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畢業實習報告4篇

隨着個人的文明素養不斷提升,報告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院畢業實習報告4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法院畢業實習報告4篇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1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最終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實習。本次實習安排在開學後的六週,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經過對司法實踐的瞭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xx縣人民法院實習。xx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西黃村鎮派出法庭、南石門鎮派出法庭、將軍墓鎮派出法庭、路羅鎮派出法庭、東旺鎮派出法庭及黃寺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後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那裏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習過程概述

去實習時教師對我們說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於教師和法官,而在於自我,僅有你帶着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並且教師反覆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異常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後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齊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後,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終陳述,法官宣佈合議庭和議後擇日宣判,庭審結束。午時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一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衛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一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麼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裏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午時很少開庭,僅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午時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後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習主要情景及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

在實習期間幫忙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職責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經過對卷宗的翻閱和向書記員諮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瞭解。

2、旁聽案件。

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那裏,旁聽民事審判後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經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瞭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着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一樣,民事案件的夢想結果應當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

在實習的6週中,幫忙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景,然後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資料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後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採納和不予採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後是本院認爲,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終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後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他說:“你前邊寫的還能夠,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範,陳述過於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說服力不足。”的確。

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於概括,庭長說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採納和不採納的理由,因爲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爲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後,經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說服力,纔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並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爲”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這門課我在大二時學過,可惜當時認爲只是考查課,沒有認真學習。此刻很後悔在學校是沒能好好學習這門課,以至此刻不能完成實習中法官交給給我的工作。回學校後我會努力補充文書寫作方面的知識,期望下次遇到類似情景時能夠出色完成。

4、跟隨執行人員到被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去執行。一般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的案件都是很難執行的,有一部分是被執行人的確沒錢無力給付賠償款,即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類是有錢但還是不能順利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財產轉移或隱匿,因爲他們通曉法律。以往有一個案件,申請人明白被執行人把錢存進了銀行,但執行人員去查詢後根本沒有發現被申請人的賬戶,這肯定是把錢存進了他人的賬戶。對於這類案件如果部門之間協調合力執行,會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實習期間,我利用這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我,虛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之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我所學的知識,爲以後真正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我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對一些工作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十分難過。在學校時總以爲自我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我知之甚少,需要學的很多,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真正含義。

以上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可是有一點參加實習的同學都應當有所認識: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要求是有必須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理論的指導,但其發展和意義要在實踐中才能實現,並且它的主要目的是爲社會實踐服務。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採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時,對實踐加以重視,更多的增加實踐所佔比例。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的普及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十分重要。我國爲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參加旁聽的好幾起案件中,當事人都沒有請代理律師,而是自行抗辯和辯護,並且他們所運用的法律和抗辯的理由都很到位。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可是我們不能否認在普法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法律條文是明白的,但卻未能正確的理解它,以至於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當事人由於平時不注重用法律保護自我的合法權益,最終導致矛盾加深,對簿公堂,以至於本來能夠避免經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佔用司法資源。社會上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的情景,他們質疑發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國應當並且必須加大法制貫徹、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僅有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取得巨大的提高。

這一個多月的實習使我深刻的認識到,除了要有很好的業務素質外,在工作中與同事堅持良好的關係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僅有先處理好人際關係,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績。對於我們這樣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的東西很多,周圍的每個人都可能是我們的教師,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和學習,工作與生活中周圍的同事和朋友會教給我們很多知識和道理。

四、自我評價

在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法官和書記員交給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體人員的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我的許多不足之處,找到了以後努力的方向。

經過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發現實踐經驗的欠缺使自我在工作中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在幾位法官的幫忙下,實習期間我努力將自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用理論指導實踐,在實踐中自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和發展,解決實際問題的本事也得到了鍛鍊。

同時,實習開闊了自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程序有所瞭解,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法律文書的寫作本事也有了顯著的提高。

此外,我還認識了幾位法官和律師朋友,經過與他們的交流和相處交流,使我學到很多爲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最終,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爲我的實習供給幫忙和指導的邢臺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教師、及在實習過程中幫忙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激!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2

一、實習時間 XX年X月

二、實習單位 XX

三、前言

任何理論知識,終究都要通過實踐的檢驗。系統學習法律知識已有近四年的時間,在這期間法律基礎知識和理論水平有明顯提高,但是對於實務接觸甚少,所學理論知識無法在實踐中得到驗證,也就不能發現不足。畢業實習對我們大學生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次實習。它不僅僅是一次完成學校任務的事情,也是爲我們畢業做的實戰演練,學會一些必要的生存技能,培養一個法律人所應有的修養和思維。這次畢業實習給了我充足的發展空間,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參與案件的探討和分析,和老師們一起,來分享自己勞動的快樂。

