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爲了妥善處置森林火災事故,及時、有效地組織撲救森林火災,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會同縣森林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森林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一、預案的啓動

(一)一般森林火災按行政區域實行屬地管理,在鄉鎮領導下,由鄉鎮森林防火指揮所按照本鄉鎮森林火災處置預案進行處置。

(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火辦)接到森林火災報告後,凡有下列情況的,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縣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批准,啓動本預案:

1.火場跨越省、市、縣(市、區)行政區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災;

2.正在燃燒且受害森林面積在10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3.林業科研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發生的森林火災;

4.嚴重威脅村莊、居民區、國家重要設施、易燃易爆倉庫等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5.連續燃燒4小時且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6.發生撲救人員死亡或重傷的森林火災;

7.其它需要縣裏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二、報告程序

(一)縣級、鄉鎮、村森林防火組織必須層層制訂森林火災報告制度,公佈報警電話。

(二)鄉鎮森林防火值班人員接到森林火情警報,應立即向鄉鎮政府領導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三)林火報告基本內容:

1.地點:縣(市、區)、鄉(鎮)、村、小地名;

2.起火時間、燃燒時間、起火原因;

3.林地植被狀況;

4.現場風向、風速;

5.現場指揮人員和撲救力量、狀況。

三、處置程序

(一)值班人員接到森林火情警報後,必須立即向鄉鎮政府領導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以最快的速度組織羣衆和撲火隊伍進行撲救;

(二)值班人員要認真詳細地做好火情的登記工作,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三)各鄉鎮應根據火情動態,按當地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預案,及時調派撲救力量,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四)縣防火辦接到第一條第(二)款所列的森林火災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縣防火辦副主任、主任,縣指揮部副指揮長、指揮長報告,並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值班室和市防火辦報告;

(五)縣防火辦值班人員按照縣指揮部領導的指示,立即向火災發生地的.鄉鎮通報情況,做好應急準備,並根據火場情況擬定緊急處置方案

(六)縣指揮部或縣防火辦及時召開緊急會議,研究實施緊急處置方案,由縣防火辦向火災發生地的鄉鎮下達執行,並確定指揮部領導負責組織實施;

(七)根據火情需要,縣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縣防火辦主任應親自或指派指揮部其它成員赴火場督查。必要時,經縣指揮部指揮長批准,成立縣指揮部前線指揮部,組織、協調、督促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八)重特大或影響較大的森林火災事故發生後,縣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調查組,赴現場調查事故原因,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向縣長辦公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彙報,由會議作出處理決定,範文《會同縣森林火災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同時應及時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報市指揮部和市防火辦。

四、預案的實施

(一)組織指揮。接到第一條第(二)款所列的森林火災事故報告後,縣指揮部必須有一位副指揮以上領導在縣防火辦坐鎮指揮,縣防火辦集中力量投入火災的處置工作,必要時可從縣指揮部成員單位抽調人員,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火場,組織、協調、督促地方處理火災事故。同時,應設立以下兩個指揮中心:

1.現場指揮中心。由縣有關領導和指揮部成員及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組成;

2.縣指揮聯絡中心。設在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由縣領導和指揮部成員組成,負責與現場指揮中心聯絡,及時掌握火情動態,負責上傳下達及後勤支援保障。

(二)撲救原則。既要實施有效撲救,又要避免人員傷亡。根據不同的火情動態,採取相應的撲救原則:

1.加強現場指揮,確保撲救人員人身安全;

2.採取“犧牲局部、保護整體”的戰略,利用自然地形,開闢防火隔離帶,防止林火蔓延;

3.林火撲滅後,必須留足人員看守火場,防止死灰復燃。

(三)撲救力量。以專業、半專業撲火隊爲主,專羣結合、軍警民聯動,分三個梯隊做好撲救準備:

第一梯隊爲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建的義務森林消防隊、民兵應急小分隊及當地羣衆,作爲森林火災主要撲救力量。

第二梯隊爲縣級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和森林公安,由縣級指揮部調動,並組織幹部、羣衆撲救。

第三梯隊爲駐軍、公安、武警、消防及縣級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縣級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由縣指揮部調動,駐軍、公安、武警、消防由縣指揮部商請支援。

(四)通信聯絡。縣、鄉兩級森林防火辦公室應與有線、無線通訊

·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運用現代通訊設備,保證火場內外通訊暢通無阻。通訊部門應按照應急通訊的規定辦理。

(五)氣象服務。縣氣象部門負責提供火場氣溫、風速、風向等氣象因子及未來3天天氣趨勢預報。

(六)交通工具。遇重大森林火災時,交通部門要協助解決撲救森林火災的交通運輸工具,供撲救林火時使用。

(七)撲火工具。縣指揮部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庫應儲備能提供200名以上撲火隊員同時使用的撲火工具;各鄉鎮指揮所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庫應儲備能提供50名撲火隊員同時使用的撲火工具。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縣級指揮部有權緊急調用各鄉鎮指揮所的森林消防物資儲備。

(八)後勤保障。遇到重大森林火災時,由縣政府負責撲火所需燃料、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後勤保障供應。各部門和單位應爲滅火後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衛生部門和醫療單位要組織火場醫療隊,負責火場救護工作及重傷員的運送和救治。

(九)秩序維持。公安機關要做好火場交通暢通、災民安全等工作。

(十)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對重大森林火災案件的查處,由縣級公安、監察、林業等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督促和協助地方及時查明火因,依法查處肇事者和責任者,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市防火辦。

(十一)宣傳報道。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出現的先進事蹟、先進人物,宣傳部門要及時報導,對典型火災案例要公開曝光。新聞單位在報道森林火災事故時,要將有關新聞稿件等材料報縣防火辦嚴格審查後再作報道。

五、善後處理

對處在危險地段羣衆的搶救、疏散、安置,對撲救傷亡人員的醫療、撫卹及對災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能妥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