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不作爲亂作爲自查報告範文

我們是四川省犍爲縣出租汽車的經營業主(出租車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實際控制人),也是犍爲縣旅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現將我們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以及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行政亂作爲、行政不作爲的情況如實反映,希望得到重視和解決。

交通局不作爲亂作爲自查報告範文

一、犍爲縣出租汽車行業的現狀

犍爲縣出租汽車行業始於1998年,當時是以個體的形式出現,由政府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所)向個體經營者售讓經營權,各經營者以個體的形式自主經營,後來由於政府政策的要求,出租車行業不再以個體經營的方式存在,於是犍爲成立了兩家出租汽車公司(吉達和大衆),以前的個體經營者自由選擇公司,到公司掛靠經營(經營權與車輛均屬個體經營者),此事項以2001年各個體經營者與掛靠公司的掛靠協議爲據,公司向掛靠經營者收取掛靠管理費100。00—200。00元/月,以上狀況從2001年一直延續至今。

二、由於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嚴重的行政不作爲,造成犍爲縣旅安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旅安公司)的運營車輛至今無營運手續。

2001年各個體經營者以其自有的營運車輛所有權和經營權與兩公司(吉達公司和大衆公司)簽訂掛靠經營後,公司的一系列舉措使得各經營者負擔越來越重,與公司的矛盾日益突出。2008年7月爲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的“……。堅決制止企業利用出租車經營權、以車輛掛靠、一次性買斷……。。”之規定,在當時的城市出租車主管部門犍爲縣城市建設規劃局客管所及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們23位車主合股成立了旅安公司。公司成立後,23位車主向主管部門和原掛靠公司提出轉戶手續申請,但受到原掛靠公司的'百般阻撓,致使各車輛無法轉戶。後旅安公司車主就此事項訴訟至犍爲縣人民法院,犍爲縣人民法院(2008)犍爲民初字第9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吉達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10日內協助原告車主將原告駕駛的出租車的戶籍變更到原告指定公司;原告出租車的經營權屬行政許可範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無權否定和變更”。故現旅安公司現有4輛運營車輛車輛戶籍在旅安公司,但屬行政許可的經營權由於判決生效時主管部門變更爲了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一直以等待經營權新指標投放時解決爲由一拖再拖,拒絕辦理運營權轉移手續,致使旅安公司現有的運營車輛至今長達3年之久無運營手續,這是嚴重的行政不作爲行爲。

三、由於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嚴重的行政亂作爲致使旅安公司依法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至今未變更,從而導致旅安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無法年審。

旅安公司於2009年12月21日向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申請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但是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於2011年5月10日時隔一年半之久的時間,運管所才書面通知旅安公司,以旅安公司無營運指標爲由不予變更。由於運營指標犍爲縣在2008年以後就從未新增投放,旅安公司已有的運營指標(現營業的4輛出租車)運管所又不進行劃轉,這種嚴重的行政亂作爲行爲導致:1。旅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至今無法年審,致使犍爲縣工商局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沒有年審爲由,將註銷旅安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旅安公司運營車輛也無法年審,保險無法賠付。這嚴重損害了各經營業主的合法權益,給各業主造成了重大損失。

四、鑑於以上情況,我們強烈要求:

1、懇請上級相關部門責成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立即改正行政不作爲行爲,迅速將旅安公司現有的營運指標劃轉給旅安公司。

2、懇請上級相關部門制止犍爲縣交通局運管所行政亂作爲行爲,撤銷“犍爲不予許可[2011]字第01號《不予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決定書》”,對旅安公司依法取得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進行變更。

3。現在犍爲縣出租車新增的出租車經營指標已經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即將投放市場,我們強烈要求在公開、透明、平等的基礎上用此次新增經營指標解決旅安公司的歷史遺留問題,使旅安公司儘快走上合法經營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