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

當閱讀完一本名著後,相信你心中會有不少感想,這時最關鍵的讀書筆記不能忘了哦。那要怎麼寫好讀書筆記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

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1

老子的思想體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據,而道是一種自然法則。從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則位階來看,人類社會的法律處於最低的層面,要受到道與天地之法的約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應體現德的精神,而德體現道的精神和品質:“生而不有,爲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因爲“大象無形,道隱無名”,因此,道法的形式應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張法令應避免繁雜嚴苛,認爲“多言數窮”,“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盜賊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簡約法律。老子主張法要適度,不能走極端,“是以聖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關係上,老子認爲“道常無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這裏的“常”意爲“恆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侷限性,說明隨着時空環境的變化,必須對法律進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須透過法條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後的實質與原則,不能教條地從其表面文字出發去闡釋和運用法律規定。老子也認爲,“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將知止。知止不殆。”這又說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產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經》中,老子批判儒家禮法,認爲“故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他也對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認爲“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法物滋彰,盜賊多有”,“其政悶悶,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論作爲法律批判的依據,形成了後世道家流派對法律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一是莊子學派對法律的否定,另一則是黃老學派對法律的肯定。

莊子批判當時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戰國時期“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爲諸侯”那樣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強權之法。莊子追求絕對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與動物無別的混沌時代。他不承認有判斷是非功過的客觀標準,認爲“物無非彼,物無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莊子繼承老子思想,認爲“道”是世界萬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無爲無形,可傳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見,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將“道”作爲修身治國的工具,並主張以“道”而非法律來確定君臣關係的準則,“以道觀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觀分,而君臣之義明。”莊子區別天道和人道,並提出“人道有爲”的思想,“何謂道?有天道,有人道。無爲而尊者,天道也;有爲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遠矣,不可不察也。”“要在於主,詳在於臣。三軍五兵之運,德之末也;賞罰利害,五刑之闢,教之末也;禮法度數,形名比詳,治之末也。”但是,莊子後學漸漸認同了仁、義、禮、法的作用,認爲“君先而臣從,父先而子從,兄先而弟從,長先而少從,男先而女從,夫先而婦從。夫尊卑先後,天地之行也,故聖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陳者,法也;遠而不可不居者,義也;親而不可不廣者,仁也;節而不可不積者,禮也。”

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2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國苦縣厲鄉曲仁里人。是我國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學家,被認爲是道家的創始人。事實上,關於老子思想,我想大家都可能會知道著名的“無爲而治”以及“道法萬物”的思想。所以,我也就從這兩個簡單的地方說起,嘗試着闡述老子的法律思想。

對於“無爲而治”這一說法,我想可能會與我們現在所提倡的“依法治國”以及古時所崇尚的“以禮治國”,有着很大的差別。從我的觀點來看,老子提出這一說法,是基於它對世間萬事萬物的辯證看法。比如什麼“禍福相依”、“長短相對”以及“強弱轉化”等諸多對立與統一的例子。也許正是立足這一基礎之上,老子認爲爲國者不應當有所作爲。應當清心寡慾,靜心休養,讓社會隨着自然的演進而演進。矗立在這思想之後理念,我想可能是老子所謂的道。在老子眼中,“道”乃世間萬物的根本,乃世間不變的真理,是不隨着人們的意志轉變而轉變的。在這一觀點上,我比較贊同老子。確實,在我們的社會中存在着一些永恆的、不變的真理。它支配着我們,引導着我們,帶領着我們,是我們擺脫愚昧,走向智慧。使我們擺脫黑暗,走向光明。但是,老子的無爲而治太過於絕對化、過於牽強。試想一下:在這樣一個社會中,如何讓人們做到遵守社會的“法”?又如何促進社會的進步?這些都是達不到的,因爲這些都離不開外來因素的干預。都必然會走上有爲而治的道路,召喚法律的統治。

再有就是對於老子所強調的“不應公佈法律”、“使民衆愚”的思想,我不能完全贊同。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持隱祕,才能具有真正的威懾力。這讓我想起了鄭國子產在鑄銅書時所遭遇的質疑,原話我暫時想不起來,但大意就是:法律的威力在於它的不可知性,一旦公佈了,民衆就不會懼怕了。其實,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如果不公佈法律,那法律誰說了算?統治者?所以,不公佈法律的最終結果就是個人統治的極致,是爲統治者敞開違法的大門。

我也不知道這些俗算不算是老子的法律思想,亦或是他的人生哲學。總之,我認爲老子所提出的“道”法,也就是他所謂的“自然法”。確實是存在的,並且,它高於社會上人定的法律,主導者世間萬物的運行。爲我們的每一個行動劃上界線,爲我們的每一片語言添上彩光

道家法律思想的讀書筆記精選3篇3

戰國中期的莊周與老子一脈相通,世稱老莊。“夫老之有莊,猶孔之有孟也。" ([明]焦竑《莊子翼》序言)莊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徵,是“法律虛無”主義。

(一)主張絕對“無爲”,否定法律、道德與人類文明

莊子進一步從消極方面發展了老子的思想。從“道”出發,他也認爲必須“無爲而治”。如說:“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爲。" (《莊子·在宥》)並激烈反對各家的“有爲”政治。他批評墨家“兼愛”、“節用”、“節葬”等主張是“亂之上也,治之下也”。他又批評儒、法兩家,認爲“賞罰利害,五刑之闢,教之末也;禮法度數,刑(形)名比詳,治之末也”. (《莊子·天道》)在他看來,只有未經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纔有價值,而社會文明的發展都是對自然的破壞。因此,莊子的理想已不滿足於老子的“小國寡民”,而要求回到人與動物無別的“渾沌時代”,也就是“同與羣獸居,族與萬物並”, “無知無慾”, “無人之情”的“至德之世”。莊子主張“絕聖棄智,大盜乃止;?NE74E?玉毀珠,小盜不起,焚符破璽,而民樸鄙;掊斗折衡,而民不爭。殫殘天下之聖法,而民始可與論議。"(《莊子·胠篋》)他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規範,以及一切物質和精神文明,實質上就是對整個人類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絕對的精神自由

莊子認爲,人對人世間的生死、存亡、窮達、富貴、譭譽等等,自己根本無法掌握,只能“安時而處順”, (《莊子·大宗師》) “知其無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從而陷入了宿命論。但他又極端不滿現實,憤世疾俗,不願受仁義道德、禮法刑政的羈絆,只好從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脫。其辦法就是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場大夢,物我兩忘。他認爲這樣就可以與“道”同體,獲得不受任何約束和限制的絕對自由。他把老子的對立面可以無條件轉化的錯誤,發展爲相對主義。完全否定事物的質的規定性和事物之間的差別,也不承認有判斷是非、功過的客觀標準。“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莊子·齊物論》.)既然如此,也就沒有什麼可以作爲人們言行是非的客觀規範。

(三)“竊鉤者誅,竊國者爲諸侯”

莊子以相對主義爲武器,對當時的仁義道德和法律制度進行了揭露。如說:“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爲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法律、道德之類,對於這些竊國者,不但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會成爲被他們利用的工具:“爲之鬥斛以量之,則並與鬥斛而竊之,爲之權衡而稱之,則並與權衡而竊之;爲之符璽以信之,則並與符璽而竊之;爲之仁義以矯之,則並與仁義而竊之。" (《莊子·胠篋》)

莊子的沒落貴族的悲觀絕望和不與統治者合作的情緒,引起後世不當權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鳴。他對當時禮法刑政的抨擊雖有助於加深對剝削者法制的認識,但他鼓吹的法律虛無主義,對法律思想的發展卻有消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