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

北宋王安石於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趙頊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寧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呂惠卿、曾布等人蔘與草擬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內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限制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輸法

熙寧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財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藉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市易法

熙寧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滯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將開封市易務升爲都提舉市易司,作爲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財政收入。

免行法

熙寧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贏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發展農業生產

調整封建國家、地主和農民關係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產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寧二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爲王安石的,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

募役法

熙寧四年頒佈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僱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僱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稅法

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均稅法規定每年九月由縣官丈量土地,檢驗土地肥瘠,分爲五等,規定稅額。丈量後,到次年三月分發土地帳帖,作爲“地符”。分家析產、典賣割移,都以現在丈量的田畝爲準,由官府登記,發給契書。以限制官僚地主兼併土地,隱瞞田產和人口。

農田水利法

熙寧二年頒佈。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爭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封建秩序

鞏固封建統治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將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將兵法

作爲“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併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將兵法。自熙寧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將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保甲法

熙寧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爲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爲一大保,十大保爲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爲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爲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王安石的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爲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

變法的影響

王安石變法以“富國強兵”爲目標,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王安石的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