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的協議書集合三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協議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離婚的協議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離婚的協議書集合三篇

離婚的協議書 篇1

一、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爲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爲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爲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籤訂的;有的是爲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籤訂的;有的是爲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於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籤上了名字,後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後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爲法院審案的依據嗎?顯然不能。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易事,因爲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後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籤,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並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其立法意圖一是爲了儘可能維護家庭的團結。二是爲了防當事人感情用事,草率從事。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可不可以撤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後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後果,當事人因離婚就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可以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的協議書 篇2

協議人(男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人(女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區(或縣)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_______(女兒/兒子)___________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子女_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方撫養,隨同________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________方承擔,________方應於___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元給________方作爲子女的撫養費。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________方可隨時探望________方撫養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的房產所有權歸____方所有。

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男方分___________元;女方分___________元。

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因________方生活困難,________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______元給________方。鑑於________方要求離婚的原因,________方應一次性補償________方精神損害費_____________元。

上述________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字): __________ 女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婚的協議書 篇3

  公 證 書

  (20xx)×證字第××號

申請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省×××縣××鄉××××××宿舍,公民身份號碼:×××××××××。

申請人:×××,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現住××省×××縣××鄉××××宿舍,公民身份號碼:522226198110234823。

公證事項:離婚協議

當事人雙方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向本處申請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

經查,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了前面的《離婚協議書》。雙方在訂立協議書時均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雙方訂立離婚協議書的意思表示真實。

依據上述事實,茲證明×××與×××於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來到本公證處,在本公證員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離婚協議書》,雙方的簽約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協議書上雙方的簽名、捺印均屬實。

  貴州省印江縣公證處

  公證員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