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緬合資公司成立流程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爲目的的企業法人。以下是小編收集的中緬合資公司成立流程,歡迎查看!

中緬合資公司成立流程

外資在緬甸投資的一般程序

一、外資投資相關管理部門和文件要求

DICA: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投資理事會和公司管理局)

MIC:Myanmar Investment Commission(緬甸投資委員會)

FIR: Foreign Investment Rules(外國人投資規則)

EMP: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lan(環境管理計劃)

EIA: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環境影響評價)

IEE:Initial Environment Examination(初始環境監測)

SIA:Social Impact Assessment(社會影響評估)

OSSC:One Stop Service Centre(一站式服務中心)

二、投資申請程序

根據DICA、MIC和FIR的規定,外資在緬甸投資的一般程序爲:

第一步:從DICA處收集信息

第二步:材料準備

第三步:材料提交DICA提案評估團隊審覈

(DICA評估申請材料並組織評審會;DICA聯繫相關政府部門出具推薦信。)

第四步:MIC審覈投資申請

(投資人與相關服務提供商簽署合同。MIC評估投資人的申請。)

第五步:獲得結果

(MIC批准投資申請後,投資人取得MIC的許可證。)

項目實施中的常見做法和風險

一、準備階段

項目的準備階段通常要解決用地問題。土地的獲得方式一般分爲兩種。

(一)緬方負責項目用地

中資企業與緬甸企業事先就某個項目達成合作意向,簽訂合作協議。在協議中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土地獲得由緬方負責。緬方通過自有或者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項目合作。該階段,土地風險有緬方公司承擔。

(二)中方自行落實項目用地

外國人希望在緬甸投資項目,根據《緬甸投資法》(2016),只能通過租賃土地的方式開展業務。土地可以向政府或私人租賃。由於緬甸政府能出租的土地十分有限,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衆多的土地都依靠向私人租賃。

1.項目土地的短期租賃

在緬甸,土地可以在市場交易,土地所有者常把土地作爲投資項目,習慣於把土地用來買賣轉手獲利,多數地主只願意短期租賃。在短期租賃的情況下,部分中方投資人希望通過不斷續約方式以實現長期租賃,於是在取得首次三-五年的租賃權後,開始投資建設項目。通常廠區剛剛建成,第一次租約即面臨到期。疏於對屬地風俗的瞭解,也缺乏對出租人信用水平的考察,部分出租人在第一次土地到期後,將土地轉讓或者拒絕延期。即便外國投資人對此種情況有約束的措施,或者通過有效手段獲得補償,但項目的推進仍會受到嚴重影響。

2.項目土地的長期租賃

選擇將土地長期租賃的出租人,通常選擇將土地作爲出資入股項目。這一情況下的風險主要發生在後期。項目在實施和經營過程中,由於當地法律的不健全,對手續辦理流程不熟悉,部分手續委託當地人(通常爲緬甸合作方或土地出租人)辦理。在這一情況下,中方投資人希望儘快將項目落地建成,疏於對相關手續的監察,委託人通常會把項目資產註冊在自己名下。一旦如此,在法律上中方投資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二、建設及運營階段

建設及運營階段的風險通常源於過度依賴於合作雙方之間的協議和緬方在當地的影響力和社會資源,未按照正式的投資程序實施項目。

(一)出資無銀行系統的憑證或有效證明

根據DICA的要求,外資投資項目至少應該有75000美元從境外投入緬甸。根據《緬甸投資法》(2016)第15章56節規定,外商資金的投入應遵照緬甸中央銀行的資本賬戶規定。通過銀行系統將資金轉入緬甸。爲減少資金出境和入境上的手續麻煩,投資人傾向於用其他非正式方式將資金帶入緬甸,投入到項目中。這樣以來,投資人無法出具有效證明來證明自己的資金投入,無法正式申請到投資許可。

(二)無實物出資證明

未正式取得投資許可後,即開始項目建設的情況時有發生。很多專業生產設備需要從境外進口。由於合資公司尚未建立,無法以合資公司名義進口設備。通常投資人會委託合作方,以合作方某個子公司的名義將設備進口。即便是投資人出資購買了設備並負責了設備出口工作,但在緬甸境內,無法證明設備資產屬於投資人名下。

同時,在實施項目的建築工程時,若建築施工合同由中方投資人和建築服務公司簽訂,因爲合資公司股東身份認證的缺乏,投資人在該方面的投入亦無法證明爲對投資項目的出資。

(三)無營業執照和許可

由於緬甸當地的法制不健全,軍方在社會上的影響力仍很大。部分有軍方背景的公司,有較廣泛的社會脈絡和資源,仍可以在未取得執照和許可的情況下開展業務。與此類公司合作,雙方常注重內部協議,而忽略了政府層面的各類手續和許可。從而容易導致項目已正式運營,仍無營業執照和許可。

