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明模板

篇一:交通事故說明書

交通事故證明模板

交通事故現場說明書

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5月11日晚上8:00左右

事故發生地點:西安市長安區子午大道與神禾二路交匯處

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5月11日晚8時左右,本人(姓名:全誠盛,男,24歲,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X,工作單位:西安聯合學院,家庭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黃良街辦西湖村2組333號)駕駛車牌爲陝A051JW的別克凱越車輛,由子午大道南向北正常行駛至神禾二路路口右轉至韋曲方向,在正常右轉過程中,被從後方非機動車道快速駛來的一輛寶馬車追尾。本人立即停車並下車欲查看車輛受損情況,一邊拿出手機準備拍照並報警,這時從對方車輛上走下4名男子,不由分說踢飛了本人手中的手機,並把本人拉到路邊進行毆打。毆打停止後,對方想開車逃離,我在對方車頭擋車,對方又把我拉到一旁毆打,第二次毆打停止後,我發現對方車輛已被開出了事故現場。這時,我纔看到本人車輛右後方已受損。

事故發生後,對方車輛駕乘人員不僅未對我方進行及時救助,而且還動手打人,性質十分惡劣,已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後經路人協助報警,

派出所出警對本人進行了救助。

全誠盛

20xx年5月14日

篇二:僅有事故證明書的交通事故處理

淺析無法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如何

承擔賠償責任

談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我們首先聯想到的就是一份由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即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具體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幾種。但事實上,由於交通事故的突發性、個案的`特殊性等情況,會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發生後,連第一時間趕赴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警察都無法取得事故相關證據,進而認定事故責任,在該種情況下,交通管理部門就會出具一份叫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由此引發瞭如何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等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那麼何爲交通事故無法認定?其函義就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進而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那麼是否交警作出事故無法認定的事故證明書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具體可以區分爲以下情況: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是過錯原則,於是在責任無法認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並要求對方根據該過錯承擔責任,如經舉證並證實發現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換言之,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那麼也可以憑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去推翻交警已經作出的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但如果雙方都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分配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筆者的理解是,可以根據《民法通則》

第四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雖說,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確實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導致交警以及當事人雙方都無法對事故舉證,並還原出事故現場,從而證明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從法律程序角度出發,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爲合理的模式。

三、至於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很多人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個誤區,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或者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視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因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對於“車輛”的定義,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滿足道路、車輛、當事人一方存在過錯並造成了損害後果的構成要件,即可以構成交通事故。基於以上這一點,如發生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並且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至於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篇三:交通事故證明書

交通事故證明

交通事故時間:20xx年4月14日凌晨零1時許 交通事故地點:包茂高速西鎮下行線K982+100M處 當事方基本情況:***,男,漢族,現年32歲,住址:陝西省**縣**鎮***路27號,身份證號碼爲:*******,持有C1類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事故時駕駛陝*****轎車。

經調查證實,20xx年*月*日凌晨零1時許,**駕駛陝***轎車向西安方向行駛時在包茂高速西鎮下行線K982+100M處,因操作不當,不慎撞到高速護欄,造成車輛******。

事故發生後,***市交警支隊**大隊**中隊民警及時趕往現場勘察,確認爲***事故,特此證明。

20xx年4月20日

篇四: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編號:

件十八

附記:本證明書僅供證明當事人確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用,不作肇事原因分

析、鑑定、財損估計或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