此次實習共歷時三個月,在基層人民法院旁聽法官辦案,瞭解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狀態,認識人民羣衆在解決糾紛時的思維,注重瞭解程序性原則在我國基層法院的具體運行,認識犯罪分子,探索犯罪心理 ,初涉我國法官的工作及待遇情況,具體瞭解辦案經過,對公正是否得到體現,理論和實踐是否一致等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瞭解認識。

四、實習內容

本次實習,我被安排在XX法院XX法庭,實習期間,我實際瞭解了大量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對法律的實際運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在實習中我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處理、整理裝訂案卷、參與庭審、製作法律文書等。這一系列的工作讓我感受頗深,開闊了

眼界,收穫了許多課本上沒有的知識。

一、整理裝訂卷宗,歸檔。案卷整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每個審結的案件都要及時訂卷歸檔,以備日後查閱。剛開始整理的時候比較生疏,時有差錯,後來通過向老師們請教,我很好地掌握了整個卷宗整理和裝訂過程,能夠獨立完成案卷裝訂工作。整理案卷也爲我提供了接觸各類案件的機會,當我認真查閱和整理濃縮了多方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後,我逐步瞭解到一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具體工作程序,並從中體會到案件審理的基本思路。

二、參加案件旁聽。在實習期間,每次開庭我都會坐在旁聽席,認真旁聽、記錄。在旁聽過程中,我感受到了審判人員公正、中立的審案態度,莊嚴的法庭、嚴格的程序,無不折射出法律的嚴肅和公正。從審判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的發問中,能體會到審判人員對於整個案件審理思路的把握,更好地瞭解案件事實。通過旁聽,我對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審判特點和程序都有了一定的瞭解,審理民事案件的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刑事案件着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民事案件的理想狀態應是讓雙方當事人雙贏的同時又符合法律的規定。觀摩法庭庭審還讓我對案件庭審的整個過程有了更加直觀生動的瞭解,比起書本上枯燥的文字表述,庭審讓訴訟程序更形象具體,記憶深刻。

三、參與案件開庭審理,協助書記員工作。通過庭審,我認真地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細緻地瞭解了庭審的各個環節,較好地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和適用範圍等。通過實習,我深深地感受到

了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匱乏,特別是速記能力的欠缺。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裏,對一些工作常感到無從下手、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難過。在學校總以爲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原來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大學本科的法學教育往往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技能。這就要求我們在實踐中要不斷學習、不斷進步,努力鍛鍊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早日成爲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四、製作法律文書。實習做的很多工作就是法律文書的製作。這些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庭審筆錄、庭審提綱、合議庭筆錄等,填寫結案登記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文書的製作,毫無疑問都有比較固定的框架,但是其中的內容卻是需要你根據案情構建的,這就需要我們十分謹慎和細緻地去抓住每一個細節了。通過對法律文書的製作和書寫,我不僅鍛鍊了自己的寫作能力,更養成了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可以說是收穫頗豐。

五、辦公室日常事務處理。通過實習,我明白瞭如何與他人溝通,尤其是該怎麼去跟當事人及其家屬或者律師去溝通與交流。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尚未真正步入社會的學生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還有很多。做事先做人,作爲一名實習生,不僅只是把領導交給我們的事做好,更要有眼力、有悟性、有積極的態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有所收穫。無論是跟領導、同事、律師還是當事人接觸,都要端正自己的態度,擺正自己的位置。在這個過程中,我還學會了許多法言法語,結識了

許多法官老師,他們爲我的實習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悉心的指導,在指導我學習業務知識的同時,也教會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同時,我還認識到,作爲一名法律工作者,除了要有過硬的專業知識外,還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法律工作是一種繁瑣而嚴謹的工作,只有具有很強責任心的人,才能在長年累月的大量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謹慎和嚴密的思維,才能真正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

五、實習之我見

(一)對法院工作有了更加直觀深入的瞭解。

實習之前,對法院及法官的認識僅限於書本知識和一些影視作品中的形象,印象比較模糊而且帶有明顯的模式性。真正接觸之後才發現實際的法院工作跟想象的相差巨大。1.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直接關係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每一個案件的處理都關係到諸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每個案件都需要以公正客觀的心態對待,確保公正。

2.法院工作的複雜性和嚴謹性。在實習過程中,接觸到的案件跟書本上學的案例相差懸殊。教材中的案例都是經過反覆推敲篩選、確定沒有爭議之後才被選入的。但是實踐中的案例很少具有這樣的典型性,案件事實具有諸多模糊之處,而且還有許多其他的因素需要考慮,每個案件都需要法官耗費大量的心血反覆推敲、斟酌。 3.法官工作的艱辛。真實的法官工作遠沒有電視上寫的那樣輕鬆愜意。恰恰相反,法官工作實屬不易。不僅要面對案件雙方的雙重壓力,還要抵禦來自不同方面的拉攏誘惑。每個案件,法官們都會反覆斟酌,以求客觀公正。

