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交接協議書範文

篇一:增城市海倫堡幼兒園移交協議

物品交接協議書範文

資產移交人: (以下稱“甲方”) 資產接收人: (以下稱“乙方”)

根據《 協議書》,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爲促使甲方注入乙方的資產移交工作順利完成,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就移交資產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資產移交 1.移交資產概況。

本次移交資產僅限於甲方涉及增城市海倫堡幼兒園的設備設施資產評估價值共計:250萬元,其中:

(1)保教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453,423.00元; (2)其他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1,442,398.00元; (3)電腦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106,600.00 元 (4)空調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129,960.00 元 (5)家電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8,000.00 元 (6)洗滌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80,000.00 元 (7)炊事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10,000.00 元 (8)其它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39,700.00 元 (9)滑梯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44,500.00 元 (10)汽車設備,評估價值共計: 185,419.00 元 (設備資產明細參見附件1) 2.資產移交方式與步驟。

本次移交資產以實地清點方式移交。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步驟進行:

(1)甲乙雙方指定專人到達現場,甲方設備移交人員爲陳美琳,乙方接收設備人員爲王德輝;

(2)甲方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0日內,備齊移交資產的檔案,並按評估基準日狀態要求配齊相關配置;

(3)在滿足前款條件的前提下,甲乙雙方設備移交人員就資產評估範圍內各設備逐一進行現場勘驗、試車測試、驗證設備實際狀況。

(4)現場勘驗檢測合格的,乙方對該設備進行實物驗收,甲乙雙方簽訂該臺設備,爲移交手續的有效憑證;

(5)現場勘驗檢測不合格的,甲乙雙方記錄資產實際情況、存在問題,在現場查驗合格設備交接後,彙總報甲乙雙方共同商議。具體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執行。

(6)經現場勘驗檢測合格的設備,由乙方設備管理人員填寫設備類固定資產管理卡片,重新對設備進行編號,同時按各臺各號設備完成接收相關的合同、技術協議、光盤及設備維修保養管理資料;

(7)資產移交完成後,乙方財務人員根據資產評估報告、資產驗收清單表、設備類固定資產管理卡片進行財務賬務處理。

(8)乙方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

3. 甲乙雙方同意以本協議產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作爲資產移交期。

4. 甲方承諾在資產移交期內完成該移交資產有關權屬的變更(包括車輛過戶、保單等)變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續。

5. 資產移交期結束次日爲資產移交完成日。自該日起,乙方即成爲該移交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並承擔與移交資產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不包括甲方於

該移交資產所列明的應付款和應收款,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6.自資產移交完成日起,乙方將完全有權接管該部分移交資產,並使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依法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條 其他約定

1. 若甲方已經爲移交資產購買了保險(任何種類),並且該等保險在成交日仍然有效,則甲方應於資產移交完成日起10個工作日內負責將該等保險的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變更爲乙方;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對移交資產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及控制權,有權簽署本協議並移交該移交資產或其任何部分,而該等資產或與該等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不受任何優先權或其他第三者權利的限制。乙方於本協議所達成的資產移交完成日後將享有作爲移交資產的所有者應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並可依法轉讓、處分該等產權,並不會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負擔其他第三者權利的限制;否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而乙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或終止本協議。

2.在本協議生效日後,當發生針對移交資產或乙方,起因於本協議簽署日前甲方佔有、使用移交資產的行爲,而在本協議簽署日前未曾預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債務糾紛或權利爭議時,甲方承諾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使移交資產或乙方免受損失。若該等糾紛或爭議對移交資產或乙方造成任何損失,則甲方同意作出賠償。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1:

資產驗收明細清單

移交方: 接收方:

年月 日

篇二:房屋及資產移交協議書

移交方(以下簡稱甲方):南鄭縣漢山鎮人民政府

接收方(以下簡稱乙方):南鄭縣住建局

鑑於住建局下屬單位市政園林工程管理處沒有固定辦公場所,根據縣政府領導批示,經雙方友好協商後同意將位於漢山路原縣環衛站辦公場所全部整體移交給住建局下屬單位南鄭縣市政園林工程管理處使用。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該辦公場所位於漢山路以北,建設巷以東,縣建築設計院和縣物價局以西,土地面積㎡,二層辦公樓一棟,計16間,建築面積㎡,車庫四間,建築面積248㎡,小房5間,建築面積 ㎡,整體移交給住建局局屬單位市政處使用和管理(具體方位附圖)。

二、甲方應在移交前騰空、清理辦公室及院內人員和物品,做好相關人員思想工作。

三、甲方應督促原環衛站繳清其使用期間所產生的水電費、電話費、有線電視費、網絡服務費。

四、乙方接收後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對房屋進行改造、粉飾、裝修。

五、本協議一式五份,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另一份交縣國資局備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簽訂日期:

篇三:公司證件移交協議書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下簡稱該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簽訂本移交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公司名稱:

第一條 移交的資料及物品

1、公章、證照類

包括旅行社公章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各類證照的交接,該項交接工作在任命文件生效之日交接;法人、工商、財務等變更手續原則上在一個月內完成。

2、合同協議類

對已簽署的合同辦理交接手續,在移交協議生效之日起不得在簽署

3、財產和物資類

包括領域活着借用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等財產物資的交接與歸還;已使用有關網絡系統的,交接雙方應在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祕鑰。附件:移交清單樣本 第二條 公司證件的轉讓

1、甲方將其持有該公司的`所有相關證件移交給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移交的證件;

3、甲方保證向乙方轉讓的證件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4、本次移交完成後,乙方即享有該公司的所有運營權利並承擔義務。甲方不再享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5、乙方確認移交後,甲方將不在持有改公司的任何運營權,並且不承擔之後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硬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第五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協議生效之日即爲公司運營權及股權轉讓之日,該公司據此變更股東名冊、並向登記機關申請相關變更登記(即: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國地稅務登記證變更、開戶許可證及銀行信用代碼證變更)。

3、本合同一式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公司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公司證件及公章交接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