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學習心得體會

導語:這學期的法理學課程的學習使我明白了很多,學習法律不僅僅意味着學習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法律意識的轉變,在此談談心得體會。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整理的法理學學習心得體會,歡迎大家閱讀。

法理學學習心得體會

法理學學習心得體會 篇1

轉眼之間,我參加中央電大開放教育法學專科《法理學》的學習已經快一學期了。

學到了什麼?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

整個學期,通過中央電大開放教育網絡課堂上老師的講解,東臺電大老師面對面的輔導,我對“法”有了一種全新的認識,或許這種認識是膚淺的。

總有一種感覺,理論的東西,就像蒙娜麗莎,你看着她的時候她不笑,一轉身她就笑了。美術老師說那是因爲達芬奇把她的笑畫在了陰影裏。起初對“法”的理解,也一樣。

法理,剛接觸的時候,覺得枯燥乏味,但內心又有一種丟不開的偏好感覺。

法理,也是理論。理論就是理論,就是美,沒話說,就是給人很多希望。於是也能體會爲什麼有的學者一輩子搞理論,還癡迷其中,怡然自得呢!不過有時候聯繫一下現實,那些飄起來的思緒就被潑涼了,心也沉了下去了。我在想,這是我的悲觀,還是現實的灰暗;是理論映襯的效果,還是理論和現實的碰撞才讓我們產生了一種社會責任感?剪不斷,理還亂……於是,我想想還是從法理學入手,慢慢領會!

通過這一學期對《法理學》的涉獵和整合,我在這裏知道了:法學的起源和發展、法的概念和本質、西方其他法學思想、法的類型、法系、法治的概念……初步瞭解了“法學和法理學、法的一般原理、社會主義法的基本理論、法的創制、法的實現”;加深瞭解了“法治與法制、權利論、法律文化、法律關係、法律解釋、法律規範、法律適用……”

對此,我首先從整體上有了一個宏觀的對法的認知,進而簡明扼要地理解了一些法的基本概念。這是電大開放教育《法理學》授課中一種很好的對“法”和“法理”的啓蒙教育。

以上僅是我在學習《法理學》中吸收並總結到的綜合之後的觀點,但難免也少不了很多偏頗。有不妥之處,懇請老師和同學們雅正!

法理學學習心得體會 篇2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麼出現的呢?當今社會的.主流觀點是:法律是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

法律規定了權利與義務,權利義務相對來說就是自由與限制,絕大多人都是嚮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個人都各有其個性、慾望,只有對那些超出某個限度的約束起來,社會整體才能得以正常運轉。因此法律成了我們社會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終將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這之中給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也同樣限制個人的行動以維護整個國家的穩定。

爲了達到安定的目的,我們就得完善我們的法律,但是法律畢竟是人來制定的,人無完人,人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完善。因此,爲了維護法的公正性,我們就得有一個原則或是中心,讓法律圍繞着它,當法律出現不合理的時候就按照它來判別,這就是法的價值。

而法的價值主要有三個基本價值:第一,安定性的價值;第二,正義性的價值;第三,合目的性的價值,其又分爲符合社會發展的目的與符合國家發展的目的價值。任何法律制度的確立和實施都離不開這三種價值之間的平衡,三項價值之間的衝突與博弈的結果就是讓法律具有合理性。

只要在制定法律或是實施法律的時候對社會或事實情況進行分析,基本上就能制定出公正的法律和合理的判決。

但法律存的目的是什麼呢?

在當今的法治社會,法律可以說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它規範了所有公民的義務和權利。對於違反法律的人,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正是這種強制措施才能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從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成是道德的底線。

所以法律永遠不是第一位的。法律只是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我們構建想要的理想社會,所有人在規則下行事,而終極目的就在於最大限度地降低社會傷害成本。如果單純爲了執法而執法,這將是法治路上一個最大的誤區。信仰法律,並不意味着要愚忠於法律。輕判案例在國外並不罕見,法律背後有許多當事人自身無法承受的現實之重,但爲何在我國卻引起連番呼聲原因在於,在我國司法狀況並不理想的今天,民衆時常難以辨別什麼是法律合理的妥協,哪些又是法律不合理的讓步,既然難辨真僞,還不如一網打盡來得乾脆。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我們在傳統觀念中認爲法律是限制人的、束縛人的,其實不然。英國啓蒙思想家洛克是這樣說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這是因爲在所有能夠接受法律支配的人類狀態中,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沒有自由。這是因爲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縛;而這種自由在不存在法律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如我們所被告知的那樣,這自由並不是每個人爲所欲爲的自由。(因爲當其他人的意志支配某人的時候,該人又怎能自由呢?)但是,一種處分或安排的自由,一如他所列舉的那些包括對他的人身、他的行動、他的所有物以及他全部財產的處分,乃是法律所允許的自由;因此,在這樣的法律下,他不受其他人的專斷意志的支配,而是能夠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在400前的英國說出這樣精闢的話是多麼的偉大啊,我們認真的理解這句話,我們可以得到新的認識。法律事實上是保護和擴大我們的自由的。沒有法律的情況下,社會上的每一個人的權利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是沒有辦法得到公力救濟的,而私力救濟往往是非常危險的。法律的存在爲我們得到公力救濟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使企圖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人心懷忌憚,使我們的生活和安全有了保障。所以法律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我們需要法律。沒有法律,我們的社會就會陷入混亂,我們的財產、安全沒有保障。法律是重要的。

