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證明通用15篇

在平平淡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用到過證明吧,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一起來參考證明是怎麼寫的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離職證明通用15篇

員工離職證明1

XX先生自xx年 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xx年 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0月9日

員工離職證明2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員工離職證明3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07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07月31日

員工離職證明4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工作證明二

員工離職證明5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0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月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x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6

茲證明XX自20xx年1月2日入職我公司擔任營銷部門銷售崗位,至20xx年10月3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月度銷售冠軍”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20xx年10月9日

員工離職證明7

茲證明李浩先生,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系我司市場策劃部職員,在職時間爲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__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8

最近,某通薪粉寶寶本想趁着跳槽季節換個環境,結果沒想到原公司“拒開”離職證明,現在已鬧得不可開交。更讓他煩躁的是,因爲遲遲拿不到 “ 離職證明 ”,新公司已經給他下了最後通牒,眼瞅着新的工作就要 “ 泡湯 ” 了。

其實,這些跳槽的員工我們HR也要照顧其感受,我們並不是只會招人,我們更要會安撫人。

那麼,關於“離職證明”又有哪些法律規定呢?爲什麼會這麼麻煩呢?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爲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與此同時,爲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

一個新公司需要,一個原公司不願意開,造成了上面那位通薪粉寶寶的困擾。今天小薪就以此爲例來說說,當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時候,你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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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爲什麼要這麼做呢?接着往下看~

二、不出具離職證明,要賠償

可能有很多通薪粉寶寶不知道爲什麼要出具離職證明,主要是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

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三、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爲其開離職證明嗎?

事實上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爲勞動者不配合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那麼,用人單位能否以這個理由進行抗辯?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是不可以的,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四、不出具離職證明如何賠償?

如用人單位不依據法律規定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

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五、勞動者主張賠償的.舉證責任

1)法律雖規定了用人單位有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具體損失及損失的具體金額,並且證明該損失與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2)有公司可能存有僥倖心理,認爲員工舉證很難。其實,以下這些證據,都能證明是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而使勞動者遭受了損害。

● 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 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則證明了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後的工作交接。同時,對於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

爲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並許以月薪工資。

關於“ 離職證明 ”,通薪粉們要注意些什麼呢?

1)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2)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遇到惡意不交接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

員工離職證明9

xxx ,性別x: ,出生於1983年2月,自20xx年x月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某某部門某某崗位,至20xx年x月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20xx年x月x日

員工離職證明10

甲方:XXXX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爲甲方職工,於20xx年月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員工離職證明11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纔算有效,纔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供參考。

沒有員工離職證明,只有離職承諾書有法律效應嗎?

有法律效果。沒有離職證明,原單位又不能或者不肯補充出具離職證明,當事人不得已,只能出具離職承諾書,該承諾書是有法律效果的。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如果單位故意刁難,可以去勞動局申訴。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證明12

茲證明員工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年___月___日入職,在我公司擔任_____(部門)的_____職務,由於____原因提出離職,現已交接完工作,於____年___月___日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完交接手續。 特此證明!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

  _____年___月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3

茲證明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原系我司___________________職員,在職時間爲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現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蓋公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員工離職證明14

xxx部xx先生/女士/小姐因春節請假 天,假期到期後未及時回來上班,經電話通知後仍未到崗,根據公司考勤與考覈管理規定第五條:請假未及時到崗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 xx月xx 日

員工離職證明15

茲證明 身份證號xxxxxxxx,爲本公司離職職員,在xx年xx月xx日正式離職,已完成交接手續,在本公司期間擔任xx 崗位工作,月收入爲 元。

特此證明

  xxx公司

  公司蓋章:

  xx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