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管委派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會計主管委派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對所屬二級單位的財務管理,理順學校財務與二級單位財務的關係,健全二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管理機制,推進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央、省、市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會計主管委派制是指獨立覈算二級單位財務機構的負責人(會計主管)由學校委派,並實行統一調配、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學校財務處作爲學校的一級財務機構,代表學校統一管理全校財務會計工作,並負責全校二級單位財務會計主管人員的委派和會計人員的業務指導與培訓

第四條 實行會計主管委派制須堅持會計行爲的責任主體不變、會計人員法律責任不變與會計財務隸屬關係不變的原則。

第二章 會計主管的任職資格

第五條 會計主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好的思想素質,能正確理解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本職工作,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原則性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敬業精神。

(二)具有較全面的財會專業理論知識,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能獨立完成工作計劃和,並能提出分管業務工作的實施意見

(三)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組織能力,能夠指導派駐單位開展會計工作。

(四)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五)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制度等違法違紀行爲。

第三章 會計主管的管理

第六條 會計主管實行崗位聘任制。聘用期一般爲1-3年,會計主管在同一單位不得連任。

第七條 會計主管實行定期交流輪崗制度。會計主管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進行交流或輪崗,對不服從交流輪崗決定的主管,就地免職。

第八條 會計主管實行迴避制度。凡與所派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不得派往該單位任職。

第九條 委派的會計主管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報告制度。會計主管應向學校財務主管部門彙報如下事項:

(一)派駐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

(二)派駐單位預算和財務收支的計劃執行情況;

(三)派駐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四)派駐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派駐單位帳戶設置情況和銀行存款使用情況;

(六)派駐單位收費和票據使用情況;

(七)其它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十條 委派會計主管人員編制在學校,享受科級幹部待遇,工資、津貼、福利等由學校發放和管理。會計主管不得在派駐單位獲取任何經濟利益和報銷與工作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會計主管實行定期考覈制度。考覈結果作爲續聘、解聘、獎懲依據。由考覈小組按年度對會計主管進行考覈,考覈的主要內容有職業道德、制度執行情況、會計基礎工作、財務管理工作等。考覈小組由主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及財務處、審計處、監察處、派駐單位相關領導組成。年度考覈爲優的會計主管,按1.5倍發放業績津貼。年度考覈爲不合格的會計主管,按50%發放業績津貼。

第十二條 委派的會計主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獎勵:

(一)在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系統、完整、規範的會計覈算和財務管理體系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組織經濟覈算方面,挖掘增產節約、增收節支潛力,加速資金週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企業經濟效益明顯提高的;

(三)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制止違法行爲,防止或避免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有其它突出或模範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取消委派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會計法》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喪失原則,對單位或有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爲視而不見,不加以制止或不向學校財務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紀檢部門等報告,造成國家或單位經濟損失的;

(二)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經紀律,給國家和單位造成財產、資金損失的;

(三)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違反財務規章制度,搞虛假覈算,造成單位財務工作秩序混亂、會計信息失真的;

(四)違反規定接受派駐單位給予的報酬或福利,或向派駐單位報銷與業務無關的費用,影響惡劣的;

(五)在主管工作範圍內發生重大失誤的;

(六)事業心不強,不注重政治和業務學習,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能適應本職工作要求的;

(七)有其它嚴重違法違紀行爲的`。

第四章 會計主管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四條 委派會計主管受學校財務處和派駐單位雙重領導,對財務處和派駐單位雙重負責。會計主管代表學校組織派駐單位的會計覈算,在業務上受財務處領導,參加有關會議,參與派駐單位內部管理,日常工作受派駐單位管理和監督。其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制度,規範預算和財務管理,維護財經紀律。

(二)建立健全派駐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組織開展會計覈算和會計監督,加強對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和出納人員的管理監控;嚴把會計事項審覈關,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推進單位財務管理規範化、制度化。

(三)編制和執行派駐單位預算及財務收支計劃,及時分析執行情況,依法實行會計監督。督促派駐單位依法組織收入,加強支出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研究提出單位財務會計崗位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方案,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與考覈。

(六)組織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和指導。

(七)開展其它財務會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會計主管具有下列權限:

(一)依法組織、檢查派駐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

(二)制止、糾正派駐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制度的行爲。

(三)參與本單位與財務有關的重大決策活動。

(四)對派駐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業務考覈,並對會計人員調動和獎懲提出建議。

(五)向財務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紀檢部門報告本單位的重大財務事項或違法違紀事項。

(六)行使《會計法》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五章 派駐單位的職責權限

第十六條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制度,支持委派會計主管認真履行職責,保障其職權不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委派的會計主管,並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制訂和完善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對單位的資金收支進行監督和控制。

第十八條 負責本單位年度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執行,確保收支平衡。

第十九條 負責對本單位各項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條 負責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指導。

第二十一條 自覺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負責委派會計主管的日常工作管理和監督,參與定期工作考覈,有權向財務主管部門反映委派會計主管未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

第二十三條 積極配合會計主管的工作,負擔其與本單位同級人員的工作經費(通訊費、交通費和必要的辦公費)。

第二十四條 委派的會計主管如不勝任工作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財務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在未同意前,不得擅自停止會計主管工作,阻撓其行使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