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或生活中,保不齊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爲了儘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纔好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1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爲本,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和“打非治違”活動,強化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整治目標

2013年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目標是:進一步貫徹漁業安全生產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進一步治理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嚴厲打擊非法違法從事漁業生產經營行爲,堅決遏制漁業生產事故發生,完成市農業局和縣政府下達我縣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任務。

三、組織機構

成立縣漁業安全生產“整治百日行動”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四、時間安排

“整治百日行動”工作從2013年6月11日起到2013年9月20日止,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組織部署階段(6月11日至6月31日)。各地建立健全“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結合當地特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部署專項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7月8日至8月31日)。各地要按照“整治百日行動”的任務目標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項抓好落實。不定期地組織自查、互查,對安全隱患多,事故多發地區實行長期監控,進行重點檢查,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清除隱患。

(三)總結階段(9月1日至9月20日)。各鄉(鎮)開展總結工作;9月10日前,由各鄉(鎮)畜牧獸醫水產站將“整治百日行動”書面總結上報縣漁政大隊。

五、整治重點

(一)從事漁業生產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二)漁船不按規定申報年度檢驗;(三)漁船違章載客載貨;(四)使用禁用的漁具、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五)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號,沒有懸掛船名牌;(六)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七)僱用不符合從業條件的非職務船員上船作業。

六、整治措施

(一)從事漁業生產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的,按《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責令改正,並可按照每人100元對船舶經營者處以罰款。

(二)漁船不按規定申報年度檢驗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三)漁船違章載客載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禁用的漁具、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進行捕撈的,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罰,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炸魚、毒魚、電魚的,在內陸水域處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在內陸水域使用小於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號,沒有懸掛船名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其在離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僱用不符合從業條件的非職務船員上船作業的,按《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可按照每僱用一人罰款1000元對船舶經營者予以處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整治百日行動”工作的領導,提高對漁業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各級漁業安全生產“整治百日行動”組織,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並組織實施。各地要圍繞全年控制指標的要求,層層分解落實,強化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把責任落實到各基層單位和船頭。對於各類事故調查處理,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法追究責任。

(二)切實提升漁船質量。各地要嚴格漁船檢驗制度,督促船主按標準船型修理、更新漁船,對重要的安全設施要參照相關規定強制配備。要嚴格按照檢驗規範對漁船進行檢驗,全面開展漁船質量大檢查,切實提高漁船的檢驗質量,對檢驗不合格的漁船,不得發放檢驗證書,不得發放捕撈許可證,不得從事漁業生產。

(三)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實操技能。紮實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突出抓好漁業船舶船員資格培訓工作,切實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和常識,提高持證上崗率,打牢漁業安全生產基礎,做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各地要根據當前漁業安全生產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及時制定方案,及時組織轄區原有職務船員開展內河職務船員的考試換證工作,確保船員持證上崗;在年內要對所有水上作業人員組織完成一次緊急情況下船員穿戴救生衣和緊急逃生等應急處置能力培訓。

(四)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等非法漁業生產行爲。重點打擊“三證不齊”、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號、安全生產設施配備不齊以及從事電、毒、炸魚等非法捕撈作業的漁船;對臨水作業不穿救生衣從事漁業生產、漁船違規載客載貨等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嚴查處。

﹙五﹚加強安全檢查,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項制度。各地要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重點抓好重大節日和重要汛期前的安全大檢查,並嚴格落實檢查責任。通過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並及時加以整改和總結,防止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好轉。要加強漁業安全生產信息工作,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事故專報制度。重大情況和突發性事故必須及時處理和上報,並跟蹤掌握事態進展情況,不得遲報、漏報,堅決杜絕瞞報、謊報。

(六)加強對重要水域的隱患排查及整治行動。“棉電庫區”、“金山電站庫區”、“磯頭電站庫區”等一些重要水域所在鄉(鎮)要組織開展對使用禁、限用網具且影響行洪安全的非法捕撈進行排查,並及時拆除整治,必要時可聯合執法,提高整治效率。

漁業養殖場安全生產應急預案2

第一條 爲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障職工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我區所轄的查幹湖漁場、新廟泡漁場、庫裏漁場和餘熱魚苗繁殖場。

第三條 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區水產局負責本轄區的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各漁場負責。

第五條 各漁場應當設立漁業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負責本場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並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漁場從事漁業生產的船舶,必須符合安檢標準,配齊消防、救生設備。

第七條 嚴禁漁業船舶超載、搭客、裝載危險品。

第八條 嚴禁在大風、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出船。㈠查幹湖大水面三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新廟泡、庫裏泡水域四級風以上天氣禁止出船。

第九條 嚴禁酒後駕船,禁止穿拖鞋作業,進行漁業作業時必須穿戴救生衣。

第十條 漁業船舶系岸或錨泊,必須按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以保證安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風、防火、防盜。

第十一條 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各漁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實行一把手負責制,並層層簽訂崗位目標責任書。

第十二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安全工作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各漁場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並在醒目地段設立安全管理的標語牌,做到警鐘長鳴。

第十四條 各漁場每年至少舉辦兩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培訓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各漁場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時發現或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各漁場都要組建安全檢查員隊伍,並且作用發揮得好。

第十七條 各漁場要制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備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裝備和救援物資。

第十八條 車、船在行駛中工作人員禁止打鬧,生產船隻必須按規定航線行駛。

第十九條 封冰期間禁止非管理車輛在湖面上行駛,(“冰雪捕魚節”期間除外),冰上從事漁政管理、冬網作業的車輛要按本單位規定的時間、路線、區域行駛、嚴禁擅自行駛。

第二十條 各種車輛、船舶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非駕。

第二十一條 對居民區和一些重要場所的安全防火設施要經常檢查,電工要隨時對轄區線路和各種用電設施進行檢修,排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各漁場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並針對本場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利用廣播、宣傳單、牆頭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防火宣傳教育,做到不在大風天倒灰及在戶外吸菸動火,採取大風天升防火旗、傳防火牌、張貼消防標語,柴草垛要遠離場居民區,防止發生火災火燒連營。

第二十四條 各漁場要做好防火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制訂防火場規民約,組建巡邏隊,建立值班值宿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漁場值班員及更夫要自覺遵守崗位職責,加強四防工作,發現險情采取積極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