(二)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雖然我們的普法工作始終未間斷,但是現實情況卻不容樂觀。普法宣傳還有許多需要改進、加強之處。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連律師都不用請,直接在親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藉助人多勢衆據“理”力爭壓倒一切。這使得審判多次被打斷甚至重新審理,反應出我國的法制宣傳教育還存在很大問題。

(三)要時刻注意加強學習。

首先,向周圍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學習,學習別人優秀的能力,優良的工作習慣和思維技巧。法官們都具有長期司法審判工作經驗,他們學識淵博、執法如山,合議案件時能迅速抓住案件的關鍵點進行剖析,庭審時對庭上情況的發展具有很強的掌控能力,他們的言傳身教讓我獲益良多。通過與他們的接觸和交流讓我對法官這個神聖的職業更加的嚮往。對於我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而言,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周圍的同事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博採衆家之長,以人之長補己之短。

其次,不斷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隨着社會環境的巨大變化以及我國法治的逐漸完善,每年有許多部法律法規出臺。如果滿足於現狀,你會發現你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很快就會過時。作爲一名法律人,必須有足夠強的學習能力,時刻注意把握法律的最新動向。在實習時我發現,每名審判人員的書架上都有着數量衆多的法律專著及經典案例彙編,在審判工作之餘,他們都非常注意法律知識的更新。總而言之,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3

首先,我想向所有爲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爲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XX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於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爲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爲,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爲: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爲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爲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爲。

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爲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爲。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爲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爲,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爲: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爲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XX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 b 軸,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 b ,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爲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築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爲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爲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爲: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爲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爲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爲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

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爲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爲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爲無效合同。

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爲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爲。所以,經貿公司成爲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爲,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爲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爲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爲,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爲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爲,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爲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爲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

法院畢業實習報告 篇4

x月份的天氣,酷熱加暴雨。實習就在這樣的天氣下,不知不覺進入了第二階段,也不知不覺地結束。在這段實習的時間中,少了第一階段的好奇、新鮮、膽怯與謹慎,取而代之的是對法院工作的熟稔、心情的穩重、以及對這些工作多了份思考。我將自己的畢業實習報告總結如下:

在六月份的提到的對卷宗的排序、送達、對判決書的校對、宣判等一些零散而瑣碎的工作每天都在繼續着,充實着實習的每一天,但在這個月的實習中對這些工作不是爲做而做,而是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有了一個整體的把握:

在立案庭立案後,會把案子隨機地分到每一個法官手中,於是每個被受理的案子開始了它在法院的歷程:

首先,第一步是聯繫被告。聯繫被告是審理案子前首先要做的第一步,需要告知被告被起訴這件事情,告知開庭時間以及相應的訴訟權利但要完成這一步步卻一點也不簡單:首先,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夠聯繫得上被告的聯繫方式;如通過電話沒能聯繫得上被告,則通過郵寄的方式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郵寄送達,如無人簽收或被退回,則就需要派車出去親自送達,如送達不成功,剩下的就是聯繫途徑是公告送達。這通常都是很令人頭疼的事情。

其次,在聯繫上被告後,法院要做的是根據雙方提交的各項新的證據、事實材料負責送達對方,以便質證。同時,在這過程中,即開庭前,雙方有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是財產擔保請求,或是要求法院調查取證,或是延期審理等事項請求,這時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法官在這過程一般都還要主持當事人的調解。

接下來的是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則還需要約人民陪審員開庭,這項工作也是法院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卻又很重要的工作。

然後,接下來的是法官寫判決書的工作。在一份判決書寫出來後的工作便是校對判決書,校對的內容很繁瑣,要注意到每一個細節,包括判決書的格式、判決書所涉及到當事人身份、訴訟請求、所引用的證據材料是否和原件相符等等,甚至包括到標點符號。一般的校對都是要兩遍以上的,不能不說是個大工程。在確保判決書準確無誤後,便是對當事人的宣判。

在對當事人進行宣判或送達判決書後,接下來的工作便是卷宗的歸檔工作:

歸檔的工作也很瑣碎,一般包括排序、裝訂、查漏補缺,寫皮,蓋好籤名印章以及短期章後,便可以把卷宗移送當檔案儲存室保存。

以上便是我的實習工作總結。這段實習經驗使我明白,一個案子在走完了上述程序後,便終結了它在法院的歷程。所以,案子卷宗是工作的核心,一切工作都圍着它展開。正如我們庭的書記員陳宇所說的:“卷宗是我們工作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