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1

經查,13秋建築施工班王xx同學違反宿舍請假規定,未經老師允許於20xx年11月30日晚夜不歸宿。鑑於該生在校期間,不能嚴格要求自己,經常違反學校紀律,爲嚴肅校規校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承德信息工程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暫行)第七條第四款和第十二條第四款,經中專部研究報學校領導批准,決定給予王xx同學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

  xx信息工程技術學校

  20xx年12月6日

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2

各單位:

李xx(學號:120xx248280),20xx級法學專業。該生分別於20xx年9月9日和10月20日在宿舍內存放、使用違規電器,違反校紀校規,並造成安全隱患。

爲嚴肅校紀,本着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根據《寧夏大學新華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20xx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經學院20xx年學生事務處理領導小組會籤擬定,20xx年第10次院務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xx記過處分。

本處分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xx大學新華學院

  年11月9日

關於給予同學處分的決定3

林xx(學號:14030148),系金融學院金融工程Q1441班學生,經院系查實,該生在20xx-20xx學年第二學期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課累計達10課時及以上。

根據《湖北經濟學院學生紀律處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湖北經濟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林xx同學警告處分。

  xx經濟學院金融學院

  20xx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