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津貼發放通知

津貼制度是爲了補償職工在特殊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下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額外支出而建立的一種輔助工資形式。

崗位津貼發放通知一

根據甘肅省有關部門通知,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從2005年元月份起增加在職職工崗位津貼及離退休生活費的政策,經學校研究決定,我校從2005年1月份起執行此項政策。在職人員崗位津貼具體標準是在2004年7月1日的標準上增加一倍,即省部級從200元/月增至400元/月,地廳級(正高職)從160元/月增至320元/月,縣處級(副高職)從120元/月增至240元/月,科級及以下(中職及以下)從80元/月增至160元/月。離退休人員增發的離退休生活費爲本人退休時職務對應的標準乘以本人退休時享受退休費的比例。

7月份補發今年1-7月份的崗位津貼,八月份起執行新的崗位津貼標準。請教職工注意於7月26日後查對個人工資帳戶及8月份的工資條項目中的“地方津貼”。離退休人員補發的崗位津貼請於8月份工資發放時一併領取。

  人事處 財務處

  二〇xx年七月二十五日

崗位津貼發放通知二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爲每月200元。

對於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關於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5月23日

崗位津貼發放通知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建委(建設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計劃單列市人事(人事勞動)局、財政局、建委,深圳市城管辦:

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環境衛生工人常年露天作業,勞動強度大,而且經常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城市下水道工人和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發放範圍及標準

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的發放範圍,仍按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的通知》[(88)城勞字第126號]文件執行。

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標準,由現行的一等每人每天0.9 元、二等0.7 元、三等0.6 元調整爲一等每人每天7元、二等4 元、三等3元。

二、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發放範圍及標準

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的發放範圍,仍按原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發放環境衛生津貼的暫行規定的通知》(80)城發環字92號]文件和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環境衛生津貼發放範圍的補充通知》[(82)城勞字第378號]文件執行。

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標準,由現行的每人每天 0.6 元、0.7 元、0.8 元調整爲3 元、4 元、5 元。

三、發放辦法

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及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上述崗位工作變動時,崗位津貼作相應調整。調離上述崗位時,取消崗位津貼。

四、執行時間

調整上述兩項崗位津貼標準,均從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五、經費來源

調整上述兩項崗位津貼標準所需經費,城市下水道工人崗位津貼從各地城市維護費中調劑解決;城市環境衛生工人崗位津貼從城市環境衛生事業日常經費中解決。

  人事部

  xx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