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意見書的寫作基礎

辯護律師在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委託後,通過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工作,根據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各階段向辦案機關撰寫並提交的其認爲已方當事人符合會見條件,無罪、罪輕等辯護意見的專用法律文書,統稱爲刑事法律意見書。下面是小編爲你帶來的刑事法律意見書的寫作基礎,歡迎閱讀。

刑事法律意見書的寫作基礎

一、刑事法律意見書的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刑事法律意見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案階段對於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書

刑事立案階段作爲刑事訴訟的起點,對辯護工作至關重要。當前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爲了其辦案的需要而非法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的現象屢見不顯。因此辯護律師在該階段就應撰寫“對於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辯護律師可以代爲其提出控告或申請取保候審,因此這時就需要撰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書”。

2、審查批捕階段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通常當案件偵查到一定階段後,公安等偵查機關會將案件報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爲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不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據羈押遵循比例的原則,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審判階段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性就會很高,所以在該階段辯護律師應應當撰寫“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3、審查起訴階段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改變起訴書中認定罪名、認定從輕量刑情節、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

審查起訴階段作爲刑事訴訟的一個承前啓後的階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另一方面決定案件是否移送審判機關起訴,是以何處罪名起訴,是否可以改變強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訴決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訴決定等,因此在該階段辯護律師應當撰寫“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申請改變起訴書中認定罪名、認定從輕量刑情節、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

4、審判階段開庭前闡明初步辯護意見、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意見書

案件移送到審判階段後,如果是比較複雜的刑事案件,主審法官在開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訴人、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目的是爲了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交換或聽取雙方對某些專門問題(如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因此,在此階段辯護律師就需要撰寫“初步辯護意見的法律意見書”、“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意見書”。

二、刑事法律意見書的格式和主要內容

刑事法律意見書由於在不同訴訟階段所提的意見不同,格式和主要內容也不盡一致,但通常情況下應當具有以下幾部分:

1、題目:

法律意見書的題目撰寫應當開宗明義,直接闡明辯護目的與意圖,不應僅寫上“法律意見書”。

如:“對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的法律意見書”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請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2、首部

首先注意應當寫明辦案機關的全稱。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其次,應當寫明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基本情況,接受委託後辯護律師所做的哪些具體工作,最後應寫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現提出以下幾點法律意見,供貴院(局)參考。

3、案件事實部分

對案情作簡要陳述,這時可以運用圖表等可視化工具,主要應當撰寫以下幾部分:

(1)陳述辦案機關認定的事實

(2)辯護律師經工作認定的事實

(3)辯護律師對認定案件事實的意見表述,如:我方認定辦案機關認定事實有誤,如果認爲認定事實無誤可寫明同意辦案機關認定的事實或可不寫。

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表述應當言簡意賅、簡明扼要,嚴格按照犯罪構成、犯罪的七何要素來表述,不可帶有太多的修飾語句或沒有證據支持的主觀猜測性觀點。

4、通過律師工作後對此案的基本觀點

這部分應當先對案件的定罪發表意見,後對量刑發表意見。主要分爲以下兩種情況撰寫:

(1)無罪的意見:分不構成犯罪和不構成指控罪名兩種情況:

首先應當具體闡明無罪的具體理由,應分“案件事實不符合該罪構成要件、達不到立案標準不構成犯罪、證據不足不夠成犯罪”三種情形表述。

其次應當簡述案件證據情況,包括案卷中的.證據情況及律師調查取證情況。

最後應當寫明具體應適用的法律依據(具體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可在附件中附光盤電子稿)。

另外對於不構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時,僅寫明不構成該罪的理由即可。因爲是要作無罪辯護,便不可再指明具體應認定何罪,不可充當公訴人的角色。

(2)罪輕意見:

首先應當對辦案機關認定的罪名發表意見,如認爲辦案機關認定罪名錯誤需要改變罪名,則應當具體闡述應當改變罪名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情況,並具體寫明根據案件事實應當適用何種較輕的罪名,而不能改變爲較重一種的罪名。

如認爲辦案機關認定罪名正確,僅應對量刑部分發表意見,應寫明是否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從犯等情形,並註明相關證據情況。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發後一慣的表現及符合取保候審規定、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理由和依據

這部分主要適用於申請改變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遵守取保候審規定,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6、總結陳述

這部分內容主要是對意見書的總結,最後總結辯護律師的基本觀點和意見,並表明身份與撰寫日期。

如: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師認爲(A不構成XX犯罪,B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C應當改變罪名爲XX罪,D構成XX罪但犯罪情節輕微,符合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不具有社會危險性,能夠保證訴訟)。建議以上法律意見,懇請貴院參考並採納!

