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監理合同協議書三篇

篇一:工程監理合同範本

建築監理合同協議書三篇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編號:LHPP-2014-03-SBGC-005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委託人(甲方):

監理人(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宜,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1.4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設工程費:

1.5本工程監理階段(期限)包括:鋼結構廠房及其附屬設施施工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的全過程監理(自委託人與監理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開始至工程保修期滿)。

1.6主要包括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工程計量的監理,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與管理、信息資料管理等。

1.7監理工作內容:

1.7.1前期及施工準備階段工作

協助委託人辦理規劃、供電、電訊、供水、排污、供氣、環保、環衛、人防、消防、交通、綠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批工作;

組織擴初設計審批工作;

前期施工招標代理工作;

協助委託人對機電、設備的選擇,協助簽訂供貨合同(協議);

開工準備,協助委託人辦理工程建設保險、施工執照,申報質監和申請開工等各類政府部門手續;

1.7.2實施階段監理工作

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按工程建設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細則實施監理;

出具工程書面建設工程監理評估報告

按照監理規範和相關規定的作業程序和形式進行監理:

協助委託人與承包人編寫開工報告;

確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

審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進度計劃,提

出書面改進意見

審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設備清單及其所列的規格和質量;

調解委託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爭議;

督促、檢查承包人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標準;

檢查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驗收分部分項工程,簽署工程付款憑證;

檢查工程使用材料、構件和設備質量,檢查安全防護的設施並落實安全文明施工;

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組織設計單位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竣工初步驗收,提出竣工驗收報告;

代辦竣工手續,監理任務完成後,向委託人及相關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材料,竣工資料送城市檔案館;

1.8監理範圍:

1.8.1建築工程:包括土方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基礎工程、主體及圍護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門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1.8.2建築安裝工程:包括室內給水、室內排水、室內煤氣、室內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安裝、通風工程、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1.8.3配套工程:包括給排水工程、燃氣工程、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工程、道路工程、綠化及園建工程、圍牆工程。

2.詞語限定

通用條款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專用條款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3.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3.1 本合同通用條款;

3.2 本合同專用條款;

3.3 本合同技術條款;

3.4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5 投標文件(如有)、監理費用報價文件、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6 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約定工程的設計、施工圖紙及變更後的設計、施工圖紙、變更說明等相關文件);

3.7 委託人與河南省新鄉市第一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3.8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及變更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4.總監理工程師

4.1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 ,註冊號:。

5.監理服務費

5.1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的監理服務費:人民幣柒萬貳仟元整(¥:72000元),該服

務費包含乙方履行完其全部合同義務所需的所有費用。

5.2 付款方式:

5.2.1合同生效,本合同約定工程開工且監理人按投標文件、合同附件、合同承諾的全部監理人員進場後3日內,委託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服務費的30%的預付款,金額人民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整(¥:21600元);

5.2.2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鋼結構施工工程主體完工且委託人收到監理人提供的監理服務費等額發票後,委託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的40%,金額人民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整(¥:28800元);

5.2.3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後,委託人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的30%,金額人民幣貳萬壹仟陸佰元整(¥:21600元)。

5.2.4各期監理服務費付款前監理人須向委託人提交付款申請並附符合各期監理服務費支付條件的單據、書面資料及合法有效的發票等材料,經委託人確認無誤後10日內支付當期監理服務費。

5.3基於監理人在合同簽訂前及簽訂時已對影響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工程監理費用的各種因素、風險、人力資源成本及工程監理服務內容的增加、變更等情況予以完全、充分考慮。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上述監理服務費在本合同及其附件有效期內和履行過程中爲固定不變費用,上述監理服務費不因任何因素、不可抗力、風險及服務內容的增加、變更等情況而調整,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費基礎上做出不利於委託人的價格、費用調整,在本合同基礎上附加任何不利於委託人的條件或對本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質量予以減少、降低。

第二部分 專用條款

7. 定義與解釋

7.1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或解釋外,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7.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約定,委託人委託監理人實施監理與相關服務的建設工程。

7.1.2 “委託人”是指本合同中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7.1.3 “監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7.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範圍內與委託人簽訂施工等有關合同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的繼承人。

7.1.5 “監理”是指監理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 ,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監理合同、工程建設和監理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係進行協調,並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7.1.6“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7.1.7 “相關服務”是指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 ,按照本合同約定,在工程施工、保修等階段提供的服務活動。

7.1.8 “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工程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組織機構。

7.1.9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履行本合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註冊監理工程師。

7.1.10 “監理服務費”是指監理人全部履行本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規定義務,委託人按照監理人完成監理服務的質量、標準、比例及本合同約定給付監理人的監理服務費用。

7.1.11 “一方”是指委託人或監理人;“雙方”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

7.1.12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協議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7.1.13 “天”是指第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

7.1.14“月”是指按公曆從一個月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公曆月時間。

7.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託人和監理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7.2 解釋

7.2.1本合同使用中文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文字時,應以中文爲準。

7.2.2 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互相補充。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如下:

通用條款;

專用條款;

補充條款;

中標通知書、投標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其他文件發生矛盾或歧義時,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爲準。

8.監理人義務

8.1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8.2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認真、負責地完成委託人的委託事務,爲委託人提供專業的、科學的、合理的諮詢意見。

8.3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監理人應妥善保管、使用、

維護,在監理工作完成或終止時,應將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8.4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委託人書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有關的資料、信息、文件等。

9.委託人義務

9.1如監理人需要並提出書面要求的,委託人應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完成監理工作所必須的工程資料。

9.2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工程施工現場的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9.3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9.4 如監理人需要並提出書面要求的,委託人應向監理人提供如下資料:

