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書

甲方:男方

夫妻財產協議書

身份證號碼: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於 年 月 日在 市 區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自結婚登記以來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爲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雙方經過理智協商,自願就夫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狀況確認如下:

1.1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有: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爲: ;

(2)銀行存款:戶名爲甲方的 銀行存款 萬元;

(3)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

1.2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有: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建築面積爲 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爲: ;

(2)汽車:戶名登記爲乙方的 牌 型號轎車 部,車牌號爲: ;

(3)銀行存款:戶名爲乙方的 銀行存款 萬元;

(4)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

2.甲乙雙方就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如下:

2.1甲方同意將本協議第1.1條列明的甲方婚前個人財產全部贈與乙方。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簽訂後15日內將贈與乙方的房屋和汽車過戶至乙方名下,將銀行存款匯入乙方指

定的銀行賬戶。根據本條贈與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單獨所有,甲方不再享有所有權。

2.2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及其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均歸乙方個人單獨所有。

2.3甲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乙方個人單獨所有。

2.4甲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所得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即便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該等財產只歸甲方所有。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授權乙方全權管理、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乙方有權出租、出售、贈予、轉讓、抵押、質押或以任何合法方式處分共同財產。甲方不得撤銷上述授權。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乙方同意和授權,甲方不得擅自處分乙方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應賠償乙方損失。

5.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約定如下:

5.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因甲方或乙方單方行爲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爲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5.2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爲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5.3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爲由要求甲方乙方共同償還,並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5.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對外借貸產生債權,需徵得乙方同意,未經同意對外借貸,負債方無力償還的.,並致乙方損失的,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甲方應予賠償。

6.雙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婚外情的;

(2) 對乙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乙方及乙方所生子女的;

(3) 有賭博、吸毒、嫖娼等惡習經乙方勸說仍然屢教不改的;

(4) 因甲方原因經常夜不歸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

(5) 其他因甲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7.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發生意外的,其遺產由下列人員按同等份額繼承:子女、乙方、甲方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乙方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乙方發生意外的,其遺產由下列人員按同等份額繼承:子女、乙方父母。上述安排視爲雙方的遺囑,具有遺囑的效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改變上述安排。

8.本協議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協議於年月日在市區簽訂。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