(四)無正式合作協議及權責說明

根據DICA的要求,外國投資人在申請投資許可時,應先在CRO(企業註冊辦公室)註冊成爲公司,然後提交投資申請。提交MIC審覈的投資申請資料中,應包含雙方的合作協議。MIC批准的合作協議爲正式有效的,而雙方內部簽署的協議,在投資法管理範疇下,尚無正式的效力,即內部合同中的中方權益不受投資法的保護。

風險控制及解決措施

一、擬建合資項目

擬建合資項目的實施應完全遵照DICA的投資指導,根據《緬甸投資法》(2016)、《外國人投資規則》(2013年11號通知)、《外匯管理法》(2012)和《緬甸公司法》(1950)等相關規定實施,以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護。

(一)明確投資項目的性質

投資人應根據MIC在2016年3月21日發佈的第26號通知《Notification 26/2016》判斷擬投資項目在通知文件中的分類:禁止的;只能與緬甸公民合資形式進行的;相關部門推薦下與緬甸公民合資實施的;其他特定條件下與緬甸公民合資形式進行的`;外國投資人可100%獨資投建的項目。

(二)履行註冊投資公司的程序

根據項目所屬分類,註冊合資公司或獨資公司(見緬甸外資公司註冊流程表)。

(三)申請投資許可的關鍵因素

公司註冊完成後參照投資申請流程圖,開展土地租賃等後續工作。提交投資申請時,投資人的項目應滿足《緬甸投資法》(2016)中的關鍵因素,即:是否需要大量的屬地僱傭勞工去開展經濟活動;所計劃的投資是否進口和使用重型設備或先進技術;確定該經濟活動促進緬甸國內經濟的增長;該經濟活動對緬甸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程度。獲得投資許可後,投資人可以享受到許可下的各類便利條件,如:稅收優惠,土地的長期租賃,以自己名義進口設備,資本和利潤轉出緬甸等。完成投資許可的申請,即可實施投資項目。

二、已建成項目

未取得DICA投資許可卻已建成項目中投資人的利益保護,應着重於將已建成項目註冊到《緬甸公司法》下成立的正式的公司名下,中方投資人在該公司中的股權取得政府的認定。具體方案爲,將合資項目的資產註冊到一個緬甸公民公司名下,中方投資人註冊一個外國人公司,外國人公司以不實際出資形式購買緬甸公民公司的相應股份,將緬甸公民公司轉變爲合資公司,以實現對合資項目的控股。

(一)註冊緬甸公民獨資公司

根據《緬甸公司法》,由緬甸合作方註冊一個由緬甸公民獨資的緬甸公民公司,例如公司名爲“MCO”,將合資項目完全註冊在MCO名下。

(二)MCO申請MIC許可

緬甸公民公司的運營實際上不需要得到MIC許可,根據MIC的規定,只有緬甸公民公司取得MIC許可,才能向外國公司轉讓股份。MCO要向MIC提交申請,以獲得MIC許可。MIC將確認MCO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股東結構。

(三)中方投資人取得MCO的股份

中方投資人可以通過在緬甸註冊外國人公司,例如名字爲“FCO”,或者使用在中國的母公司名義,取得MCO的股份。以FCO名義購買MCO股份,將支付較低的所得稅(境內公司購買股份的所得稅稅率爲交易額的2%,境外公司名義的稅率爲3.5%)。以母公司名義購買MCO股份,以後將合資公司的利潤匯回母公司,手續更加便捷。

根據《緬甸投資法》第10章第40節(d)款,投資形式包括“適用法律下的知識產權,包括技術訣竅、發明、工業設計和商標”。中方投資人將原計劃投入項目上的知識產權以轉讓或授權形式入股MCO。或者,向MCO收取知識產權服務費,隨後將該服務費用於購買MCO股份。以上步驟都需要有實際的知識產權轉讓和銀行系統認定的資金交易證明。如此以來,中資企業不需重複出資,達到持股目的。

MCO股東結構變更完成後,重新提交MIC審批,取得MIC許可後,MCO的身份即轉變爲外國人投資的合資公司,中方投資人的股權也獲得了MIC的認證,利益得到保障。

(四)稅務事宜

MCO股份轉讓所適用的印花稅的應付稅額價值很少。在印花稅法2014修正案62款下,公司股份轉讓應繳納的印花稅稅率爲轉讓的股份價值的0.3%。進一步,根據聯邦稅法,固定資產(包括股份)的銷售、交換或轉讓,稅率爲變動部分價值的10%。

“一帶一路”倡議的指引下,衆多國內企業紛紛“走出去”。緬甸作爲新興市場,吸引着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加入。境外投資面臨着和國內不同的政治、法律、社會環境。爲儘可能地規避風險,更加有效地實施項目,投資人應加強對屬地法律和相關政府部門辦公流程的瞭解,增大對合作方的瞭解程度,儘量以官方指導的方式實施項目。出現利益糾紛時,委託專業的律師團隊提供法律建議,以保證中方投資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