或在會診過程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而導致的各種後果由個人自負。對醫院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者將給予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

7、外出會診醫師不允許攜帶本院器械及藥物,我院不公派車輛。特殊情況,需向主管院長申請。

8、醫師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它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9、會診補助:醫院給予會診醫師100元/次補助。

10、未盡事宜參考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會診制度20

1、會診對象

A、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

B、患方要求,主管醫師、科主任同意。

2、會診程序

A、主管醫師填寫《xx市人民醫院邀請院外專家會診申請單》,並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屬會診相關事宜。

B、科主任簽字後向醫務科遞交《申請單》。

C、經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繫,確定會診時間。

D、會診由科主任、醫務科科長或業務副院長主持。

E、會診完畢後,請院外專家填寫《樂清市人民醫院院外專家會診記錄單》,一式兩份(可複印),原件夾入病歷中、複印件醫務科歸檔備案。

3、需轉外院會診者,經本科室主任審籤,醫務科批准,主管醫師持《申請單》(加蓋醫務科公章後)和《記錄單》陪同前往會診。

4、會診相關問題

A、費用:如爲醫院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會診費等相關費用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會診費等相關費用由患方承擔。

B、車輛:邀請院外專家會診原則上我院不公派車輛。如遇特殊情況,需向醫務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