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管理辦公室辦事程序和時限的工作計劃

拆遷管理辦公室辦事程序和時限的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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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信訪處理

高度重視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信訪問題,認真處理好每一件來信來訪。對已發生的信訪案件,實行領導負責制,依法處理,限期解決,做到件件有着落;能夠通過行政複議渠道解決的案件,切實做到依法解決對涉及人數多、情況複雜、處理難度大的案件,領導親臨現場做工作。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重點問題重點檢查,並指定應急方案,將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具體人員。

二、拆遷複議

拆遷當事人對拆遷主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在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三、拆遷裁決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 拆遷期限內因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事宜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2、拆遷主管部門收到裁決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3、裁決立案後3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另一方拆遷當事人。另一方拆遷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證明材料

4、裁決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

5、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四、拆遷違法行爲的查處

1、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設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2、拆遷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3、拆遷人違反《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處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1)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2)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3)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4、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