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動

注意事項: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願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爲無效的民事行爲。

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如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聲明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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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公證如何辦理?

申請人在涉外的民事活動中,爲主張權利、放棄權利或承擔義務而發表聲明,一般要求辦理聲明書公證。

申請辦理聲明書公證應提交如下證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或其他身份證明。

2、聲明人草擬的聲明書。

3、與聲明書內容有關的材料,如放棄財產權利聲明應提交其享有該項財產權利的證明。

4、如爲法人(企業)申辦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5、個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