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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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1

提名人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現提名xxx、xxx和xxx爲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並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專長、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任職務等情況。被提名人已書面同意出任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參見該獨立董事候選人聲明)。提名人認爲,被提名人具備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與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性的關係,具體聲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並已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未取得資格證書者,應做如下聲明:

被提名人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財務、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被提名人尚未根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被提名人已承諾在本次提名後,參加上海證券交易所舉辦的最近一期獨立董事資格培訓並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二、被提名人任職資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關於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

(二)《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的規定;

(四)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關於高校領導班子成員兼任職務的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備獨立性,不屬於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

(五)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複覈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七)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八)其他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不具備獨立性的情形。

四、獨立董事候選人無下列不良紀錄:

(一)近三年曾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處於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爲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三)近三年曾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連續兩次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者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次數佔當年董事會會議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

五、包括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在內,被提名人兼任獨立董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未超過五家,被提名人在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任職未超過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備較豐富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經驗,並至少具備註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會計學專業副教授或者會計學專業博士學位等四類資格之一。(本條適用於以會計專業人士身份被提名爲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情形,請具體選擇符合何種資格)。

本提名人已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對獨立董事候選人任職資格進行覈實並確認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證上述聲明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誤導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虛假聲明可能導致的後果。

特此聲明。

提名人:xxxx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蓋章)

  xxx年 8月22日

  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2

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現就提名xxx爲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發表公開聲明,被提名人與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被提名人獨立性的關係,具體聲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後作出的,被提名人已書面同意出任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人認爲被提名人:

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符合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條件。

三、具備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等規

定所要求的獨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均不在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附屬企業任職,被提名人及其直系親屬也不在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附屬企業任職。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親屬不是直接或間接持有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已發行股份 1%的股東,也不是該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自然人股東。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在直接或間接持有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也不在該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

(四)被提名人不是爲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屬企業、xx

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提供財務、法律、管理諮詢、技術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內不具有上述四項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與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企業或者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任職,也不在該等有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任職。

四、被提名人不是國家公務員或擔任獨立董事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其他列入依照、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單位的現職中央管理幹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經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且擬在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上市公司任職的中央管理幹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經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且擬任獨立董事職務未

按規定獲得本人原所在單位黨組(黨委)及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幹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經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後,且擬任獨立董事職務尚

未按規定向本人所在黨委黨組(黨委)報告並備案的中央管理幹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經離職和退(離)休後三年內,且在原任職務管理地區

和業務範圍內外商持股佔 25%以上公司內任職的人員。

十、包括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內,被提名人兼任獨立董事的上

市公司數量不超過 5家,在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連續任職超過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經按照證監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的規定取得獨立董事資格證書。

十二、被提名人當選後,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

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爲會計專業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經根據《深交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第三條規定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相關情形進行覈實。

本提名人保證上述聲明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否則,本提名人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和接受深交所的處分。

  xx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xx年 12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