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聘任合同證明

  監事聘任合同

監事聘任合同證明

  聘任方: (簡稱“甲方 ”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受聘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就聘請乙方爲甲方的監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以遵照執行。

  第一條 聘任依據

  甲方根據股東大會的選舉結果,聘任乙方爲甲方的監事,乙方同意並接受受聘爲甲方的監事。

  第二條 聘任承諾

  1、乙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

  2、乙方在接受聘任期間應當確保在任職期間能夠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於監事會事務,切實履行監事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3、乙方承諾任職資格及行爲等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對公司監事的要求。

  4、任職期間,乙方從公司及其人員處獲知的與公司經營具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尚未對外公開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或其他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直至該等信息或商業祕密成爲公開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如乙方違反保密義務造成公司的所有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三條 監事職責

  乙方擔任監事期間,應當誠實守信地履行職責:

  1、忠誠於公司和股東利益,在職權範圍內以公司利益爲出發點行使權力,嚴格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

  2、勤勉盡責,以作爲監事理應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積極努力地履行職

  責,督促公司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盡力保護公司及股東的權益。

  第四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1、按時參加公司監事會會議,認真履行其監事會表決權的義務。

  2、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爲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3、出席監事會的監事應當在會議所決定的事項的監事會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上簽名。

  4、監事應當對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責。

  第五條 監事責任

  1、監事負有對公司進行善良管理的義務,承擔因違反義務而應負的責任。

  2、監事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3、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4、競業禁止。監事不得實施與其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爲。依公司法規定,監事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

  5、私人交易限制。監事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六條 待遇安排

  乙方的薪酬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執行。甲方有權根據中國稅法的的有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監事離職

  1、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監事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其辭職報告應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後方能生效。

  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監事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2、監事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辭職報告生效後或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並不當然解除。監事離職後,其對公司的商業祕密負有的保密義務在該商業祕密成爲公開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八條 聘任期限

  聘任期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3年。

  第九條 其他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留存甲方或遞交相關部門。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