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試行)

項目名稱: 1

出 租 人: 1

承 租 人: 1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編制

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出租人(甲方): .

通訊地址及郵編: .

承租人(乙方): 審覈備案編號: .

證件類型及號碼: .

移動電話: 固定電話: .

工作單位: .

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及郵編: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覈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建住〔2009〕52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房屋坐落於北京市 區(縣) 街(路)

號 小區(衚衕) 號樓(平房) 號(以下簡稱該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個月。

(二)甲方應於房屋租賃期起始日10日前,即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交付房屋時,甲乙雙方應現場交驗,並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及 等相關物品(屬甲方所有),雙方確認無誤後在《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視爲交付完成。

第三條 租金

(一)房屋租金標準: 元/建築平方米·月。

□月 □季 □年房屋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甲方可提供傢俱家電給乙方使用,□月 □季 □年傢俱家電租金合計:人民

幣 元(大寫: )。

□月 □季 □年 房屋租金和傢俱家電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月 □季 □年收取,每個繳租期按 □月 □季 □年計算。

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託收銀行辦理公租卡,並通過公租卡繳納租金等。(託收銀

行: 賬號: )。

(二)乙方應在每個繳租期最後一個月25日前(如果按月繳納租金,則爲每月25日前)將該房屋的下一繳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內。甲方可委託第三方承擔繳期通知及定期催繳工作。乙方退租時,甲方自上一繳租期乙方已繳租金數額中按退租當月實際居住天數覈減,剩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三)乙方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繳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摺合爲月租金)的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經甲方確認應繳租金和違約金數額後,乙方應到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補繳租金和違約金或乙方將租金和違約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銀行劃扣。乙方逾期繳納租金超過3個月或累計三次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繳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租賃期內,甲方可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政策調整一次租金,並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租金標準及租金總計,乙方應按調整後的租金數額繳納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條件,可在入住後按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傢俱家電租金)補貼,並在足額繳納租金後領取補貼。

第四條 押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按簽訂合同時的1個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摺合爲月租金)向甲方繳納押金。押金爲人民幣 元

(大寫: 元)。

(二)租賃期內,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費用,並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從乙方押金中扣款後,乙方應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將押金補足。乙方逾期未補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3個月以上仍未補足押金或繳納違約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繳違約金。

(三)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租金、相關費用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後,剩餘部分無息返還乙方。

第五條 相關費用

租賃期內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項費用中,物業服務費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由甲方承擔;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電話費、上網費、電視收視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和甲乙雙方約定應由乙方承擔的 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處於安全和適用的狀態,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設備安全,對於乙方裝修和增設的其他設施設備等甲方不承擔維修義務。由甲方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出現損壞時,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並及時通知甲方維修或更換。因乙方未採取適當措施或未及時通知甲方維修致使損失擴大,損失部分應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如乙方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牆體結構,拆改給排水、供電、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改動牆面、地面、天花板,更換櫥櫃、竈具、衛浴設備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責任,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拒絕恢復原狀或拆改、損壞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對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或維修時,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造成的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四)乙方須愛護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在住房設計及建設標準限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負責維修,由乙方承擔維修和材料費用或按照《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中約定的損賠額由乙方予以賠償。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拒不承擔相關費用或不予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條 日常管理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應執行當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綜合治理等有關規定,並配合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的監督檢查。乙方對所承租房屋內的消防安全負責,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內發生火災,由引起火災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

(二)租賃期內,乙方應愛護小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乙方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按同類物品的市場價格賠償,乙方拒不賠償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賃期內,乙方應愛護小區環境衛生,禁止亂拋垃圾、雜物,不得私自佔用或使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門廳、屋頂等共用部位。乙方佔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可向乙方下發限期整改通知單,整改期限屆滿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四)租賃期內,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的入戶覈查、租戶信息登記、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如果乙方故意拖延、拒絕接受覈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租賃期內,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於本人及家庭成員自住,不得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改變房屋居住用途、規劃設計用途,不得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他人。