爲什麼會有人認爲法律是限制人的呢?這和我們國家的傳統有關,我們國家在傳統上的法律,是以刑爲主,法律調整的方式是懲罰,刑罰的方式。而不是民法的方式,大量的民法上的關係是由道德來調整的。中國的法律傳統是這樣的,因此我們中國人討厭和法律有關係。與法律有關係一般就是監獄、刑罰、斬首,總是沒有溫情的東西。

而在清朝末年,我們引進了西方的法律,我們的傳統的法律體系改變了,但是我們的傳統還是根深蒂固的。許多執法者也沒有現代的法律意識,我們現在學習法律基礎。法律知識是學習的一個重點,同時我們明白法律的意義更是重要的。所以我們瞭解到了法律的意義是爲了保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這個是至重要的。有了對法律的目的的正確的認識,我們才能更好的學習法律,更好的知道學習法律的意義。學習法律就是要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避免不法侵害。

這學期的法理學課程我明白了很多,學習法律不僅僅意味着學習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法律意識的轉變。我們爲什麼要維權,不僅僅因爲經濟利益。而且正義本身也是指的追求的。我們不但但生活在經濟利益的世界裏,我們的追求很多,有真理、效率和正義,大量的“一元錢官司”表明了我們不應當只追求金錢利益,還有更加值得我們追求的。

法理學學習心得體會 篇3

大一,大二時,我將精力過多的投入到了英語當中。初次接觸法理學,實在是枯燥不堪,加之所用教材爲人大版孫國華編寫,閱讀之後卻不知所云,後轉入讀張文顯的法理學,仍然有一些讓我費解的地方。當時雖然對法理學稍感興趣,也是基於其與曾經喜歡的哲學有幾分想像。偶爾在圖書館看幾篇法理學的論文竟能投入進去,便有學法理的意向。後逐漸接觸一些部門法,發現作爲基礎學科的法理學知識之欠缺,使我有重新拿起了法理學教材,越來越明白法理之重要性,也逐漸培養起學法理的興趣。當我有心去讀法理方面的著作之時,卻又不知該從何看起。

在老師推薦書目中其中找了本最薄的《大陸法系》來讀,竟被書中所提到的“理性”,“民族主義”弄得一頭霧水。偶爾看到樑慧星教授寫到關於讀書的建議,意思大概是說如果讀書過程中讀了後文而忘記前文等於沒讀,想想自己的讀書經歷鬱悶了很久。

讀過《西方法律思想史》後,自問有何收穫,只是初次瞭解法律如何在外國的土壤中成長,偶遇經典之句,聯繫現實社會,慨嘆智者的前瞻性和預見性,抄錄下來以備後用。僅此而已。

後讀《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對博登海默用大量篇幅去介紹西方法理學發展的歷史表示不解,書中總會引用一些原著的原話,有些語言晦澀難懂,我也總會再翻譯成自己的話,批註在書旁,亦或寫上自己的理解。如,對詭辯派論者安堤弗認爲“任何人只要違反自然法則就必定會受到懲罰。但是,如果一個人違反國家的法律而爲未被發現,那麼他就不會受到懲罰也不會喪失名譽。”所以我對這句話的評價是:“詭辯派的思想總是具有創新性,預見性,超前意識頗強,該句的價值在於放置在現今社會仍然適用。前一句中的自然法可理解爲一種客觀規律,符合發展觀;而後句看似與現實不符,卻是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嘲弄”。這種讀書方法固然可以讓我對一些名家的觀點記憶深刻,閱讀速度自然也會受到一定影響。

偶遇幾位研習法理學的師兄,經其指點頓悟不少。時至大三,總會對自己所讀書之甚少而焦慮萬分。但不管怎樣,這半年時間也是很有收穫,遂記下讀書筆記,以便學習交流。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讀書方法,在數量與質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我一直所追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