9.4.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9.4.2 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10.監理人權利

10.1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0.1.1選擇工程分包人的建議權。

10.1.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10.1.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10.1.4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10.1.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10.1.6徵得委託人書面同意後,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10.1.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監督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在符合有關規範的情況下,若經委託人同意且書面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允許承包人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人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10.1.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

10.1.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權。

10.2監理人對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義務提出變更,均須事先報委託人書面同意並提供可行性意見。如未通知委託人或通知後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因此造成損失由監理人承擔。變更方案一旦確定,監理人須立即按已確定的方案執行,不得使工程中斷。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人可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

篇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GF-2012-0202)填寫範例專用條款、協議書

(GF-2012-0202)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示範文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託人(全稱): 北京首鋼耐材爐料有限公司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首耐秦皇島技改工程——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工程監理;

2. 工程地點: 河北省秦皇島市祁連山北路11號 ; 3. 工程規模: 年產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主廠房軸線90m*42m;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萬元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碼:,註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包括:

1. 監理酬金:。 2. 相關服務酬金:。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2013年10月21日始,至2014年6月30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2013年10月18日。 2. 訂立地點:北京市石景山區。

3.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3份。 委託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按《建設工程監理委託合同》通用條件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爲:按照通用條款執行。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範圍和內容

2.1.1 監理範圍包括:首耐秦皇島技改工程——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工程施工圖紙範圍內全部工程的施工監理。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1.協助業主辦理工程開工前的有關手續。

2.督促、檢查承包商嚴格執行合同和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範、標準、地方建築安裝規程以及設計圖紙文件要求進行施工;覈查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部位、環節以及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簽證,控制工程質量,關鍵部位實行旁站監理制度;

3.分階段覈驗及協調施工進度計劃,及時提出調整意見,控制工程進度;

4.根據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條款的付款規定,對已完合格工程計量並複覈工程造價,簽署付款憑證;工程竣工後,參與配合及協助工程結算價款的審查;

5.對於設計變更和技術洽商,除提出監理意見之外,應徵得業主意見,在可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或確認; 6.協助、主持、審理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的分析,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檢查承包商按批准的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審覈其事故報告; 7.協助業主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議,調解工程建設中的有關爭

篇三:監理合同協議書格式

一、監理合同協議書

(本格式編排在招標文件中,供投標人蔘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本協議書由(發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爲一方,與(監理人全稱)(以下簡稱“監理人”)爲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發包人已委託監理人爲 項目工程第 監理合同段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標文件,爲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2)工程名稱:;

(3)工程地址:;

(4)工程內容:;

(5)資金來源:;

(6)總監理工程師(或駐地監理工程師)姓名及證書號碼: 。

二、工程監理範圍

監理範圍: 。

三、監理服務期

監理服務期: 個月(其中:施工準備階段個月,施工階段監理 個月,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 個月)。

四、監理服務費用

1. 監理服務費總價:(大寫)元(¥;

其中: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 元;

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服務費

2. 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與計費額的折算係數:

五、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定義與合同通用條款中約定的定義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應作爲合同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監理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文件;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工程專用規範;

(7)監理規範;

(8)技術規範;

(9)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補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文件爲準。

七、發包人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約定向監理人支付其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八、監理人基於發包人的上述保證,在此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服務。

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監理人按約定提交履約擔保金後生效,至雙方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後自然失效。

十、本監理合同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

發包人: (全稱)(蓋章)監理人: (全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

日 期:年 月 日日 期:年 月 日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編: 郵編: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電話: 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帳號: 帳號:

二、廉政合同書格式

(本格式編排在招標文件中,供投標人蔘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廉政合同書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工程建設、廉政建設的規定,爲做好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 (全稱)(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 (全稱)(以下簡稱“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1.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黨的政策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 (項目名稱)的合同文件,自覺按合同辦事。

(3)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法律認定的商業祕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佈舉報電話,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爲。

(5)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爲,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6)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義務條款的行爲,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員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2)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爲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遊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監理分包項目的活動。

3.乙方的義務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爲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4)乙方不得爲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5)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單位報銷任何應由乙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4.違約責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交通工程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一至三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5.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執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機關約請乙方或乙方上級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範圍內的裁定意見。

6.本合同有效期爲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竣工驗收後止。

7.本合同作爲__________項目 __________標段施工監理合同的附件,與工程監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送交甲乙雙方的監督單位各一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爲準。

甲 方: (單位全稱) (蓋章) 乙方:(單位全稱)(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定 代 表 人或或

其委託代理人: (職務)其委託代理人: (職務)

(姓名)(姓名) (簽字)(簽字)

地 址:地址: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甲方監督單位(全稱):(蓋章) 乙方監督單位(全稱): (蓋章)

三、工程質量責任合同格式

(本格式編排在招標文件中,供投標人蔘考,投標時不需填寫)

工程質量責任合同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工程質量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制,結合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 (業主全稱)(下稱“甲方”)與 (監理單位全稱) (下稱“乙方”),特訂立如下質量責任合同。

第一條 責任總目標

1、本項目質量總目標:合格

2、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第二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交通運輸部的有關規定。

2、嚴格執行本工程施工監理合同、施工合同文件。

3、雙方的施工監理業務活動堅持科學、公正、誠信、平等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4、發現對方在施工監理業務活動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爲,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5、發現對方嚴重違反監理合同文件的行爲,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向乙方及時提供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關資料。

2、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範進行施工監理。

3、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薦單位、個人承包或分包施工監理任務。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監理單位就本監理合同段的工程監理質量對項目法人全面負責,並承擔由於監理工作的失職或瀆職造成的質量事故責任。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其經手的監理工程因監理工作失職或瀆職造成的質量事故負終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