(六)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以及其他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爲,並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管理規約。違反相關規定和約定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乙方以家庭爲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內其承租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應在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八)租賃期內,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乙方應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如實向申請所在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

第八條 房屋騰退

(一)租賃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保障部門複覈,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甲方與乙方按新的租金標準等條件約定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滿時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暫時不能騰退的,經甲方同意,可給予乙方2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甲方有權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測定的同區域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乙方仍不騰退該房屋的,按本合同約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費。甲乙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仍按本合同執行。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10日內,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並騰退。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現場交驗,結清租金、押金、其他費用及違約金和賠償金,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等相關物品,雙方確認無誤後在《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上簽字蓋章。

甲乙雙方在《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一)上簽字蓋章後,視爲乙方騰退其承租房屋,如該房屋內有未經甲方同意而遺留的物品,視爲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並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租賃期內,乙方可自願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解除租賃合同,但應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甲方。乙方退房後,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應重新按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程序辦理。

(四)乙方在租賃期間死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經複覈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標準的,可在重新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後,繼續承租該房屋。

(五)租賃期滿前,乙方未提出續租申請的',合同到期後自行終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或規劃設計用途的;

2.將房屋分租、轉租、轉借他人的;

3.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

4.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

6.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在承租住房內居住不滿30天的;

7.家庭成員在本市獲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的;

9.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10. 。

(七)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處理

(一)甲方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從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維修義務後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摺合爲月租金)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嚴重影響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三)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追繳乙方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1.通報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從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2.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補貼賬戶中直接劃扣;

(四)租賃期滿、合同解除或過渡期滿後,甲方收回房屋,乙方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有權收回購電卡、燃氣卡或通知電力公司、燃氣公司暫停購電卡、燃氣卡的有效期。

(五)乙方拖欠租金、押金、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或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可將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不良行爲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或乙方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民政等政府部門,也可通過有關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六) 。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一式 份,其中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執 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爲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通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相關文件不能郵寄送達的,文件退回之日視爲該文件已經送達。

出租人(甲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公章):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通訊地址及郵編:

承租人(乙方)簽章:

證件類型及號碼:

工作單位: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及郵編: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交割清單

房 屋 交 割 清 單

房屋附屬傢俱、電器、裝修及其他設備設施狀況及損賠額

名稱

品牌

單位

數量

單價

損賠額

名稱

品牌

單位

數量

單價

損賠額

其他相關費用

項目

單位

單價

起計時間

起計底數

項目

單位

單價

起計時間

起計底數

水費

電費

燃氣費

供暖費

電話費

上網費

收視費

交房確認

對上述情況,乙方經驗收,認爲符合房屋交驗條件,並且雙方已對水、電、燃氣等費用結算完結,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簽章:

乙方(承租人)簽章:

退房確認

甲乙雙方已對房屋和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了驗收,並辦理了退房手續。有關費用的承擔和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的返還 □無糾紛 / □附以下說明: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簽章:

乙方(承租人)簽章:

附件二:傢俱、家電租賃費明細表

傢俱、家電租賃費明細表

區域

項目

數量

租賃費(元/月【季、年】)

備註

總 計

——

甲方(出租人)簽章: 乙方(承租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承租人家庭成員情況統計表

承租人家庭成員情況統計表

與承租人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

工作(學習)單位及職務

工作(學習)單位通訊地址及郵編

聯繫電話

備註

說明:1.“承租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承租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情況。

2.“與承租人關係”欄填寫:之妻、之夫、之子、之女等。

3.“身份證號”欄填寫:經公安機關進行升位處理後的18位身份證號。

4.“工作(學習)單位及職務”欄填寫:工作(學習)單位全稱及職務,沒有的填“無”。

5. 承租人家庭成員信息變更應在備註欄內說明。

6. 本表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

附件四:承諾書

承 諾 書 一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承諾:

保證在租賃期間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如逾期支付:

1.甲方通報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後,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員同意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應繳的租金、違約金等各種費用。

2.甲方通報住房公積金中心後,乙方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員同意從其公積金賬戶和住房補貼賬戶中扣除應繳的租金、違約金等各種費用。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員願意嚴格遵守以上承諾,並承擔違反承諾的責任和後果。

承諾人(承租人、共同承租家庭成員及監護人):

承租人簽章: 單位(蓋章): .