辯護人:XX,XX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最後,在意見書主體撰寫完畢後,還應當寫明附項內容,主要應當撰寫本案證據情況及需要辦案機關調取的證據線索,最後附電子文稿光稿以方便辦案機關查閱。

三、何時提交刑事法律意見書,如何實現有效辯護?

刑事法律意見書雖是辯護律師撰寫,但面對的對象卻是公檢法等辦案機關,所以除了要表達其主要辯護觀點外,還要能夠讓辦案機關採納辯護意見才能真正實現有效辯護。有些法律意見書雖撰寫的很好,但就是因爲錯過了關鍵的提交時間點而最終意見沒有被辦案機關所採納。因此,要真正實現法律意見書的效果,應當注意瞭解公、檢、法三機關的辦案特點以及各階段辦案人的辦案節奏、同時要注意提交意見書的關鍵時間點。

1、公、檢、法三機關的辦案特點及提交意見書關鍵時間點

現階段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各種證據都應當予以收集,但偵查機關由於其追訴犯罪先天職能,辦案重心往往在於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對於無罪、罪輕的證據則重視度不足。因此,偵查階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偵查機關往往就會主觀傾向性的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導致該階段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現象嚴重。瞭解此特點後,如果在立案環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強制措施後,辯護律師不應立即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一般應當在拘留後一週左右再提出相對來說效果會更好,因爲拘留決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變的可能性會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報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後報捕的,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的期間只有七日,而由於需要提審犯罪嫌疑人、撰寫審查報告、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批等情形,辦案人真正辦理案件的時間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對於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見書應當在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三日左右、辦案人作出確定性意見之前提交方爲有效。

審查起訴階段處於第二個訴訟階段,案件由於偵查終結,這時提交意見書就首先應當瞭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的辦案期限。一般情況下,審查起訴部門審查案件的期限是一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半個月。但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權,一次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期限,當再次移送起訴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實際辦案期限就達六個半月之久。因此,辯護律師在此階段提交法律意見書應當瞭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實際的期限後有分別的提交,但至遲不應晚於辦案人撰寫審查起訴案件報告書之日。因爲就一般情況而言,辦案人員一旦形成確定性意見後,如果辯護律師再提出與其相反的意見是很難被採納的。

審判階段,由於是刑事訴訟的最後一個階段,對案件的證據情況及事實的認定,應當以起訴書的指控爲依據,所以該階段法律意見書應當僅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罪名闡述,對起訴書未指控或未寫明的問題不應涉及。另外,由於辯護律師在庭審後要向法院提交辯護詞,所以審判階段的法律意見書就應有別於辯護詞,應當僅表明其初步的辯護意見,所以應當在法院開庭前提交,對於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等專門性問題的意見也可以在開庭過程中提交,但至遲不應晚於法庭調查前。

2、刑事法律意見書如何實現有效辯護

刑事法律意見書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語外,還應當注重說理性,好的法律意見書是律師的專業素養和認真程度以及個人情商的體現,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結合。法律意見最終能否被辦案機關採納,要求所提出的意見要有證據有支持,有法律依據,具有說服性。

同時法律意見書還應當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現邏輯性錯誤。如:“意見書前半部分闡明瞭無罪辯護意見,辯護律師爲“保險起見”在後半部分寫:退一萬步講,即便嫌疑人構成XX罪,也應當從輕處罰。”這樣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見書前後邏輯混亂,是提出無罪意見還是罪輕意見不清楚,其次給辦案人看後感覺律師自己認爲嫌疑人無罪的意見也不太可靠。

最後,法律意見書提交後應當注意與辦案人員交流時的“潛臺詞”。如:辦案人員要求律師調取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表明辦案人可能會認定從減、減輕處罰的情節;要求律師說服嫌疑人賠償被害人等情形表明辦案人可能會建議達成和解協議後改變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見書不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對案件的準確定性、對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時還要求辯護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換位思考,掌握辦案機關的辦案特點和辦案人的辦案節奏,注重情商的培養。抓住每個訴訟階段的關鍵點提交法律意見書,從而最終實現對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