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明介紹信怎麼寫

暫住證是指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證明介紹信怎麼寫呢?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暫住證明介紹信怎麼寫

暫住證明介紹信怎麼寫一

______派出所:

茲證明______,現年______歲,戶籍所在地______市,身份證號____________,現在______公司工作,暫住在______,需要辦理暫住手續,請給予辦理爲盼!

特此證明

  ______社區居委會

  年 月 日

暫住證明介紹信怎麼寫二

______派出所:

茲有______同志(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系我單位員工,因工作原因,居住於我單位宿舍(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特此證明。

  ______公司(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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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外來人員,在暫住地擬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應在到達暫住地十天內申領《暫住證》。但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就學的暫住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申領《暫住證》需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身份證或鄉鎮開具的可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2)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張;(3)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由暫住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4)居住地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申請《暫住證》具體按下列規定辦理:(1)暫住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2)暫住在建築施工場所或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3)租賃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4)租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戶主持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5)其他暫住人員的,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暫住證》的有效期限爲一年。有效期滿後需繼續暫住的,應在有效期滿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