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關鍵崗位保密協議書

甲方:XXXX商貿有限公司

公司關鍵崗位保密協議書

乙方: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鑑於乙方在甲方關鍵崗位任職且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職或離職以後保守甲方的經營信息之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本着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具體條款:

一、保密範圍:

1、甲方之經營信息、人力資源管理信息、財務信息等屬於保密範圍,具體包括但不限於如下:

1)經營信息:是指與公司經營範圍相關之經營活動當中所涉及的相關戰略規劃、目標任務、情報、計劃、方案、方法、程序、經營決策,包括:推銷計劃、促銷活動、進貨渠道、技術來源、銷售網絡、產品價格、供求狀況、產品開發計劃、產品市場定位、產品分銷途徑、產品區域分佈、客戶名單、合作協議、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以及相關領域的經營數據等制度、流程、規則等內容。

2)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人力資源現狀分析、診斷及戰略規劃、計劃,定崗定編方案,人力資源費用預算(含人力資源費用與成本分析),員工的招聘、培訓動態、考覈制度、薪資體系、檔案,相關人力資源合同、協議(含服務協議),人力資源異動統計數據分析與調整對策等,及相關人力資源政策、制度、管理手冊、流程、規則等內容。

3)財務信息:財務部的收款、存款、付款、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各項銷售費用、利潤數據、種類憑證、各項報表包括對外財務報表、內部管理報表、預決算報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稅務政策;內部預算流程、操作手冊;財務制度等。

4)同時,在甲方生產和經營中,某一信息的泄露會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也屬於甲方的商業祕密範圍:

A、影響公司發展的事項;

B、影響公司的穩定和安全的事項

C、使公司在商業競爭中處於被動或不利的事項

D、使公司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事項;

E、影響公司對外交流和商業談判順利進行的事項;

F、影響公司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2、乙方確認,本合同所述之商業祕密具有信息性、實用性及價值性,且不爲公衆所知悉,但並非指不爲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識水平和專業知識,具有同樣興趣的公衆中保持其祕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爲並不使商業祕密失去其祕密性。

1)甲方將其商業祕密告知參加使用這種祕密的人,或者認爲能夠保守此祕密的人。

2)甲方以許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職能人員或工作人員公開或使他人獲得這種祕密。

3)其他爲了經營的需要而進行的類似情形的公開。

4)對於需要具體說明的經營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確認。

二、保密資料交還:

1、乙方應於離職前返還全部屬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着甲方祕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2、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着甲方祕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盤、光盤、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祕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3、若記錄着祕密住處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爲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甲方在乙方返還這些載體時,給予乙方相當於載體本身價值的經濟補償,但當記錄着祕密住處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祕密住處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甲方可以選擇將祕密信息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祕密信息消除的方式,然後返還乙方載體,此種情況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4、乙方承諾,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對上述資料以任何形式的載體進行復制或記錄,否則,視爲乙方未能盡到交還保密資料的義務。

三、保密責任

1、鑑於乙方在甲方擔任過部門(主管、內勤、業務、財務、行政)涉及公司機密的職務,在離職後,乙方應本着謹慎、誠實的態度,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採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維護其於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雖屬於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祕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2、乙方承諾,自離職之日起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佈、發佈、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應知悉該項祕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於甲方或者屬於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信息或經營信息,也不得允許使用、放任他人使用這些祕密信息,而無論乙方是否從中受益。

四、競業禁止

1、乙方同意,自己在受甲方聘用期間,決不直接地或者間接地從事同甲方業務具競爭性的業務,決不同時接受甲方競爭對手的聘用,決不對甲方競爭對手提供(無論直接地或者間接的)諮詢性、顧問性服務,決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職工爲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職工接受外辦聘用。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過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職單位或者其他關聯企業,故意破壞或過失損害甲方與現有基礎產品提供商之合作關係。

3、乙方不得直接或通過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職單位或其關聯企業,掠奪甲方在乙方離職前已有客戶,或勸說誘使其斷絕與甲方的關係。

4、乙方不得誘使甲方的其他員工與自己一同離職,或爲個人或他人利益誘使甲方的其他員工離職。

5、關健崗位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市場、財務、管理、經營等人員離職的,二年內禁止在同行業中以任何形式的就業。

6、本條第1款中的關聯企業包括以下及相關類型:

1)與其他企業之間形成直接或間接控股、參股關係,或者同爲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股、參股。

2)無控股、參股關係,但將其指揮支配的權力置於其他企業之下。

3)將盈利或其單個經營場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與其他企業共享或轉移給其他企業。

4)與其他企業存在人事聯鎖關係,即向其他企業派出人員: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5)與其他企業的業務佔據其業務總額的重要份額。

五、保密期

1、乙方在職期內;

2、乙方離職後至甲方宣佈相關保密內容解密或者祕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前,將承擔保密義務,但其中競業禁止期限爲乙方離職之日起兩年,雖未從事競業但仍禁止在離職後兩年內泄露在職時掌握的甲方機密信息。

3、乙方認可,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根據崗位,每月根據不同崗位支付了崗位津貼50-100元,並將此項目每月所支付金額(詳見每月工資單該項目具體數額)作爲乙方在職和離職後需要承擔保密義務的保密費,故在乙方離職時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保密費和競業禁止補償。

4、關鍵崗位人員辭職應遵守聘用補充協議有關辭職條款,應至少提前2個月,經理級人員辭職應提前3個月,甲方在同意乙方辭職後予以設置適當的脫密期。

5、本合同所稱離職,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時間爲準,乙方單方面停止履行職務的行爲,同樣視爲離職;

6、乙方在離職後須遵守本協議,除非甲方同意放棄對乙方的其他競業禁止及相關責任。

六、違約責任

1、若乙方未交清保密資料、私自或委託他人保存任何保密資料複製、記錄載體,視爲乙方違反本合同之保密資料交還義務。

2、若乙方任職的單位或關聯企業知悉甲方的商業祕密,則視乙方違反本合同之保密責任義務,除非乙方能證明乙方任職單位或關聯企業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

3、乙方已經瞭解、掌握全部管理規定,並自願遵守執行。如因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的任一情形的,均應:

1)立即停止其違約行爲,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2)視情節輕重,乙方支付甲方按崗位津貼10倍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義務,給甲方照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調查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等。

4)乙方利用甲方無形資產獲取的利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交付給甲方,並保留訴訟的權利。

七、蓄謀惡意損壞行爲

鑑於乙方受聘用期間職位的特殊性,可能會掌握甲方更多、保密等級更高的商業祕密,乙方承諾:無論在甲方受聘用期間或者聘用結束(無論因何原因而結束)後,無論出自任何原因,乙方到工商、稅務、勞動等相關單位進行所謂的投訴、舉報等發泄私憤的行爲的,或利用在職期間掌握的供應商、客戶、競爭對手資源,攻擊甲方、詆譭甲方、破壞甲方公司形象,均爲蓄謀惡意損壞甲方名譽及利益的行爲,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有乙方自行承擔。

八、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雙方同意由甲方經營所在地的符合級別管轄規定的人民法院作爲雙方糾紛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簽約雙方:

甲方: 乙方: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