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

肇事賠償方: ,身份證號: 。所駕車號: 受害方:

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協議書

20XX年7月31日21時10分許,肇事方駕駛雲A666G7號轎車停放在柏果金雷賓館B樓西南面的坡上,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滑行與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賓館B樓旁邊的雲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雲D777KA轎車損壞。

事故發生後,經盤縣交通警察大隊進行現場勘察,於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桂俊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敖晶無責任。

現經柏果鎮綜合治理辦公室主持雙方調解,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自願達成本協議:

一、車輛修理及費用負擔: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協議簽訂後兩日內負責將敖晶受損害的車輛送到有資質的轎車修理廠家進行修復。修復車輛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桂俊勇負擔。

二、車輛修復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應當在20XX年8月16日前將前述車輛修復後完好地交付給受損害方敖晶。其修復標準以4S店確定爲準。雙方確定本車修理廠家爲《柏果萬通修理廠》。車輛修復後,由肇事方及時通知受損害方在《萬通修理廠》進行現場驗收,並交付受損方敖晶。

三、車輛受損貶值補償

肇事方除前述負責修復車輛外,另一次性補償給車輛受損害方敖晶人民幣叄萬伍仟陸佰元(¥35600.00),作爲因新車受損貶值的補償。此款在本協議簽訂時當場給付,給付後由受損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條。

四、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誠信守約,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承擔另一方所造成損失的200%損失賠償責任。

五、其他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各自自覺履行約定,不得互相糾纏。否則承擔所產生的不利後果責任。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調解主持單位存檔一份,並自簽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協議雙方(簽章): 肇事方擔保人: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