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能通過民政局機關協議離婚手續的情況

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是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當事人不能通過民政局機關協議離婚手續的情況

1.一方要求離婚的。也就是說,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除婚姻關係。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不能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從而以訴訟手段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如果一方爲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爲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若當事人被醫學鑑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如果對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由對方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爲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蔘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是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如果現在鬧離婚,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不予辦理。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雖然未登記結婚,但是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但如果現在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係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纔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隨着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註冊的,對於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涉外訴訟離婚律師如何委託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託。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辦理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爲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按揭房離婚時應該歸誰?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按揭房屋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我們應區分不同的情形來處理。當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由其以個人所有財產還貸的,該房屋當然爲該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配偶無權請求分割該房屋。當然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清償的義務。如果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該房屋仍應爲一方的個人財產,剩餘的按揭債務也是其個人債務。如果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應該給予補償。對於剩餘的未清償債務,該方也無義務予以清償。

二、婚後夫妻雙方以共有財產購買,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歸屬

對於這種情況,在離婚時首先應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則按該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需要法院依法判決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共同出資購買的婚房,離婚時應該怎麼分割?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該履行

當夫妻感情破裂或因各種原因導致離婚時,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友好分手,即協議離婚,這表明社會文明的進步。畢竟一旦爲離婚上到法庭,不僅容易加劇雙方原有的矛盾,尚存的一點“溫存”也許就蕩然無存,等於在原有的“傷痕”上再撒上一把“鹽”,而且由此造成對孩子的傷害更大。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訴訟所耗費的時間和財力也相對較大。因此協議離婚應是離婚的首選方式。只有無法達成協議時,不得已才訴至法院。

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即使另一方的權益受到損害,依法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還必須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生效後,才能按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都會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本案爭訟涉及到一個重要問題是,究竟是以達成離婚協議時的約定(2006年7月16日)爲準,還是以簽訂離婚協議(7月19日)爲準。因爲雙方均承認7月16日男方轉了4萬元給女方,這是否就是《離婚協議書》約定的4萬元分割財產的補償款。按照規定,辦理離婚登記前達成的協議並無法定的效力,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在於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確認之時,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對於協議書的理解應當是以登記時雙方確認的離婚協議書爲準。即使在此之前有雙方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也必須是以辦理離婚登記時再次確認爲有效,否則無效。這樣理解自然就不難判斷雙方爭議的4萬元補償款是否實際履行。

2、財產分割協議必看的內容

財產分割協議,是指財產共有人經協商一致,對其共有的財產達成分割意見的書面協議。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財產的行爲,常見的財產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共同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分割合資(合作)或聯營的財產等。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爲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涉及不動產的分割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間。

涉外離婚撫養費如何計算

涉外婚姻在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應該如何計算?應該按照哪國標準?對網友提出的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律師的解答,請大家覺得了解。

網友提問:

你好,律師,我想諮詢一下涉外離婚撫養費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法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離婚時房屋析產要有哪些手續呢?

離婚時進行房屋的歸屬進行認定,從而對房產進行分割,那麼具體需要哪些手續呢?小編就將離婚時房屋析產要有哪些手續進行整理,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在夫妻離婚、兄弟姐妹分家等情況下,可能會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這時就需要辦理房屋析產手續,也稱房屋分割手續。辦理房屋析產手續的前提條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雙方或多方簽署了合法有效的財產分割協議,再辦理析產手續時,除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外,還應提交下列證件:

(1)房屋所有權證;

(2)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如雙方未通過法院離婚,則2003年10月1日以後協議離婚的雙方到場確認離婚協議及提供離婚證原件和複印件,雙方不能同時到場辦理的離婚協議書還需提交公證書;

(3)本人身份證複印件(覈對原件);協議離婚需提供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覈對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購房契約複印件(覈對原件);

(5)房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複印件。如果證中沒有圖的可不提供,登記表不復印原產權人姓名;

(6)私有平房還需提供測繪部門提供的測繪圖、表兩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領取新房產時在制證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員直接粘貼在房屋所有權證上。

(7)分割(析產)協議(原件,共有房屋分爲單獨所有);或者書面申請(原件,登記爲一處的房屋分爲二處以上);

辦理房屋析產手續的費用是收取房產證印花稅5元,不收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