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通知書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需要用到通知的情形越來越多,通知是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傳達指示、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佈置工作與周知事項時所用的一種下行公文。你知道通知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舉證通知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1

紹興縣展烽紡織有限公司:

本局於20xx年5月10日受理朱各芬要求工傷認定的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第19條和《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局於20xx年5月10日向你單位工商註冊地紹興縣錢清鎮新甸村郵寄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編號爲20xx-0648),因你單位不在註冊地被退回,現本局公告送達,你單位如逾期不舉證或舉證不能,本機關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以上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後視爲送達。

聯繫電話:0575—84126763

  紹興市柯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6月14日

舉證通知書2

************(用人單位) :

你單位職工 於 年 月 日向本機關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二)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你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機關提交不認爲是工傷的證據。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舉證的,本機關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做出工傷認定結論。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年 月 日

舉證通知書3

紹興縣勁特針紡有限公司:

本局於20xx年5月10日受理吉德雄要求工傷認定的申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第19條和《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令)第十七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局依法向你單位工商註冊地紹興市柯橋區濱海工業區海塗九七丘4幢郵寄送達《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編號爲20xx-0603),因你單位遷移新址不明,現本局公告送達,你單位如逾期不舉證或舉證不能,本機關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舉證通知書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規定,現隨送達案件(受理、應訴)通知書向你送達《舉證通知書》,並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1、 本案的舉證期限爲_______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在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對於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3、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證期限。

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

5、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有:

⑴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髮型屬於國家有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⑵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⑶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 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且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原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7、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承擔人民法院所支出的差旅費和調查費用。

三、舉證責任要求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8、 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9、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10、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如下:

(1) 依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責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 依據《若干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① 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的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②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訴訟,由加害人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③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同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事則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④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⑤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⑥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任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⑦ 因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爲的人就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責任:

⑧ 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和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不存在因果 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3) 依據《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 依據《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 依據《若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若干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年 月 日

  (院 印)

舉證通知書5

一、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

1、證明勞動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

2、證明當事人仲裁主體資格的證據;

3、確定爭議標的數額的證據;

4、證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員會受理或審理過的證據;

5、其他與案件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當事人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三日前完成舉證。確需延長舉證時限的,須經仲裁庭批准並在規定的時限內舉證。

三、證據分爲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1、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製作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蓋章,並按仲裁庭和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2、證據應當在仲裁庭審理時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3、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要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4、書證與物證應當提交與原件、原物覈對無異的複印(制)件、照片、副本、節錄本;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仲裁庭審理時當事人對書證與物證的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5、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要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仲裁員和當事人要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仲裁庭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四、當事人應當客觀、全面地提供證據,不得僞造、毀滅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否則,當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和敗訴後果。

舉證通知書6

(xxxx)xxx字第xx號

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現將有關舉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經人民法院覈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複製品。並應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三、申請鑑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四、你方申請證人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請。

五、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據情況要求你方提供相應的擔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書後,可以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後,向本院申?請認可。

你方與對方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或者未申請本院認可,或本院不予認可的,你方應當於20xx年xx月xx日前向本院提交證據。

七、你方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延期舉證。

八、你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規定的,視爲你方放棄舉證權利。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的七日前書面申請本院調查收集證據。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四條或者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審判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案件情況填寫。

2、如當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證據的,審判人員應當根據《證據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填寫相關內容。

3、……(審判人員認爲有必要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定當事人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20xx年xx月xx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