身份證號: 經辦人: .

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聯繫電話: .

時間: 年 月 日

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簽章: 單位(蓋章): .

身份證號: 經辦人: .

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聯繫電話: .

時間: 年 月 日

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簽章: 單位(蓋章): .

身份證號: 經辦人: .

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聯繫電話: .

時間: 年 月 日

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簽章: 單位(蓋章): .

身份證號: 經辦人: .

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聯繫電話: .

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五:承諾書二

承 諾 書 二

乙方本人承諾:

租賃期滿、合同解除或過渡期滿後,乙方及時騰退房屋,乙方拒不騰退房屋的,甲方有權通知電力公司、燃氣公司,暫停購電卡、燃氣卡的有效期。

承諾人簽章: .

身份證號: .

時間: 年 月 日

附件六:銀行扣收協議

銀行與公共租賃住房租戶委託扣收協議

甲方: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

負責人: .

聯繫地址: .

乙方:客戶姓名:

委託扣收銀行卡(賬戶):

通訊地址及郵編: .

聯繫電話: .

爲滿足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戶繳納租金的需求,同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範雙方業務行爲,甲乙雙方基於乙方與 (以下簡稱“ ”)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代扣相關事宜達成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應提供 銀行借記卡或普通活期儲蓄存摺作爲租金代扣的銀行介質。乙方可到甲方任一網點辦理“ 借記卡”或普通活期儲蓄存摺,也可憑公共租賃住房選房成功證明到甲方任一網點辦理“ 銀行公共租賃住房聯名借記卡”。乙方提供的個人賬戶,應爲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並應遵守甲方關於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相關管理規定。乙方提供的銀行卡(存摺)賬戶戶名應與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戶名保持一致。乙方持有的 銀行銀行卡(存摺)受 銀行相應的銀行卡(存摺)的管理制度的約束。“ 銀行公共租賃住房聯名借記卡”是 銀行與 聯合推出的一種借記聯名卡,具有普通銀行借記卡的存、取、轉、匯等功能。

第二條 乙方同意甲方採用銀行代扣的方式扣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等款項。扣收的款項總額種類包括三部分:租金、押金、違約金。其中,租金是按□月 □季 □年扣收,每個繳租期按 □月 □季 □年計算,乙方須在每個繳租期25日前(如果按月繳納租金,則爲每月25日前),按照 的要求,將租金足額存入乙方扣款賬戶;押金及違約金均按照 提供的扣款信息進行代扣。乙方若對扣收的金額、方式等有異議,應聯繫 進行處理。

第三條 在每個租金扣收日,乙方應保證代扣的銀行賬戶的可用餘額充足且賬戶狀態正常,如果出現賬戶狀態不正常或賬戶變更,乙方應及時通知 。由於乙方自身的原因導致的代扣的銀行賬戶可用餘額不足或者賬戶狀態非正常而造成的扣收失敗,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乙方同意甲方採用銀行代發的方式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和返還的押金。租金補貼和返還的押金信息由 提供,乙方若對發放的金額、方式等有異議,應聯繫 進行處理。

第五條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要變更代扣(發)的銀行卡(賬戶),應及時通知 ,並與甲方重新簽訂本協議。由於乙方未及時通知而導致的代扣(發)失敗,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因甲方或 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的不當利益,甲方有追索相應金額的權利。

第七條 在甲方和 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終止且不欠繳租金、違約金等金額的情況下,本合同自動終止。但協議終止並不能消除因終止前的交易所帶來的任何法律後果。

第八條 本協議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監管政策;法律或監管政策無明文規定的,可適用通行的金融慣例。

第九條 甲乙雙方如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章(公章)

負責人:

通訊地址及郵編:

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委託代理人證件類型及號碼:工作單位: 委託代理人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及郵編: 委託代理人通訊地址及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